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校建设任务分类及支撑材料范围
总体来说,所有建设任务可以分为九大类。要想让人觉得可信,我们可分别就各自支撑材料整理范围作一梳理。
1.机构:如合作办学理事会、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实体、社会服务性机构等。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徐小军、盛冠麟、冬梅品牌建设)
——调研或专题研讨会;
——筹建方案;
——协议或合作性文件;
——建设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记录;
——运行及管理制度;
——机构开展活动记录。
2.实训室(基地):新建,改建,扩建。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潘朝旺) ——论证会及结论;
——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实施记录;
——配置与功能;
——管理规范;
——使用记录。
3.课程开发:专业核心课程、特色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杜利)
——调研;
——课程开发程序及记录(开发方案);
——课程标准;
——网络资源。
4.活动:技能比赛、社团活动、拓展活动、专题活动等。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盛冠麟)
——活动策划方案;
——活动进程记录;
——活动结果;
——活动小结。
5.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改革等。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柳淑芳、杜利)
——改革方案;
——改革实施记录;
——效果评价与反馈;
——成效总结。
6.校内外培训:社会培训、企业培训、技能培训等。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徐宏伟、陈一凡)
——相关文件或培训协议书;
——学员名单及分班;
——培训内容与时间安排;
——培训结果(学员成绩)。
7.制度:管理制度、评价制度、议事制度、决策制度等。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徐小军、谢义群、胡小杰)
——草案或讨论稿;
——发文的文件;
——执行记录;
——反馈及修订情况。
8.成长:专任教师、兼职教师。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周先云、杨波) ——专任教师群体统计
——个体专任教师“双师”素质认证支撑
——个体专任教师任课及教学评价结论
——个体专任教师职教研究与教学成果
——个体专任教师在职学习培训记录及证明
——兼职教师群体统计
——兼职教师任课及教学评价
——兼职教师参与职教的记录及证明
9.课题:教科研课题、横向课题、技术项目等。验收的支撑材料应该包括:(周先云、柳淑芳)
——课题来源(申报与结果、协议、立项文本等)
——结题说明(鉴定、评审、应用等)
——成果展示(报告、论文、专著、效益证明)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xx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xx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624—2006(代替GB 8624—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 GB 8624—1997。
本次修订是修改采用欧盟标准 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一部分: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英文版)。其与EN 13501-1:2002的主要差异在于本标准除了全部采用EN 13501-1:2002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等级划分外,对部分级别还规定了附加燃烧生成物的毒性试验要求。 本标准与 GB 8624—1997相比有重大变化,其主要变化如下:
-在标准中对铺地材料和管道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作了单独规定,燃烧性能等级由下标fl和L来分别区分;
—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A级(匀质材料)、A级(复合夹芯材料)、B1、B2和B3五个级别改为A1、A2、B、C、D、E、F或A1fl、A2 fl、B fl、C fl、D fl、E fl 、F fl七个级别;
—对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判定所用的试验方法以及判据有大的变化,特别是考虑了燃烧的热值、火灾发展速率、烟气产生率等燃烧特性要素;
—燃烧性能分级适用的材料范围有所变化,对原标准规定的部分特定用途的材料,如窗帘幕布类纺织物、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的分级不再包括。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8624—1988、GB 8624—1997。
引 言
GB 8624于19xx年首次发布,其后参照西德标准 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 第一部分:建筑材料分级的要求和试验》,对其进行修订,发布了修订版 GB 8624—1997。该标准在实施的十多年中,作为我国建筑材料及建筑物内部使用的部分特定用途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准则,对进行材料防火性能评价、指导防火安全设计、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执行防火设计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随着欧盟的成立,20xx年欧盟标准委员会(EN)制定并颁布了欧盟统一的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即 EN 13501-1:2002 《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一部分: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以此统一了建筑制品对火反应燃烧性能 2
分级的程序。该标准实施后,欧盟成员国原各自的材料分级标准(包括 DIN 4102-1)同时废止。也就是说现行的 GB 8624-1997标准依据的国外标准已不复存在。EN 13501是一个系列标准,它的第二、三、四部分是通过耐火试验确定分级的方法,第五部分是关于外部火焰屋顶试验确定分级的方法。
