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制度汇总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一、制定年度妇幼卫生业务指导计划,有指导人、指导时间、地点及指导内容。

二、对乡镇、社区业务指导每两月一次,每次指导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

三、全年每个乡镇至少业务指导2次。

四、妇幼卫生业务指导以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妇幼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为重点进行,同时做好妇女“两病”的筛查基础工作。

五、加大对四个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乡镇的督导力度,对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儿、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进行严格的漏报调查指导。

六、下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有指导记录、有整改意见。

七、每次的业务指导后的通报,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及社区服务站。

八、全年的业务指导计划、通报、记录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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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培训目标。

二、年内至少举办2期县、乡妇幼专干、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班。

三、培训通知经卫生局核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至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前3天先在网络上通知培训的相关事宜。

四、培训实行签到制度。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培训的单位和

个人,在年终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的分值。

五、培训课程,培训资料、内容要有实用性、先进性。

六、培训内容符合我县妇幼保健工作实际,以妇幼卫生监测、孕产妇和0-6岁儿童保健管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叶酸投服和“两病”筛查为授课主题。

七、培训前要掌握妇幼专干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培训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八、健全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培训内容、课程表、试卷及培训小结等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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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我县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我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督导制度。

一、年内至少举办2期全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班,授课内容要针对托幼机构保健管理、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与处理、儿童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托幼机构卫生消毒规范等为主要重点。

二、幼儿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幼儿每学期开学前,须在妇幼保健站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体重、身高、坐高、头围、胸围、血色素、肝功能等检查。测后要做记录,并进行健康分析,及时矫正缺点。每个入托幼儿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三、托幼机构要了解幼儿疾病史、家族史及生活习惯,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过后无症状者,才可入园。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也要参加工作前的健康体检,包括胸透、肝功能、大小便及阴道滴虫检查,无传染病者方可就职。

四、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看有无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眼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学期要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保健及膳食营养知识,利用宣传栏及时向家长宣传、介绍幼儿园的情况,对有病的幼儿当面向家长交代清楚采取措施,每周食谱和每季度营养计算结果向家长公布。

六、培训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对幼儿的每次查体、职工查体均做好记录,对幼儿体格发育、膳食营养进行评价。

七、对托幼机构每年进行2次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检查记录(每天消毒记录、幼儿的特殊情况记录、幼儿生长发育图谱、营养评价、幼儿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3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度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

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七、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补漏,11月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11月15日前将质控小结、质控表上德州市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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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 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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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专干要高度重视妇幼信息填报制度,落实专人负报工作。

二、认真填报各种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儿童死亡卡。

三、各种资料登记齐全,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必备的登记资料有:出生登记,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死胎死产及出生缺陷登记、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高危孕产妇筛查记录、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登记及随访记录、培训记录、下对记录,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管理卡、册、新生儿疾病筛查记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1月10日上报上年第4季度情4月10日报当年第一季度情况,7月10日报第2季度情况,10月10报当年第三季度情况,实行专干例会报表制度,并于表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表一起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五、发生新生儿死亡。要在7日内进行院内死亡病例讨论,并按时填写、上报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六、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七、服务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费用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九、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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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手册上注特殊标记,定期随访,做好随访记录。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处理,重度高危妊娠由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返回,由乡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必须住院监护分娩,中、重度以上高危孕妇必须转送到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5、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乡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实施。

7、高危孕产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全程追踪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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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要立即进进行调查,填写相关资料,并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报告。

二、各医疗机构院内发生孕产妇死亡之后,要配合妇幼保健站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认真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和评审,确定死亡诊断和评审结论,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表》等相关资料,3日内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之后需进行县级评审。

1、成立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有县卫生局牵头、县妇幼保健站组织,邀请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参加,分管妇幼卫生的副局长主持评审会。

2、评审组专家根据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个案分析,明确死亡诊断,根据发生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医疗、保健、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经市级讨论评审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备案。

四、严格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十二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出明确死因诊断及评审分类。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应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或个人家庭缺乏卫生知识,拒绝卫生指导或其他社会因素造成的死亡,如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死亡。

五、评审方法

1、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一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

2、评审内容主要为病例讨论,明确死亡原因和基础疾病,总结医疗保健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3、按照“十二表格”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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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掌握新生儿说完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高依据。

一、建立健全新生儿死亡评审机制

1、成立庆云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主管妇幼卫生保健的副局长任评审小组长,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妇产科、妇幼保健等专家为成员。

