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山禁牧安排

XX林业总场XX

年封山禁牧工作安排意见

各林场(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和《XX林业总场封山禁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巩固XX林区近年来的封山禁牧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现就我场XX年封山禁牧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

我场的封山禁牧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林农利益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市局、总场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把加强封山禁牧工作作为恢复植被、改善生态、提高林木尽快成林的重要措施,作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林区的重要保障。各林场(所)要从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细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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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强化责任,分解任务。各林场(所)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封禁工作放在同林业生产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同安排同部署,并根据市局、总场封禁工作会议精神,延伸签订封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封禁工作责任分解到站,细化到人。

二要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林场(所)要采取召开干部会、群众大会、养殖户专题会、管护人员工作会、发放宣传资料、刷写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制做固定宣传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XX、林业总场封山禁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林区群众充分认识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明确封山禁牧的范围、措施和责任,引导群众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封山禁牧与畜牧养殖的关系,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要详细调查摸底,掌握养殖户档案。各单位封禁工作小组要于年初组织封禁工作队,深入林(缘)区,对村(组)养殖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养殖户档案,对牛羊存栏数、养 2

殖模式进行登记造册。

四要依法封山禁牧,打击违法犯罪。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要把护林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确定专职封禁管护人员,及时制止违法放牧、乱砍滥伐和盗伐林木行为,对违反规定进入林区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严格按照《XX林业总场封山禁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各林场(所)要加强同森林公安局、XX林区派出所的联系,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局、XX林区派出所的执法行动,及时查处违法毁林案件。

五要积极推广舍饲圈养。要坚持把封山禁牧与推广舍饲圈养、推进草畜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广大林区群众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普及舍饲圈养,引进繁育良种,改善种畜结构,提高养畜质量。

六要加强封禁区基础设施建设。各林场要对重点封育区、农林接壤交叉区设立机械围栏,修建固定封山育林碑,张贴宣传教育,悬挂醒目的大型宣传横幅,确保起到警示作用。

七要把好林区大门。各资源管护站充分发挥居要道守关口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盘查堵挡外来畜群进入林区。 3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封禁队伍建设。各林场(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封禁工作领导小组,补充封禁工作专职人员,保障封禁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二是做好经费保障。各单位要积极克服困难,统筹安排封禁工作经费,大力加强封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及时保障宣传工作经费,坚决不能因为经费短缺影响宣传资料发放、宣传碑牌和标语横幅的制作悬挂。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封禁领导小组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封禁工作进行自查,及时督促检查各站点的工作落实情况,对于发现的工作漏洞及时处理,好的工作方式及时推广。总场封禁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封禁工作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滥牧滥采现象的单位和领导,总场将根据《XX林业总场封山禁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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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已经20xx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xx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xx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 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 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 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 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 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 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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