随着火灾科学和消防工程学科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对燃烧特性的内涵也从单纯的火焰传播和蔓延,扩展到包括燃烧热释放速率、燃烧热释放量、燃烧烟密度以及燃烧产物毒性等参数。而 EN 13501-1的分级体系正是积极地考虑了上述特性参数,因而更科学。同时 EN 13501-1规定了一些试验方法既考虑了实际的火灾场景,又考虑了材料的最终用途,因而更有实际代表性。基于上述原因,参照EN 13501-1对GB 8624—1997作全面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参照EN 13501-1:2002对GB 8624-1997进行的修订将对我国燃烧性能分级体系进行根本性改变,对新体系的认识、熟悉还需要一定的过程;而GB 8624作为基础标准被诸多规范和标准引用,这些规范和标准的修订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有利于新体系的实施,不至于影响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监督,适当延长新旧标准过渡期是有必要的。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所有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程序。所考虑的建筑制品是其最终应用形态。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建筑制品(具体内容将在标准中分别介绍):
铺地材料;
除铺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GB/T 5464 建筑制品燃烧性能试验—不燃性试验(idt ISO 1182)
GB/T 5907.2 消防安全词汇 第二部分:火灾试验术语(mod ISO 13943) GB/T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11785 铺地材料燃烧性能测定-辐射热源法(idt ISO 9239-1) GB/T 14402 建筑材料燃烧热值试验方法(neq ISO 1716)
GB/T XXXX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T XXXX 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SBI) (idt EN 13823)
EN 13238 建筑制品燃烧性能试验—状态调节程序和选取基材的一般规定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与定义
3
GB/T 5907.2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建筑制品 product
要求给出包括安装、构造、组成等相关信息的建筑材料、构件或其组件。
3.1.2
建筑材料 material
单一物质或若干物质均匀散布的混合物,例如金属、石材、木材、混凝土、含均匀散布胶合剂或聚合物的矿物棉等。
3.1.3
匀质制品 homogeneous product
由单一材料组成的制品或整个制品内部具有均匀的密度和组份。
3.1.4
非匀质制品 non-homogeneous product
不满足匀质制品定义的制品。由一种或多种主要和/或次要组份组成。
3.1.5
主要组份 substantial component
构成非匀质制品一个显著部分的材料,单层面密度≥1.0 kg/m2或厚度≥1.0mm的一层材料可视作主要组份。
3.1.6
次要组份 non-substantial component
未构成非匀质制品的一个显著部分,单层面密度<1.0 kg/m2且单层厚度<1.0mm的材料可视作次要组份。
两层或多层次要组份直接相邻(即它们之间没有主要组份)时,可视作一个次要组份,只要它们集合在一起符合一层次要组份的要求。
3.1.7
内部次要组份 internal non-substantial component
其两面分别至少覆盖一种主要组份的次要组份。
3.1.8
外部次要组份 external non-substantial component
有一面未覆盖主要组份的次要组份。
3.1.9
铺地材料 flooring
由包含或不包含背衬的表面装饰层、基材、夹层和粘合剂组成的地板上层材料。
3.1.10
基材 substrate
紧贴在要了解其信息的制品下面的材料。对于铺地材料,基材是指放置铺地材料 4
的地板或代表该地板的材料。
3.1.11
标准基材 standard substrate
代表实际最终应用基材的制品。
3.1.12
最终应用 end use application
制品的实际应用,它与不同火灾情景下影响该制品燃烧性能的各个方面相关。它包括制品的数量、方位、与其他邻近制品的相对位置和固定方法。
3.1.13
火灾特性 fire performance
在规定火灾条件下试样的反应。(GB/T 5907.2)
3.1.14
对火反应 reaction to fire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制品在火灾作用下由于自身分解而助长火灾的反应。
3.1.15
火灾场景 fire scenario
在规定场所或实际尺寸模拟试验中对从试样引燃到燃烧结束这一过程的一个或多个阶段燃烧状况,包括周围环境的详细描述。(GB/T 5907.2)
3.1.16
参考场景 reference scenario
某一给定试验方法或分级系统参考用的危害情景。
3.1.17
火灾情景 fire situation
指火灾发展过程中的阶段,它的特征是制品受热轰击的特性、严重程度和规模。
3.1.18
燃烧 combustion
在氧化剂作用下物质的放热反应。
注:燃烧通常伴随着火焰和/或可见光的产生。
3.1.19
热值 calorific value
单位质量物质燃烧所产生的热能量,以J/kg表示。
3.1.20
总热值 gross calorific potential
当燃烧结束且所产生的全部水份都已凝结时材料的热值。
3.1.21
对火灾的影响 contribution to fire
5
制品燃烧释放的能量,它在轰燃前后都会影响火灾的发展趋势。
3.1.22
着火性 ignitability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物体被点燃难易程度的度量。
3.1.23
放热量 heat release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样燃烧释放的热能量。
3.1.24
小火灾轰击 small fire attack
小火焰如火柴或打火机产生的火焰对试件的热轰击。
3.1.25
受火程度 level of exposure
制品受热轰击的强度、时间和范围。
3.1.26
火焰蔓延 fire spread
垂直火焰蔓延(Fs)是指火焰尖端所达到的最高点,GB/T 8626试验中规定了测定方法。
水平火焰蔓延是指持续火焰伸展到的最远端,GB/T XXXX 试验中规定了测定方法。
3.1.27
持续燃烧sustained flaming
试样表面存在一个最小时段的火焰。
注:不同标准对这个最小时段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规定为10s 。
