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29 某某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处务会意见修改)

某某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高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效率,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人员,可向我校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并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但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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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博士后: 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但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人员。

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协议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主要由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相关学院应在每年年底按要求向人事处上报次年博士后招收计划(含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信息),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人事处公开发布博士后招收信息。

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申请人向合作导师所在学院提交《某某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附博士期间的代表性成果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2、学院将申请材料转送申请人意向的合作导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3、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5、经批准已确定招收的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将纸质材料(详见《某某大学博士后进站材料清单》)提交人事处。在职人员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6、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三章 博士后管理

第七条 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博士后所在学院负责。

第八条 经全国博管会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进站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人事处提出申请;3个月后仍不能进站的,取消博士后资格。

第九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各学院及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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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博士后协议书(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并将协议书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进站3个月内,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同商定研究课题,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提交开题报告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学院将开题报告书等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进站满1年,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协议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等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中期考核表,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学院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工会活动及其他活动;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的,参照我校职工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研究工作计划,较好地履行了协议,取得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关并符合出站条件的科研成果,可申请出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且以某某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三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具备出站条件的博士后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出站考核的申请,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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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审核后,报人事处核准。

出站考核申请经人事处核准后,由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专家(须为学校或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成立7人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工作表现以及政治思想等进行考核评审,提出考核等级和出站建议,报学校审批。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的博士后须至少以第一作者且以某某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一区期刊论文1篇。考核“良好”的博士后须至少以第一作者且以某某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二区期刊论文1篇。

SCI分区以博士后提交出站申请材料的前一年度中科院发布的JCR分区为准,一区为学科排名前5%,二区为前6-20%,三区为前21-50%。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学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按在编人员管理,享受在编人员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学校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其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事宜按照人力资源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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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符合我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全职博士后,可申请评审或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在职博士后所有费用由合作导师负责,学校不再发放工资、不办理社保、不提供住房,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月)。

第十九条 外籍博士后实行月薪制,学校不安排住房,每月工资为7000元(含租房补贴,从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在站期间逐月发放。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月)。学校统一为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购买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效的综合医疗保险1份。其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事宜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学校不承担经费,由企业与博士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站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留校或免于考核进入本校第二个流动站;经学校同意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可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财政拨款和学校筹资,在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人事处负责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发放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以及博士后招收和日常管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印发后进站的博士后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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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博士后暂行管理制度

附件3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博管发[199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八条 试点企业每年须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九条 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送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门,由其根据试点企业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符合国这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应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与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设立流动单位除按规定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材料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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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企业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设立流动站单位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期限的,经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试点企业所在地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试点企业应将该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拨到设立流动站单位,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延长,试点企业还应提供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试点企业应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由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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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立流动站单位可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试点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试点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本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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