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报告制度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台铁路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 火工品领导组要定期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领退等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派出所、民爆管理站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防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爆炸案件发生;

二、 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隐患、事故、案件要及时检查,发现隐患不报,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 火工品管理要做到随时随地向派出所、民爆管理站汇报使用储存管理等情况,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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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 火工品管理领导组每周对火工品管理、使用、存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二、 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簿》,并规定处理意见,时间和整改方案;

三、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的报公安机关;

四、 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检查领导组的责任。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 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 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携带炸药、雷管箱,要按照批准的数量、型号如数领取,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 运输民爆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免人民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往工作区;

五、 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无禁止现象时,安全装炮;

六、 放炮前要认真实施安全检查,做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放炮,要记录炮眼数量。如哑炮,要按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 要坚持当班清退制度,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簿》,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炸鱼炸兽;

八、 完成民爆物品安全领导组交办的任务。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 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 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登记簿》,做到张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检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项目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放;

七、完成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交办的任务。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各个环节实行安全监督,确保规定制度的落实;

三、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哑炮,按规定时间解除警戒;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若发生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特殊情况,要果断制止爆破;

五、全面了解、掌握领取和使用爆破物品情况,监督爆破员执行情况,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簿》;

六、及时向单位项目部爆破领导组和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民爆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七、完成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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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防火、防爆炸制度

一、认真按照市公安局下发的《临汾市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做好我项目部隧道工程的火工品防火、防爆炸等措施;

二、火工品库房周围3米被严禁明火,库管理员进入库区时应严禁携带烟火等易燃品;

三、加强火工品库房电源、线路等供电设施的安全工作,确保供电设施不着火、不漏电;

四、隧道领取的火工品必须分装、分运,并入箱上锁运送到隧道安全区,严禁靠近电源,道轨等通电、导电设施;

五、安全员、库管员、巡守员、爆破员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不得脱岗、空岗,确实做好火工品防火、防盗、防爆炸等安全工作;

六、涉爆人员进入库区时要经库管员验身后,确认无携带火源、易燃品后方可入内;

七、火工品库严禁无证人员入内,无证者不得领取使用火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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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爆破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用爆破品安全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规定。

二、负责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项目施工火工品使用年度计划,并及时呈报审批。

四、负责本单位项目施工火工品储存、运输、爆破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经擦了解弹药库、爆破现场的工作情况及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六、负责本单位项目施工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破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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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管理机构

主任:李金宝 (项目经理) 委员:张冠华 (项目副经理) 委员:李振祥 (项目总工) 组长:李斌 (安全部长) 副组长:张建军 (安全员) 组员:王续福

二、管理制度

1、火工品领导组,每月对火药库及使用作业队进行一次检查;

2、路基队,隧道队对使用火工品的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经常对放炮员的雷管箱进行检查,破损严重,不合要求要立即更换处理;

3、火药库检查重点,岗位人员上岗情况,库房的防护设施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4火工品领导组在进入爆破区必须检查工作面的火工品使用情况,火药箱的使用情况,火药量的存放及使用情况,雷管的使用情况。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登记,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落实处理。

第一节 爆炸物品储存库日常管理制度

1、 认真检查火药库的安全,库区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报警装置等设施,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 保持库内整洁,防潮,通风好,断绝鼠害。

3、 严禁值班人员在库区内会客,喝酒。

4、 及时清理库区内的杂草,保证库房周围25米以内无杂草。

5、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灯照明,严禁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6、 发现爆破器材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7、 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完成火工品领导组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二节 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达到“三防”要求:一是人防,即双人双岗守护;二是技防,即配备铁门、铁窗、防盗报警器和雷管柜,三是犬防。

1、 防守警力不得少于两人,年老体弱或有残疾的人员不能担任警卫人员,库区范围较大时,各值班室、巡逻人员之间应有光、音像联系。

2、 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昼夜警卫,加强值班巡逻,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由带班领导带班,值勤人员不得空岗、脱岗、睡觉或酒后上岗,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的安全工作。

3、 每个储存库根据情况不同,喂养1~2只警犬。

第三节 出入库检查等级制度

爆破器材出入库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 收发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1、 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 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 库内物品混存、超量不入库。

4、 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二、 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

1、 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或没有本单位的发料单据不发。

2、 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不发

3、 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 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三、 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全力查找。

第四节 火药存放制度

1、 工作面火药箱必须存放在支护完好,避开电器设备,无积水的安全地面。

2、 火药箱必须加盖上锁,由用药队组负责火药箱的维修,确保完好,防止火药丢失。

3、 火药箱内火药存放量以满足作业队组一个全班使用为益,严禁多运多送造成在火药箱 外存放的现象出现。

4、 送药工将火药送到火药箱,由直接队跟班队长开锁共同放置火药入箱,并清点数量,核实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字(一联火药库,一联民爆站,一联爆破队组)。

5、 火药箱钥匙由爆破队跟班队长掌管,并三联交接,严禁交给无关人员,以防火药流失。

第五节 火药回收制度

1、

2、 送药工定期回收变质、破损火药,运送回火药库。 放炮员使用火药直接由队长开箱取药,专人运至爆破地点使用,当班未用完的火药及时放回火药箱,同时收集破损火药放回火药箱,严禁爆破区火药乱放。

