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

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

(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四、《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

(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

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改为“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2.面积:撤销“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两个指标,“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统一改为“面积”。

其中:古遗址、古墓葬为分布面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为占地面积,石窟寺、摩崖石刻、岩画为立面面积,碑刻、石雕为占地面积。

3.统计年代:将《登记表》11个指标分解为21个指标。撤销“近现代”,增加“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指标,将“不详”改为“待定”。

4.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改为“国家、集体、个人、不明”

(三)调查对象年代限定和表示方法

1.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年代下限统一为清宣统三年(1911),用考古学年代和历史纪年(附注公元纪年)表示。

2.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年代下限为20##年9月30日,属于1911年前的,用历史纪年表示;属于1911年后的,用公元纪年表示。

3.其他:参照上述截止期限中对应的年代。

五、地址及位置的表述方式

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行政管辖与行政区划不相一致,如经济开发区、风景区、林场、牧场、农场等,应按照法定行政区划登记地址,并在其后注明行政管辖单位名称。

六、其他

(一)补充说明为《调查表》著录说明的最终解释,补充说明中条款与著录说明有抵触的,以补充说明为准。

(二)补充说明由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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