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20xx年5月8日)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面临的形式

益阳近几年来经济迅猛发展,特别是矿石、砂石等行业方兴未艾,且毗邻省会长沙,受经济结构和利益驱动的双重影响,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屡禁不止,一度成为“重灾区”。20xx年6月全国统一治超后,我们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对治超工作认识不高、措施不硬,没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效果很不理想。尤其是20xx年长常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和20xx年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大量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分流到我国、省干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治超工作形势逼人,刻不容缓。

二、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

(一)频繁引发交通事故。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严重损害公路基础设施,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发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害深远。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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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损毁道路、桥梁,严重破坏经济发展。对治超与经济增长这一关系存在不同认识,不少人特别是抓经济的同志认为,治超势必延缓经济增长影响经济发展。从现实情况看,近几年全国各地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导致公路桥梁坍塌人员伤亡事故频发,影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沿线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及出行带来不便,也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超限超载运输给运输企业、汽车生产厂家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低于国家或公路管理部门额外用于公路路面维修及桥梁加固的经费。超限超载运输车主每多挣1元钱,国家就有可能损失10元钱甚至更多。当车辆轴载由10吨增加到13吨时,运输效益增加30%,而公路维修费则提高数倍。目前,我局管养的G319和S308新线损坏最为严重,其中G319线从上世纪80年代就是全国文明样板路,路况质量一直非常好,现在G319线面临全线崩溃的危险,其日均交通流量达到25000多台次,仅益阳至长沙、宁乡大型砂石超载车队每天就有近300台次,短短3、4个月时间,G319破碎板面积已达到4万多平方,并且损害已严重深入路基内里。

(三)桥梁不堪重负。桥梁设计都有严格的设计规范,如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即使设计标准较高的水泥混凝土桥— 2 —

梁也不能避免挠度增大,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钢筋锈蚀,寿命缩短。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近两年,仅我辖区内因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期碾压损坏、改建修复的就有泉交河桥、泥江口桥和安山桥,目前还有在限制通行待改建2座:国道319线龙光桥,县道侍南线的宁湖桥。

(四)导致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超限超载运输加剧了运力和运量的不平衡,经营者靠压价竞争,最终陷入运价越低越要超的恶性循环。靠超限超载运输过度地打价格战,使市场的运输价格远远低于国家的指导价,形成了畸形发展的运输市场,造成了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可以产生暴利,刺激了一些新的经营者加盟,使原来饱和的运输市场产生更多的运力过剩,过剩的运力在寻求生路时必然会更加降低运价,低迷的运价又加剧超载运输,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执法力量薄弱。衡龙桥治超站现有执法人员21名,配备2台执法车辆,实行24小时轮班执法。随着公路路网不断发展,目前我们的执法覆盖面严重不足,车辆绕道逃避执法的现象突出。并且路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较小,司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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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车主经常不配合工作,有时干脆将车门一锁而去,我们也无权拖车处理。

(二)车辆成群冲关。许多超限超载车经常结队行驶,面对执法人员的停车示意完全不予理会,强行冲关,行为尤为恶劣,且该情况多发生在夜间,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执法难度,并危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一般外地车辆都由熟悉情况的当地人带车过境,在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往往是带车人组织当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碍执法,暴力抗法。

四、具体几点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坚持把治超作为确保公路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施“铁腕治超”,有效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公路交通快速健康发展。

(一)开展治理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在全市开展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联动的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大行动,并根据整治效果决定整治时间,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行动由公安、交警、路政、运政等部门联合进行,各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分成4个小组轮流执勤,每组由公安交警4人、路政6人、运政4人组成,政府领导跟班执法,财政部门派— 4 —

人负责票据管理,路政负责档案归档。同时,纪委、优办抽调工作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问责。重点治理车货总重55吨以上和超限超载10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打击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处罚一批屡次逃逸车辆,治理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路段,曝光一批集体闯卡和暴力抗法典型事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不断完善治超长效机制。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二)重点路段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对国道319、省道308等重点路段开展路面集中治理,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限超载率10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运输砂石料、钢材的重型车辆。集中治理活动依托G319原槐奇岭收费站,由交警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接受检查;由路政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登记;由公安民警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威胁、殴打、伤害治超工作人员及恶意堵车、“车托”或以暴力形式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区纪委、优办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督导各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

(三)加强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部署以源头治超、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路面治理为重点的整治行动,以掀起宣传治超风暴强大声势为主题的聚焦行动,分别明确期限要求、责任要求和效果要求,并将超限超载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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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以下的总目标。一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厂及大型工程建材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二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深入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通过电视、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使广大货物运输参与者明确其职责和义务。三是公安、运管等部门对车辆维修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杜绝违法改装问题,对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年检,运政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证。四是认真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企业和驾驶人的责任。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建立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建立起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根据九部委的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应— 6 —

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里应对治超整治行动进行考核,并对治超情况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通报。各责任部门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

(五)查处方式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档案信息登记,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货车车主处以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费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

(六)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队伍中开展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强化廉洁执法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阳光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此次专项行动由纪检、优办部门全程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七)加强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自整治行动开始,每天将前一天车辆查处情况及工作开展中的典型事例进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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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并于9:00前上报市、区治超办。在治超站点和主要路段位臵增设公告牌、悬挂宣传标语,向过往车辆发放宣传材料,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同时,广电局、报纸、网站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几点建议的实施,将极大遏制全市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势头,大幅减少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助于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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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xx〕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0号)印发以来,全国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有所减弱,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借鉴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xx〕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xx)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xx)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xx)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将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

九、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货运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积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推动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高速公路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在其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并采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路上桥行驶。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

十、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本地区治超工作机制和法规体系。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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