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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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心得

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园区安监部门也及时的对我们各个企业进行了集中的新法的培训工作。我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回来后立即组织管理层各级人员进行了专项的会议,要求公司全体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新法,贯彻新法、执行新法,要求每个员工都要系统的学习一遍,办公室负责培训质量的抽查,确保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护法,创造一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公司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我公司通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加强劳动保护,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排查,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保障,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领导主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按照管理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作范围、内容,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充分利用班前会、公开栏、培训学习、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

有针对性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就安全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

2、公司还加强了对各级管理人员、各类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的培训,今年共举办了2次培训班,培训率达到100%,使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劳动者懂得如何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三、重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1、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配备了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生产操作规程,来规范相关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制度实现管理,使公司的安全工作有效。

2、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安全事故,公司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安全生产预防及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发生突发安全危害事件的救援工作提供提供了制度保障。

3、根据危险因素的分布情况,公司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作业岗位,都告知员工生产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对每位新上岗的员工,在入职培训中都如实告知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安全事故的危害,告知率

达到100%。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狠抓事故防控

1、对公司各车间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个人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纳入考核。检查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操作规程的正确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和劳动者安全常识和意识的掌握等。通过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预防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及时督促员工正确操作、正确自我劳动防护。目前,公司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2、在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方面,公司针对存在的注塑机机械伤害的危害因素,将注塑区域进行了封闭处理,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并增加了外排风风机,保证了环境的优良,有效地减少了周围环境对人的影响。同时,增加了产品脱模机械手, 极大地减少了人手与模具内产品的接触频次,杜绝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3、职业健康建监护方面,公司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组织相关员工到泰州疾控中心进行体检,为每位员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及时调离作业岗位,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同时公司将每年委托检测机构对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方面,公司严格按照不同的工种、劳动环境和条件,定期发放给职工不同的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并及时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做到一人一卡,卡物相符。确保发放有序,管理规范,达到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的目的。

5、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确保职工自我防护的同时,也强化洁净车间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的产品的卫生安全,做到安全生产产品,产品品质安全,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加强职工职业安全防护

1、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全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金,为员工及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在识别安全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要求,及时完成了公司定期安全危害自查,并积极进行了网上申报。

3、在安监局专家的指导下,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强化预防管理,明确落实责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六、存在主要问题

一、少部分基层员工对安全隐患危害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同时,少数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也要进一步提高水平。

二、对安全生产的持续化管理有待加强。

三、部分安全生产制度的分解和细化,以及责任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以解决。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预防知识培训学习,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尽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安全事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进一步努力工作,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为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篇:新安全法亮点

新安全法亮点

核心内容:新安全生产法较旧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幅度较大,共修改了70多个条款,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不仅改变了立法定位,同时,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这三个方面分别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加重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亮点。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此次修改有三大方面值得关注的亮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力度;三是加重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

一、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新法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新法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新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二)增强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体责任

新的安全生产法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以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新法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须由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目前,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拟取消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由主管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改革方案已经报送国务院审查。

考虑到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法将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并规定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关于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一)扩大了监管部门执行权力

新法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同时,新法增加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新法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二)构建生产单位分类分级监管

新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在草案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年度计划实施严格检查。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三)强化乡镇政府监管职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在草案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建议进一步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三、关于加重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

(一)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 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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