3.1.28
充分发展火灾 fully developed fire
可燃材料全部表面着火的状态。
3.1.29
轰燃 flashover
在封闭房间中可燃材料表面全部着火的时刻。
3.1.30
燃烧滴落物/微粒 flaming droplets/particles
在燃烧试验中从试样上分离且燃烧持续达该试验方法规定的最短时间的材料。
3.1.31
熄灭时的临界热辐射通量 critical heat flux at extinguishment(CHF) 试件表面火焰停止传播并熄灭的位置所对应的热辐射通量(kW/m2)。
3.1.32
6
X分钟的热通量 heat flux at X minutes(HF—X)
试验开始x分钟时,试件上火焰传播最远距离处所对应的热辐射通量(kW/m2)。
3.1.33
临界热辐射通量 critical flux(CF)
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CHF)或试验30min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位置处对应的热辐射通量(HF-30),两者中的最低值(即火焰30min内传播的最远距离处所对应的热辐射通量)。
3.1.34
烟气危害 smoke hazard
烟气引起伤害和/或损坏的可能性。
3.1.35
FIGRA
用于分级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对于A2级和B级,FIGRA=FIGRA0.2MJ
对于C级和D级,FIGRA=FIGRA0.4MJ
3.1.36
FIGRA0.2MJ
试样燃烧时的热释放速率与其对应受火时间的商的最大值,采用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2MJ。
注:FIGRA0.2MJ 的定义详见GB/T XXXX。
3.1.37
FIGRA0.4MJ
试样燃烧时的热释放速率与其对应受火时间的商的最大值,采用总发热量门槛值为0.4MJ。
注:FIGRA0.4MJ 的定义详见GB/T XXXX。
3.1.38
SMOGRA
烟气生成速率。试样的烟气产生速率与其对应受火时间的商的最大值。 注:SMOGRA的定义详见GB/T XXXX。
3.1.39
烟气毒性 toxicity
烟气毒性引起损伤/伤害的可能性。
3.1.40
材料产烟浓度 concentration of the specimen mass load in smoke
一种反映材料的火灾场景烟气与质量关系的参数,即单位空间所含产烟材料的质量数,mg/l。
7
3.1.41
材料产烟率 yield of smoke from material
材料在产烟过程中进入空间的质量相对于材料的总质量的百分率。它是一种反映材料热分解或燃烧进行程度的参数。
3.2 符号与缩写
△T 温升[K]
△m 质量损失率[%]
Fs 燃烧长度[mm]
FIGRA 用于分级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FIGRA0.2MJ 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2MJ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FIGRA0.4MJ 总放热量门槛值为0.4MJ的燃烧增长率指数
LFS 火焰横向蔓延长度[m]
PCS 总热值[MJ/kg 或 MJ/m2]
PCI 净热值[MJ/kg 或 MJ/m2]
SMOGRA 烟气生成速率
tf 持续燃烧时间[s]
THR600s 时间为600s时的总放热量[MJ]
TSP600s 时间为600s时总烟气产生量[m2]
CF 临界热辐射通量[kW/m2]
m′ 由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最少数量的试验获取的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
平均值
m 按7.3中规定程序获取的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平均值,其用于燃烧
性能分级
C 材料产烟浓度[mg/l]
Y 材料产烟率[%]。
4 燃烧性能等级
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在下列表格中列出:
表1是关于除铺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
系;
表2是关于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对应关系。
8
9
10
5 试验方法
燃烧性能分级指定了下述试验方法。相关的分级参数已在表1和表2中给出。
5.1 不燃性试验(GB/T 5464)
本试验用于确定不会燃烧或不会明显燃烧的建筑制品,而不论这些制品的最终应用形态。该试验用于燃烧性能等级A1、A2、A1f1和A2fl。
5.2 燃烧热值试验(GB/T 14402)
本试验测定制品完全燃烧后的最大热释放总量,而不论这些制品的最终应用形态。该试验用于燃烧性能等级A1、A2、A1f1和A2fl。
本试验可测定总热值(PCS)和净热值(PCI)。
5.3 单体燃烧试验(GB/T XXXX)
本试验评价在房间角落处, 模拟制品附近有单体燃烧火源的火灾场景下,制品本身对火灾的影响。该试验用于燃烧性能等级A2、B、C和D。在8.3.2的规定条件下本试验也可用于A1级。
5.4 可燃性试验(GB/T 8626)
本试验评价在与小火焰接触时制品的着火性。该试验用于燃烧性能等级B、 11
C、D、E、Bf1、Cf1、Df1和Ef1。
5.5 评定铺地材料燃烧性能的辐射热源法(GB/T 11785)
本试验确定火焰在试样水平表面停止蔓延时的临界热辐射通量。
该试验用于燃烧性能等级A2f1、B f1、C f1和D f1。
5.6 材料产烟毒性试验(GB/T XXXX)
本试验测定材料充分产烟时无火焰烟气的毒性。本试验适用于A2、B、C 、A2f1 、Bf1、Cf1。
6 试验原理和试样制备
6.1 试样制备的一般要求
试验前,制品试样的制备、状态调节和安装应按照相应的试验方法、产品说明或其他技术规程进行。如果产品说明要求进行老化和洗涤处理,其老化和洗涤程序需按照产品说明执行。
6.2 不燃性试验和热值试验的特殊要求
不燃性和热值是制品的内在特性,因此与制品的最终应用无关。
对于匀质制品,其不燃性和热值可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直接确定。
对于非匀质制品,其不燃性和热值可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并根据试样的主要组份和次要组份的试验数据间接确定。
6.3 单体燃烧试验、可燃性试验和评定铺地材料燃烧性能的辐射热源法的特殊要求
引起制品燃烧的因素不仅与制品的内在特性和受热有关,在很大程度上还与制品在建筑中的最终应用有关。因此,制品应在模拟其最终应用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注:对于有不同最终应用的同一制品,它可能有和各种应用相对应的不同燃烧性能等级。
最终应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制品的方位