3、 送药工、放炮员、队长均无权处置变质、破损火药,严禁送人或留作他用

4、

回收火药运输过程严格执行火药运送制度。

第六节 雷管领退制度

1、 由放炮员本人持证到火药库领取,履行签字登记手

续,火药库要建立火工品领退台帐,与三联单,雷管票相互对口。

2、 放炮员领取本人编号雷管后,必须装入雷管箱上锁携带,严禁装入衣袋内。

3、 当班未用完的雷管与收集到的雷管,放炮员在离开作业区后,必须先到火药库去清退,并办理清退手续,严禁将雷管带入更衣箱,严禁转借他人。

4、 严禁私藏,转送,转借,私买雷管火药,入出现流失,必须全力组织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节 领取清退制度

向爆破现场运送或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要认真核对数量,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填写各种表册,办理签字手续。

2、 无专用背包或木箱,严禁发放,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或木箱,严禁用其他方式领取。

3、 领取人员少于两人或专职爆破人员不持证的拒绝发放。

4、 严格清退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送和清退,不准随意提前或退后。

第八节 火药运送制度

1、

火药运送。

2、 火药运送工运药期间严禁携带烟火,严禁穿化纤衣服,领药时必须火药库工作人员一起清点数量,相互签字。 火药运送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爆破员持证上岗,担任

3、 火药运送必须用专用车,且高度不得超过车身上缘;严禁用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 ,必须捆绑牢靠,防止坠落,领药后送药工随车行动,严禁随意逗留;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运送到地点,必须立即清点退库。

4、 火药运送到爆炸区,必须避开交接班时间,其他人员不得与送药工同坐一辆车。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台铁路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库区防盗、抢应急预案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张礼至台头地方铁路第五合同段,火工品库始建于20 年,占地面积 m2,按照市局设计标准施工,已建成高标准的雷管库和炸药库各一座,批准储存雷管 发,炸药 吨。为了确保火工品的储存与安全使用,我们特制定了火工品库区防盗、抢措施与应急预案,其内容如下:

一、 进入库区设立两道防线,值班防线,巡逻员24小时巡逻看守防线,库区铁木门加锁、高围墙加碎玻璃。

二、 进入库区巡守 名,库主任 人,库管员 名,雷管库,火药库分别安装防盗门。

三、 分别安装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2套,24小时监控,喂养狼狗2只,守员分三班,每班2人实行昼夜巡逻。

四、 配备电警棍2根,库区内安装探照灯3盏。

五、 为了保证火工品运送的绝对安全,配备火工品运送车1辆,每次运送火工品随车押运,并配备专职押运员1名。

六、 监管措施

1、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张礼至台头地方铁路第五合同段项目部火工品管理机构:

主任:李金宝 (项目经理)

委员: (项目副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总工)

组长: (安全部长)

副组长: (安全员)

组员: (保管员)

(巡守员)

(押运员)

(爆破员)

(安全员)

2、 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爆破现场巡守员6名,对爆破现场进行24小时轮流值班,对整个项目部火工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部安全部按期对火工品进行巡回检查,以防为患,做到万无一失。

3、 严格火工品管理制度,对火工品进入库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领退制度,对当班领取、使用、剩余的火工品一顶要检查核实清楚,绝不放过一点不知去向的火工品。

 

第二篇: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爆破物品管理,预防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 现场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路施工单 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港尾铁路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项目部物设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项目 部安质部配合做好火工品使用全程的安全监管。

本制度所称火工品, 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 雷管、 导火索、 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物品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 其他爆破物品。 购买、 运输、 储存、 使用爆破物品必须依照本细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 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 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化 学危险物品的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到专营销售点购买,因购买品种、数量需要 到地方有关部门备查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火工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爆物品运 输许

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运输爆炸物品到库房,由购买人、押运人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到库房后,由购买人、运送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门口应张帖醒目警示性标记。

(2)火工品的存放工程技术部门编制季度物资计划提交物资设备部门,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按照 规定与民爆公司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进场。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各使用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 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有关 部门批准,指定地点销毁。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在销毁时应有项目 部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 经上级有关 部门同意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同外单位调剂、转让。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品。

(3)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各作业队、架子队要严格火工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 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

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架子队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班组负责 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当班领取使用量并签字,报综合队长、架子队长审查并 签字批准后,到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办理爆炸物品申领手续。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 品不得同时领取。 领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和班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范标准,严禁将炸药、雷 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不得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 人员,不得中途停留休息。到达现场后,要核对品种、数量,防止丢失、被盗。 发放爆炸物品时, 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以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 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每班按时发放, 班末按时交回, 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使用。 爆炸物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或指派人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方可领 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领用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 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 案。 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 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 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供应。火工品的供应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 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 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火工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认工 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

停发放。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4)火工品的使用 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 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 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帐,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 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 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解除警戒。

(5)火工品的回收和销毁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 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2)按规定进行销毁。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相邻标段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6)考核与奖罚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领导小组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 员进行奖罚。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 等人为破坏的;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 迹突出的。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公

安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会 同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 50 元以下罚款; 对作业队处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 乱的; 2)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3)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4)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5)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移交当地公安 机关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对作业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 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 造成不良影响的;3)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破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 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破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 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主管领导建议给以党纪、

政纪处分;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爆破物品管理先进作业队和个人的奖励,在验工计价时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作业队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破物品 管理工作搞得好的作业队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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