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

感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家庭婚姻法这门选修课程。首先,对婚姻法要有一定的整体的认识: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针对这五项基本原则我有自己的体会,现在我浅谈下自己的感悟。

首先,婚姻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

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就为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对以前买卖婚姻的鞭笞,也为严厉打击重婚罪提供法律依据。现在社会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而不受等级制度的约束,这不仅保障了结婚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赋予他们重新追求新生活的权利,相信在今天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会重演,也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好女不侍二夫的落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但长远来看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婚姻自由其实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在落

后地区不乏仍存在娃娃亲,童养媳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法律有待于进一步普及和推广。

其次,一夫一妻制打破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是对妇女合法地位的肯定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彰显了新时代的女权主义。然而这必然涉及第三者,甚至是第四者的问题,现在比较流行一句话: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如果一个男人在外面包养女人,则必然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关于第三者,除了第三者和男人生的孩子,该得到应有的抚养。第三者其余一切都不该受到保护法律,相反,法律还应该追究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破坏社会安定的责任。如果合法妻子因此而死亡(包括自杀),都应该追究第三者和不忠男人的刑事责任。婚姻法应该保护婚姻,也应该保护婚姻中的孩子。否则,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必然会累及整个社会。 当然,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有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有能力包养第三者的都不是一般人,许多涉及生活作风腐化的高官,指出当小三的婚姻生活走到尽头时,她们会揭发他们的腐化生活,对于国家廉政建设功不可没,我认为这是戏言。基于爱情的第三者婚姻生活我表示理解,但法律不容忍,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该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她们去破坏别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国家制定了相关立法加强保护。

针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基本原则, 妇女是不同于男子的社会群体,担负着社会生产和让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社会重担,婚姻家庭法对此作出特殊规定,在离婚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尊老爱幼是我国光荣的传统美德,从孩提时代,

我们就被灌输我们应该学会赡养父母,抚养儿女。一直以来妇女儿童

老人都被视为弱势群体,对于她们的立法保障也越来越多,国家立法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对于老人,建立起了医疗保健制度和

养老机制。

对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多,

人口素质低是我国人口的国情 ,应认真贯彻少生优生原则,提高人

口素质,现在人们的思想觉悟逐渐提高,一个家庭一个孩子值得提倡,

利于建设美满幸福的家庭 ,但是在落后地区,有的家长追求要男孩,

养儿防老,这种观念太落后了,属于文化糟粕,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以上是我对五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感悟,婚姻是一种契约,应该

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

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

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依据,

学习婚姻家庭法对我们以后的生活指明了道路,为公民的日常婚姻家

庭生活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条例。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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