——和邻近物品的相对位置(如基材、固定方式等)
典型的制品方位
——垂直放置,面向露天空间(墙壁/正面位置)
——垂直放置,面向一个孔洞
——水平放置,外露表面朝下(天花板位置)
——水平放置,外露表面朝上(地板位置)
——一个孔洞内水平放置
除铺地材料以外所有的建筑制品需进行垂直位置燃烧试验以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铺地材料应按照GB/T 11785水平放置且外露面朝上进行试验,垂直位置的试验应按照GB/T 8626进行。
12
制品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位置示例
——无约束直立:在该制品前后都没有其他制品。在这种情况下该制品应在适当支撑的无约束直立状态下试验。
——在基材上:经胶合、机械固定或只是简单接触。在这种情况下该制品应与基材一起按最终应用固定后试验。
——制品与基材间形成空隙。该制品应按形成空隙的情况试验。
试验安排的具体细节见相关的试验方法。
考虑到基材和固定件对制品燃烧行为的可能影响,单一制品的燃烧性能可根据其不同的最终应用划分为不同燃烧性能等级。如果只考察制品的一种最终应用,就只对这一种最终应用状态进行试验。
面向垂直或水平孔洞的制品,试验时要有一个空隙。在这样的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对称制品,其两个面要分别进行试验和分级。
为减少试验数量, EN 13238 中给出了一系列标准基材,并在相关的试验方法或产品说明中给出了一套有代表性的安装方式。试验委托方可以不选择标准基材和代表性安装方式,尽管这将限制试验结果和燃烧性能等级的应用范围。 在可燃性试验 GB/T 8626中,只有当最终应用中制品的边缘不可能发生火焰直接轰击的情况下,才进行制品表面火焰轰击试验。如果在最终应用中,制品的边缘可能受火,则要对制品的表面和边缘两者都要进行火焰轰击试验。
7 分级试验数量
7.1 最少数量的试验在相关的试验方法中给出。
7.2 对于声称是某一燃烧性能等级的制品,应符合表1和表2中给出的所有相关参数的规定要求。
7.3 对于每个连续参数(△T、△m、tf、PCS、PCI、FIGRA0.2MJ、FIGRA0.4MJ 、THR600s、SMOGRA、TSP600s、CHF),燃烧性能等级是按照相关的试验方法且根据该参数该组结果的平均值来确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a) 用最少量的试验计算一组连续参数结果的平均值(m′)。
b) 如果m′的值在某一预期的燃烧性能等级范围内,则用于分级的参数值m就是m′。
c) 如果m′的值不在某一预期的燃烧性能等级范围内,则可再进行两次附加试验。
d) 如果进行了两次附加试验,则这两次试验的各参数结果应加入最少量试验得出的该组结果中。然后除
去每组参数的极端值(最大值和最小值),再用剩余的每组参数值计算出用于分级的m值。
7.4 对于合格性参数LFS、FS、燃烧滴落物/微粒和产烟毒性,燃烧性能等级的确定是根据按相关试验方法
13
得出的该组参数结果是否存在“不合格”。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如果该组参数结果没有“不合格”,则结果“合格”用于分级。
如果该组参数结果包含有一个以上“不合格”,则结果“不合格”用于分级。 如果该组参数结果只有一个“不合格”,则可进行两次附加试验。
b) 如果未进行这两次试验,“不合格”结果将用于分级。
如果进行了两次附加试验,而且又出现一个“不合格”结果,则结果“不合格”用于分级。如果没有“不合格”结果,则结果“合格”用于分级。
7.5只有在7.3.c、7.3.d、7.4.a和7.4.b规定的条件下才增加这两次附加试验。用于制品的分级试验次数等于试验方法规定的最少试验次数加2。
8 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以外)的试验(见表1)
8.1 E级
按照GB/T 8626的规定进行持续点火15s的试验。
8.2 D、C和B级
应按照GB/T 8626的规定持续点火30s进行试验。
若合格还应按照GB/T XXXX 规定进行试验。
应先采用FIGRA0.2MJ确定制品是否满足A2或B级的要求,若不满足,则采用FIGRA0.4MJ确定制品是否符合C或D级的要求。
8.3 A2和A1级
8.3.1 匀质制品
申请燃烧性能A1级的制品应按照GB/T 5464和GB/T 14402规定进行试验。 申请燃烧性能A2级的制品应按照GB/T 5464或GB/T 14402规定进行试验。
8.3.2 非匀质制品
申请燃烧性能A1级的非匀质制品的每个主要组份应按照GB/T 5464和GB/T 14402规定进行试验;对于含外部次要组份的制品,如果该外部次要组份 PCS>2.0MJ/kg 且 PCS≤2.0MJ/m2,应按照GB/T XXXX规定进行试验(见表1—注2a,这里的FIGRA指的是FIGRA0.2MJ)
申请燃烧性能A2级的非匀质制品的每个主要组份应按照GB/T 5464或GB/T 14402规定进行试验;非匀质制品的次要组份则只按照GB/T 14402的规定分别进行试验。
8.3.3 A2级制品
另外,申请燃烧性能A2级的所有制品均应按照GB/T XXXX规定进行试验。
8.4 产烟附加等级s1、s2、s3
产烟附加等级s1、s2、s3按GB/T XXXX规定试验所获得的测量数据确定。
8.5 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d0、d1、d2
附加等级d0、d1、d2是通过观察试验中燃烧滴落物/微粒得出。
——GB/T 8626中E级(d2)
14
——GB/T 8626和GB/T XXXX中B、C和D级(d0、d1或d2)
——GB/T XXXX中A2级(按8.3.2中规定条件)(d0、d1或d2)
8.6 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
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是按GB/T XXXX规定, 对应于不同的烟气毒性等级。
9 铺地材料试验(见表2)
9.1 Ef1级
申请Ef1级的制品应按照GB/T 8626规定经点火持续15s进行试验。
9.2 D f1、C f1和B f1 级
申请D f1、C f1、B f1级制品应按照GB/T 11785和GB/T 8626点火持续15s的规定进行试验。
9.3 A2 f1和A1 f1级
9.3.1 匀质制品
申请A1 f1级的制品应按照GB/T 5464和GB/T 14402规定进行试验。
申请A2 f1级的制品应按照GB/T 5464或GB/T 14402的规定和GB/T 11785的规定进行试验。
9.3.2 非匀质制品
申请A1 f1级的非匀质制品的每个主要组份应按照GB/T 5464和GB/T 14402分别进行试验。
申请A2 fl级的非匀质制品的各个主要组份应按照GB/T 5464或GB/T 14402分别进行试验。非匀质制品的各个次要组份则只按照GB/T 14402分别进行试验。
9.3.3 A2 f1级制品
另外,申请A2 f1级的所有制品还应按照GB/T 11785的规定进行试验。
9.4 产烟附加等级s1、s2
等级s1和s2级按GB/T 11785规定所获试验数据确定。
9.5 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