2、县级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发生在辖区内及医疗机构内所有新生儿死亡均应在7天内填写《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妇幼保健站。

3、各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新生儿死亡管理制度。院内发生新 生儿死亡之后,要认真组织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明确死亡诊 断,开评审会时提供新生儿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

4、县妇幼保健站组织评审专家对本县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

儿死亡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发生在本县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每季度评审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时间,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后2周内,要将“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站。

四、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实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本县医疗保健实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 9

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五、 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内容:(1)新生儿死亡的死亡数(2)新生儿死

亡的漏报数(3)卡片完整率。

2、质量控制的标准:(1)死亡漏报率<10%(2)死亡错误

率<5%(3)诊断率<5%

3、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县妇幼保健站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评

审制度的质量控制,每年对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等均进行漏报调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控制。

六、汇总分析

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新生儿死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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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一 、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记录。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签名,并盖名章、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 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 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 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 11

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

九、在不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助产技术单位及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统一到县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母子保健手册,接产医生出具产妇姓名、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及产妇病例首页(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分娩的新生儿除外),均须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县妇幼保健站要将证明材料及病例首页备案保存。

十、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b@2。

十一、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 12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

十四、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五、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十六、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禁止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直至取消签发资格。

十七、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目前只有:县妇幼保健院。

十八、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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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做好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2、根据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掌握本乡镇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主要死因,完成管辖范围内妇女儿童健康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总结和上报。

4、严格按照《甘肃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金塔县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重点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加强产科标准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 。

5、按照《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开展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及体弱儿管理等工作,做好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帮助危重、疑难病儿的转诊;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儿童保健宣传及健康教育。

6、认真落实妇幼卫生监测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妇幼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漏报调查,及时上报县妇幼站。

7、建立村级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对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统一各种资料、规范服务内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8、定期培训村级人员,开好村医例会,指导村级人员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妇女、儿童健康教育等工作。

9、定期进行妇女儿童保健知识的讲座及健康咨询活动;做好辖区内青春期女性及育龄妇女的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医疗指导,对待群体性的问题实施群体指导。

10、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适宜技术。

11、对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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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根据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总体部署,做好本村妇女、儿童保健各项工作。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卫生院乡村医生例会和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3、了解掌握本村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做好本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工作。

4、 做好本村新婚妇女和孕妇的摸底、登记工作,上报乡卫生院统一管理。并及时进行卫生宣教,督促其及早到卫生院进行早孕健卡及妊娠各期的检查。

5、健全、规范各种登记记录,做好出生儿童、死胎、死产、出生缺陷及5岁以下儿童、育龄妇女死亡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以便及早做好死亡调查上报等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做好各项临时性工作,配合做好妇幼保健各种调查、儿童体检及妇女病查治等工作,对患病妇女、儿童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7、按照卫生院安排,做好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卫生院处理。

8、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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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1、负责本辖区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

2、按照规定的“4:2:1”体检程序,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分别在3、6、9、12月龄各体检一次,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大夫参与体检,认真填写儿童体检卡、表、册。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

4、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5、筛查出的体弱儿,造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体弱儿应建立专案卡,及时治疗、矫治。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系统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8、儿童体检工作,各乡镇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村级共同配合完成。城镇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完成。

9、体弱儿管理对象为出生低体重儿、早产儿、婴幼儿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营养性缺铁性贫血性及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小儿,长期腹泻等影响儿童正常生长发育的疾病儿。

10、体弱儿管理办法:

①建立专案管理登记,根据每个体弱儿的特殊情况,督促定期复查治疗,定期随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②根据患儿发病原因,指导喂养及护理,并教给家长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③疾病愈后及时结案,并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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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为提高出生缺陷的诊断水平,避免误诊、漏诊,根据《中国出生缺陷监测方案》制定我区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一、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二、设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成员由产科、计划生育科、儿科、内分泌科、外科、物理诊断科(如超声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组成,负责全县及辖区内疑难出生缺陷病例的诊断。?????????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医院发现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的临床特征进行诊断,对体表可见的或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详细描述记录并填写《出生缺陷登记卡》上报,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本区出生缺陷专家组进行讨论诊断,或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四、人群监测点的乡级监测人员发现并诊断的出生缺陷,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上报,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出生缺陷应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或入户调查,做出诊断。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五、经超声检查发现的可疑胎儿异常或实施治疗性引产的出生缺陷应由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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