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数据汇总规范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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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总规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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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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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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