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是按GB/T XXXX规定,对应于不同的烟气毒性等级。 10 建筑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的燃烧性能分级判据(见表1)
10.1 概述
每个特定参数由以下试验方法确定。
a) 连续性参数
用GB/T 5464确定 △T、△m、tf
用GB/T 14402确定 PCS,和可能的PCI
用GB/T XXXX确定 FIGRA0.2MJ和FIGRA0.4MJ
THR600s
SMOGRA
15
TSP600s
平均值(m)由各个参数值得出。燃烧性能等级由平均值确定(参阅7.3)。 b) 合格性参数
用GB/T XXXX确定 LFS和燃烧滴落物/微粒
用GB/T 8626确定 Fs和燃烧滴落物/微粒
用GB/T XXXX确定 产烟毒性
评价各个参数的每次试验结果来确定燃烧性能等级。(参阅7.4)
10.2 F级
无性能判据。
凡按GB/T 8626规定试验,达不到E级的制品,则为F级。
10.3 E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8626
在火焰轰击试样表面15s(必要时还要用火焰轰击试样边缘,见6.3)的条件下,在20s内火焰传播与着火点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50mm。
10.4 D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8626
在火焰轰击试样表面30s(必要时还要用火焰轰击试样边缘,见6.3)的条件下,在60s内火焰传播与着火点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50mm。
b) GB/T XXXX
FIGRA(=FIGRA0.4MJ)≤750W/s
10.5 C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8626
在火焰轰击试样表面30s(必要时还要用火焰轰击试样边缘,见6.3)的条件下,在60s内火焰传播与着火点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50mm。
b) GB/T XXXX
火焰横向蔓延长度(LFS)不得到达试样边缘。
FIGRA(= FIGRA0.4MJ)≤250 W/s
THR600s≤15MJ
10.6 B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8626
在火焰轰击试样表面30s(必要时还要用火焰轰击试样边缘,见6.3)的条件下,在60s内火焰传播与着火点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50mm。
16
b) GB/T XXXX
横向火焰传播(LFS)不得到达试样边缘。
FIGRA(=FIGRA0.2MJ)≤120 W/s
THR600s≤7.5MJ
10.7 A2级
10.7.1 概述
按GB/T XXXX规定试验,每种A2级制品应满足B级制品判据。(参阅10.6) 10.7.2 匀质制品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3.0MJ/kg
或
b) GB/T 5464
△T≤50℃且
△m≤50%且
tf≤20s
10.7.3 非匀质制品
10.7.3.1每个主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3.0MJ/kg
或
b) GB/T 5464
△T≤50℃且
△m≤50%且
tf≤20s
10.7.3.2每个外部次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4.0MJ/m2
10.7.3.3每个内部次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4.0MJ/m2
10.7.3.4整体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3.0MJ/kg
注:PCS参数值包括了热值测试中材料燃烧时所产生的水蒸汽所含的汽化热;在实际火灾中,这一热量可能并不会使温度升高。因此,对于PCI(相对于其PCS 17
值)明显小于本标准PCS规定值的材料,可以考虑提出申诉程序。 10.8 A1级
10.8.1 匀质制品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2.0MJ/kg
且
b) GB/T 5464
△T≤30℃且
△m≤50%且
tf=0s
10.8.2 非匀质制品
10.8.2.1每个主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2.0MJ/kg
且
b) GB/T 5464
△T≤30℃且
△m≤50%且
tf=0s
10.8.2.2每个外部次要组份应符合a)或b)的判据。
a) GB/T 14402
PCS≤2.0MJ/kg
或
b) GB/T 14402
PCS≤2.0MJ/m2
且
GB/T XXXX
FIGRA(=FIGRA0.2MJ)≤20W/s且
LFS<试样边缘且
THR600s≤4.0MJ和符合s1和d0的条件。
10.8.2.3每个内部次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1.4MJ/m2
10.8.2.4整体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18
PCS≤2.0MJ/kg
注:PCS参数值包括了热值测试中材料燃烧时所产生的水蒸汽所含的汽化热;在实际火灾中,这一热量可能并不会使温度升高。因此,对于PCI(相对于其PCS值)明显小于本标准PCS规定值的材料,可以考虑提出申诉程序。
10.9 产烟附加等级s1、s2、s3
10.9.1 概述
A2、B、C、D级制品在产烟方面可以有附加等级s1、s2和s3级。
10.9.2 s1
GB/T XXXX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SMOGRA≤30m2/s2且
TSP600s≤50m2
10.9.3 s2
GB/T XXXX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SMOGRA≤180m2/s2且
TSP600s≤200m2
10.9.4 s3
无性能要求或不符合s1和s2判据的制品。
10.10 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d0、d1、d2
10.10.1 A2、B、C、D级制品
A2、B、C、D级制品在其燃烧滴落物/微粒方面可以有附加等级d0、d1、d2: ——d0,按GB/T XXXX规定试验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产生。
——d1,按GB/T XXXX规定试验600s内产生燃烧滴落物/微粒的时间不超过10s。 ——d2,无性能要求,或者如果制品:
a) 不符合上述的d0和d1级判据;或
b) 在可燃性试验中引燃过滤纸(GB/T 8626)
10.10.2 E级制品
若在GB/T 8626试验中,过滤纸被引燃,则该制品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为d2级。如果过滤纸未被点燃,该制品为E级,无须再表示燃烧滴落物/微粒级别。
