学五法倡四德促五进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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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按照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集中开展“学五法倡四德促五进”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宣传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入点,与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相结合,以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五进”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增强公民文明行为、依法办事和彰显美德的意识,推进“法治企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精神动力。现将《“学五法倡四德促五进”法制宣传教育百题问答》分期呈现给大家,以便了解、学习、掌握和运用,并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考试的依据。

第一部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部分

1、新《民事诉讼法》与原《民事诉讼法》主要有哪些不同?

答:一是创设新的诉讼制度多,如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先行调解、小额诉讼、调解协议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制度。二是修改的内容广,修改条文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从总则到基本制度,包括所有具体程序,均有修改。

2、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另一方当事人能要求审理该案的法官回避吗?

答:能。新《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可不可以委托别人帮助提起民事诉讼?

答:可以。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答:除因健康、天气等特殊原因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新《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频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5、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吗?

答:可以,但有几类文书除外。新《民诉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6、新《民诉法》对当事人恶意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法律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否一律适用调解?

答:不是。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8、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可以。新《民诉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被告不到场法官能判决吗?

答:法院传票传唤被告到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到庭情况下做出判决。如果被告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或者被告不到庭会导致案情无法查清楚,那么被告必须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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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告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是不是就相当于没收到传票?

答:不是。被告拒绝接受时法院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或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将传票留放在被告住所就相当于被告收到传票。

11、他人欠钱不还,被起诉后还准备转移财产怎么办?

答: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保全应当依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12、子女不交赡养费,父母急需用钱治病,可以申请预先支付吗?

答:可以。如果被告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告预先支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若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13、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会被怎样处罚?

答:对于情节较轻的,法院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拘留罚款。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院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

答: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有存活希望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15、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答: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上有规定义务人履行时间的,从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部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部分

16、新《刑事诉讼法》与原《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哪些不同?

答:把尊重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扩大刑诉中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补充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多项措施加大证人保护力度;复核死刑案件可讯问被告人,死刑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理未成年人案有专门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逮捕后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等。

17、某人将他人打成轻伤,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还对其批准逮捕吗?

答: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8、某人被别人打成轻伤,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要求和解并赔偿损失,检察院是否有权决定和解?

答:可以。新《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19、某学生今年16岁,因琐事在学校把同学打成轻伤,现在面临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他能否不被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答:可以。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如果能够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某嫌疑人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答:可以。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1、因为盗窃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逮捕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当事人的朋友或家属、辩护律师都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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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因此可携带上述手续直接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事宜,不需要检察机关出具任何手续。

2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什么时间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4、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从什么时间开始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哪些材料?

答: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5、在讯问、询问未成年当事人或审判未成年案件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6、某嫌疑人因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已经报送检察院18天还没有被批捕,检察院在批捕环节是否超期限办案?

答:不属于超期限办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7、某企业主被别人合同诈骗50余万元,现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检察院能够管辖此案吗?

答: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立案监督,督促其立案。

28、某村民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公安机关立案并拘留,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其撤销案件?

答:有。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9、某嫌疑人因犯罪被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被逮捕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答: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个月。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4个月。因此逮捕阶段最长可以羁押7个月。如果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0、某嫌疑人因为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达20天之久,迟迟没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是否超期?

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公安机关没有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部分 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部分

31.“新交规”与原道路交通法规主要有哪些不同?

答:严格了驾驶人考试和日常管理;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简化了程序方便群众办理车驾管业务;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更相协调。

32、“新交规”规定了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33、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

答:“新交规”规定,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34、初次申请驾驶证可以申请哪几种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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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交规”规定,可以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电车驾驶证。

35、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新交规”有哪些规定?

答:“新交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36、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是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答:“ 新交规” 规定,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7、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交规”规定,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

3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哪些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答:“新交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

39、驾驶营运车辆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新交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40、对超速行驶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新交规”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41、对驾驶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分12分的有哪些?

答:“新交规”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均一次记12分。

42、对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答:“新交规”规定,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12分;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6分。

43、对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如何记分?

答:“新交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44、为什么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答:“新交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有效警示驾驶人,对违反交通信号的驾驶人的记分分值,由一次记3分调整为记6分。

45、对行驶在直行车道的车辆,遇路口时违法左右转弯如何处罚?

答:“新交规”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通行,驾驶人记3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记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6、机动车遇有人行横道时可以加速通过吗?

答:“新交规”规定,机动车行驶遇有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47、对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新交规”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

48、对驾驶机动车没有佩戴安全带的行为如何记分?

答:“新交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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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酒驾行为如何记分?

答:“新交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或非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

50、酒驾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新交规”规定,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51、在道路上行驶未避让校车,如何记分?

答:“新交规”规定,社会车辆遇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52、记分周期怎么计算?

答:“新交规”规定,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53、一次违法处罚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记分,都要记吗?

答:“新交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54、驾驶证丢失后补领需要多长时间?

答:“新交规”规定,对驾驶证遗失或损坏的,驾驶人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1日内即可领取到新的驾驶证。

55、对伪造、变造驾驶证的有哪些处罚?

答:“新交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部分

56、新修订的《老年法》是在什么时候、由哪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新修订的《老年法》于20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57、多大年龄属于老年人?

答:《老年法》中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

58、我国有无老年节,《老年法》有何规定?

答:联合国将每年的10月1日定为国际老人节。我国《老年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59、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障?

答: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0、赡养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61、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无扶养义务?

答: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2、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63、赡养人之间是否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答: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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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现在有的子女以不继承父母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样做对吗?

答: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65、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否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答: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6、《老年法》中老年人的继承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67、国家如何保障“三无”老人和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答: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68、新《老年法》在老年人社会福利方面有几项具体规定?

答: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69、新《老年法》提出哪一项新的养老形式?

答: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同时规定,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70、新《老年法》是如何规定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71、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哪一部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答: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72、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哪一些条件?

答: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3、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有哪些规定?

答: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74、老年人应享受哪些优先优待优惠服务和照顾?

答: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75、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产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置以上情形?

答: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部分 环境保护法津法规部分

76、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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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7、什么是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答: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答: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79、国家禁止新建的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有哪些?

答: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80、《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是如何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的?

答: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和太河水库及饮用水引水渠。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为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区,包括博山区的石马、南博山、北博山、源泉、池上五个镇和淄川区的口头、峨庄两个乡全境及博山区崮山镇、淄川区东坪、张庄、太河乡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地区。按照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太河水库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饮用水引水渠两侧向外各延伸十米的地域。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太河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500米的地域。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庙前坡村、城子村、樵峪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大口头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西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为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81、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82、什么是PM2.5?

答: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头发丝粗细的1/20。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成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

83、PM2.5对健康有什么影响?

答: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颗粒物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这些颗粒还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其中的有害气体、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更大。

84、空气质量指数是如何划分的?

答: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对应于空气质量的六个级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明显。

85、新购机动车可以免予接受环保检验吗?

答: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接受环保检验。

86、什么是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答: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8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 7

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88、什么是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89、某商铺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的做法对吗?

答:不对。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90、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可以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吗? 答:不可以。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部分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分

91、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92、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予什么样的惩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93、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94、什么是探矿权?

答: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95、什么是采矿权?

答: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96、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答: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9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答: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答: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9、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如何处罚?

答: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00、国家通过什么形式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

答: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主要形式是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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