10.11 产烟毒性附加等级 t0、t1、t2
A2、B、C级制品在热分解烟气毒性方面须有材料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级。如下所述:
——t0,按GB/T XXXX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1级;
——t1,按GB/T XXXX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3级;
19
——t2,未达到t0或 t1。
11 铺地材料分级判据(见表2)
11.1 概述
各特定参数的性能由试验方法确定。
a) 连续性参数
GB/T 5464 ΔT
Δm
tf
GB/T 14402 PCS
GB/T 11785 临界热辐射通量
平均值(m)由各参数的性能得出。燃烧性能等级由平均值确定(参阅7.3)。 b) 合格性参数
GB/T 8626 Fs
GB/T XXXX 产烟毒性
评价该参数的每次试验结果以确定燃烧性能等级(参阅7.4)。
11.2 Ffl级
无性能判据。
11.3 E fl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8626
在火焰轰击试样表面15s的条件下,在20s内火焰传播与着火点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50mm。
11.4 Dfl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全部判据:
a) GB/T 8626
制品应通过E f1级判据。
b) GB/T 11785
临界热辐射通量CHF ≥3.0KW/m2
11.5 Cfl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全部判据:
a) GB/T 8626
制品应通过E f1级判据。
b) GB/T 11785
临界热辐射通量CHF ≥4.5kW/m2
11.6 Bfl级
制品应符合下述全部判据:
20
a) GB/T 8626
制品应通过E f1级判据。
b) GB/T 11785
临界热辐射通量CHF ≥8.0kW/m2
11.7 A2fl级
11.7.1 概述
以下判据适用于匀质和非匀质制品。 GB/T 11785
临界热辐射通量CHF ≥8.0kW/m2
11.7.2匀质制品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3.0MJ/kg
或
b) GB/T 5464
△T≤50℃且
△m≤50%且
tf≤20s
11.7.3非匀质制品
11.7.3.1每个主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3.0MJ/kg
或
b) GB/T 5464
△T≤50℃且
△m≤50%且
tf≤20s
11.7.3.2每个外部次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4.0MJ/m2
11.7.3.3每个内部次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4.0MJ/m2
11.7.3.4整体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3.0MJ/kg
21
11.8 A1fl级
11.8.1 匀质制品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2.0MJ/kg
且
b) GB/T 5464
△T≤30℃且
△m≤50%且
tf=0s
11.8.2非匀质制品
11.8.2.1每个主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a) GB/T 14402
PCS≤2.0MJ/kg
且
b) GB/T 5464
△T≤30℃且
△m≤50%且
tf=0s
11.8.2.2每个外部主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2.0MJ/kg
11.8.2.3每个内部次要组份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1.4MJ/m2
11.8.2.4整体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GB/T 14402
PCS≤2.0MJ/kg
11.9 产烟附加等级s1、s2
11.9.1 概述
A2fl、B fl、Cfl和Df1在产烟方面可以有附加等级s1和s2。 11.9.2 s1
GB/T 11785
制品应符合下述判据:
烟气遮光率对时间的积分smoke≤750 %×min
11.9.3 s2
22
无性能要求或不符合s1级判据的制品。
11.10 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
A2fl、B fl、C fl级制品在热分解烟气毒性方面须有材料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t1、t2级。如下所述:
——t0,按GB/T XXXX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1级;
——t1,按GB/T XXXX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3级;
——t2,未达到t0或 t1。
12 分级标识
12.1 建筑制品(铺地材料除外)
建筑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的燃烧性能等级由下述形式表示:
A1
A2-s1,d0,t0 A2-s1,d1,t0 A2-s1,d2,t0
A2-s2,d0,t0 A2-s2,d1,t0 A2-s2,d2,t0
A2-s3,d0,t0 A2-s3,d1,t0 A2-s3,d2,t0
A2-s1,d0,t1 A2-s1,d1,t1 A2-s1,d2,t1
A2-s2,d0,t1 A2-s2,d1,t1 A2-s2,d2,t1
A2-s3,d0,t1 A2-s3,d1,t1 A2-s3,d2,t1
A2-s1,d0,t2 A2-s1,d1,t2 A2-s1,d2, t2
A2-s2,d0,t2 A2-s2,d1,t2 A2-s2,d2, t2
A2-s3,d0,t2 A2-s3,d1,t2 A2-s3,d2, t2
B-s1,d0,t0 B-s1,d1,t0 B-s1,d2,t0
B-s2,d0,t0 B-s2,d1,t0 B-s2,d2,t0
B-s3,d0,t0 B-s3,d1,t0 B-s3,d2,t0
B-s1,d0,t1 B-s1,d1,t1 B-s1,d2,t1
B-s2,d0,t1 B-s2,d1,t1 B-s2,d2,t1
B-s3,d0,t1 B-s3,d1,t1 B-s3,d2,t1
B-s1,d0,t2 B-s1,d1, t2 B-s1,d2, t2
B-s2,d0,t2 B-s2,d1, t2 B-s2,d2, t2
B-s3,d0,t2 B-s3,d1, t2 B-s3,d2, t2
C-s1,d0,t0 C-s1,d1,t0 C-s1,d2,t0
C-s2,d0,t0 C-s2,d1,t0 C-s2,d2,t0
C-s3,d0,t0 C-s3,d1,t0 C-s3,d2,t0
C-s1,d0,t1 C-s1,d1,t1 C-s1,d2,t1
C-s2,d0,t1 C-s2,d1,t1 C-s2,d2,t1
C-s3,d0,t1 C-s3,d1,t1 C-s3,d2,t1
C-s1,d0,t2 C-s1,d1, t2 C-s1,d2,t2
23
C-s2,d0,t2 C-s2,d1, t2 C-s2,d2,t2
C-s3,d0,t2 C-s3,d1, t2 C-s3,d2,t2
D-s1,d0 D-s1,d1 D-s1,d2
D-s2,d0 D-s2,d1 D-s2,d2
D-s3,d0 D-s3,d1 D-s3,d2
E
E-d2
F
注;如果某一等级表示中含有s3和/或d2和/或t2级,则意味它对产烟和/或燃烧滴落物/微粒和/或产烟毒性方面没有限制。
12.2 铺地材料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由下述形式表示:
A1fl
A2fl-s1,t0 A2 fl-s1,t1 A2 fl-s1,t2
A2 fl-s2,t0 A2 fl-s2,t1 A2 fl-s2,t2
Bfl-s1,t0 Bfl-s1,t1 Bfl-s1,t2
Bfl-s2,t0 Bfl-s2,t1 B fl-s2,t2
Cfl-s1, t0 Cfl-s1,t1 Cfl-s1,t2
Cfl-s2,,t0 Cfl-s2,t1 Cfl-s2,t2
Dfl-s1 Dfl-s2
Efl
Ffl
注:如果某一等级表示中含有s2和/或t2级,则意味它对产烟和/或产烟毒性方面没有限制。
13 本分级的应用范围
分级的应用范围和试验的应用范围相同。试验条件由制品的最终应用确定。如果某一制品有不同的最终应用状态,则该制品可能有不同的燃烧性能等级。
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的的基材和背衬,EN 13238规定了试验用的标准基材并给出了用标准基材所得试验结果的应用范围。标准基材不是强制的。制品也可以采用其最终应用条件或使用代表其最终应用的非标准基材。
EN 13238 中规定的标准基材的试验结果的适用性包含在该标准中。 当使用非标准基材时,其试验结果仅限于制品在实际应用中采用相同的基材。
粘结基材的制品的试验结果适用性局限于试验中的粘结方法。如果使用普通粘合剂,试验结果适用于使用相似数量同类型的各种粘合剂。‘普通’是指试验时对所讨论的制品会给出相同或更高燃烧性能级别的粘合剂。如上所述,‘普 24
通’也可应用于确定类型的粘合剂(如聚乙烯吡咯烷酮,多乙酸乙烯酯),如果使用特殊粘合剂,试验结果只适用于该粘合剂。
当制品在最终应用时存在多个不同的厚度,则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相同,则其中间厚度也可以确认为该等级。否则,应每一厚度分别判定级别。
14 分级报告
14.1 概述
分级报告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统一的方式来表达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的制品燃烧性能级别。
分级报告要详细叙述分级程序的依据和结果。
14.2 内容与格式
分级报告应有下述内容和格式(参阅附录B):
a) 分级报告的编号和日期
b)分级报告的业主
c)发布分级报告的机构
d)制品特性和用途的详尽描述(包括制品的名称)
e)对制品的详尽描述
分级报告中可以引用支持该等级的某一试验报告中对该制品的详细描述作为参考资料,或者也可以在
分级报告中再次进行详细描述。详尽描述包括对制品全部相关组份和组装方法等的完整描述。对普通制品,只需一般的表述即可。然而对诸如阻燃胶等特殊制品,全部商业参考资料均应在报告中说明。
制品描述还应包括应用于该等级制品的整体或部分的相关制品的规格指标。 f)已进行的试验
1)用于分级的所有试验报告均应注明:
a)实验室名称
b)委托单位名称
c)试验和试验报告编号
2) 注明按标准所进行的试验及其应用范围。
3) 每个试样的试验结果。
g)分级和应用领域
1)本标准中相关的分级程序。
2)结论: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3)制品的直接应用领域的详尽描述,即本分级报告中制品的最终应用场合。 h)附加说明
分级报告应包括:
25
1) 本报告有效性的期限。
2) 警告“本报告不能代表对该制品的批准或认可”。
3) 本分级报告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名。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前 言
本标准是GB8624-88 的修订版。在技术内容上非等效采用德国标准
DIN4102-81 第一部分。
本修订版与GB8624-88 相比,增设了A 级复合(夹芯)材料,并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增加了对特定用途的铺地材料、窗帘幕布类纺织物、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和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的具体规定。上述特定用途的材料若作为墙面或吊顶材料使用时,仍必须按本标准第4 章和第5 章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分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原GB8624-88 即为失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建民、马祥林、卢国建。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 年2 月。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评定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结构材料和各种装饰装修材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406-9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2408-80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
GB/T4609-84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
GB/T5454-85 纺织织物 燃烧性能测定 氧指数法
GB/T5455-85 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定 垂直法
GB/T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8332-87 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
GB/T8333-87 硬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
GB/T8625-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6-88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7-88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8629-88 纺织品试验时采用的家庭洗涤及干燥程序
GB/T11785-89 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 辐射热源法
26
GB/T14402-93 建筑材料燃烧热值试验方法
GB/T14403-93 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
3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见表1。
表1
4 不燃类材料(A 级)
4.1 A 级匀质材料
按GB/T5464 进行测试,其燃料性能应达到:
a) 炉内平均温升不超过50℃;
b)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c) 试样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
4.2 A 级复合(夹芯)材料
达到下述各项要求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定为A 级。
a) 按GB/T8625 进行测试,每组试件的平均剩余长度≥35cm(其中任一试件的剩余长度>20cm),且每次测试的平均烟气温度峰值≤125℃,试件背面无任何燃烧现象; b) 按GB/T8627 进行测试,其烟密度等级(SDR)≤15;
c) 按GB/T14402 和GB/T14403 进行测试,其材料热值≤4.2MJ/kg,且试件单位面积的热释放量≤16.8MJ/m2;
d) 材料燃烧烟气毒性的全不致死浓度LC0≥25mg/L。
5 可燃类材料(B 级)
5.1 B1 级材料
达到下述各项要求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定为B1 级。
a) 按GB/T8626 进行测试,其燃烧性能应达到GB/T8626 所规定的指标,且不允许有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的现象;
b) 按GB/T8625 进行测试,每组试件的平均剩余长度≥15cm(其中任一试件的剩余长度>0cm),且每次测试的平均烟气温度峰值≤200℃;
c) 按GB/T8627 进行测试,其烟密度等级(SDR)≤75。
5.2 B2 级材料
按GB/T8626 进行测试,其燃烧性能应达到GB/T8626 所规定的指标,且不允许有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的现象。
5.3 B3 级材料
不属于B1 和B2 级的可燃类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定为B3 级。
6 对某些特定用途材料的特别规定
本标准对于铺地材料、窗帘幕布类纺织物材料、电线电缆套管类材料及用于管道隔 27
热保温的泡沫塑料,根据其使用场合,规定了下述相应的检验方法以确定其燃烧性能的级别。
上述材料若作为墙面或吊顶材料使用时,仍应按第4 章和第5 章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分级。
6.1 铺地材料
铺地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见表2。
6.2 6.2.1 窗帘幕布类纺织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见表3。
表
6.2.2 已进行永久性防火处理的窗帘幕布类纺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GB/T8629 所规定的方法对试样进行洗涤和干燥处理。织物洗涤程序宜用编号为5A 的程序,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对该类纺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加注标记“可洗涤”。
6.3 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
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见表4。同种材质而厚度不同的电线电缆套管类材料,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烧性能同时满足表4 中某一等级的要求,则其中间厚度的材料也可确认为该等级。不能同时满足时,则应以最不利的数值作为分级的依据。
28
对表面有保护层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烧性能应按第5 章的要求进行判定。 对表面无保护层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烧性能的分级见表5。同种材质而厚度不 同的泡沫塑料制品,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烧性能同时满足表5中某一等级的要求,则其中间厚度的材料也可确认为该等级。不能同时满足时,则应以最不利的数值作为分级的依据。
7.1 对定型生产的复合型建筑材料,不论其厚度如何,也不管以何种工艺生产,
均应以定型产品进行燃烧特性检验,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7.2 对在现场以喷涂、粘贴或其他方法附加于内装饰基材表面的涂层或其他饰面
层(如壁纸),其厚度≤0.6mm 或单位面积质量≤300g/m2,可不考虑饰面层对其基材燃烧特性及分级的影响。若饰面层厚度超过0.6mm 或饰面对基材燃烧特性有明显影响时,应将饰面连同基材一并制取成试样进行试验,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7.3 对表面进行防火处理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分级应以处理后的材料进行试验和
评定。对防火涂料以及阻燃剂的性能,可依照其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和评价。这种试验和评价不是本分级标准的基础和依据,但可以作为其燃烧特性分级综合评价的参考。
8 燃烧性能分级标志
8.1 依照本标准进行检验并符合其规定和要求的建筑材料,可根据其相应的燃烧 29
性能级别冠以下列标志:
GB8624 A
GB8624 B1
GB8624 B2
GB8624 B3
8.2 对于按第6 章特别规定进行燃烧性能分级的材料,应在其标志级别之后,在括号内注明其材料名称。如GB8624 B1 级(铺地材料)、GB8624 B2 级(热塑性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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