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诚信、双承诺”村规民约范本

★村规民约范本

注:请各乡镇指导村(社区)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进行修订

乌骡坝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xx年3月16日村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等政策法规,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社区村民生育行为,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三条 村民应达到法定婚龄后才能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早婚的,处违约金1000元;早育的,按社会抚养费上限交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村民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在办理新生人口户籍登记时,必须凭村委会出据诚信证明方可办理。

第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私自进行人流引产手术行为,私自进行人流引产手术或虐待、遗弃女婴的,除交违约金1000元外,将上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妇检对象应主动在每年的2、5、8、11月份参加妇检。妇检对象外出后应每季度按时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妇检证明,

违约的,第一次交违约金200元,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妇检或不寄回妇检证明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村民意外政策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约的,除交违约金1000元外,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村民生育子女后,应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42天后落实上环手术,不得超过60天;生育二孩后,及时落实结扎手术,不得超过40天。违约的,交违约金不低于1000元,并报请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18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留下联系方式,保持与社区的联系,及时报告婚育情况和流入地详细地址。返回后,在2日内向社区村委会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容留或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2天内主动向育龄妇女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生育对象的,交违约金不低于500元。

第十一条 村民早婚的、不按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不按要求妇检的、政策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政策外生育的,除交纳违约金外,暂缓享受各种惠民奖补政策和计生特惠政策,并自愿接受计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村干部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或包庇计生对象,不抓不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两委干部,是村委会成员的,村民有权提出依法罢免,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村民有权提请镇党委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成立本社区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评议小组和履约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履约情况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20xx年3月17日起执行。

 

第二篇:XX村村规民约范本

XX村村规民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为了发挥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参与本村事务处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村风民俗

1、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2、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

3、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二、计划生育

1、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计划外生育人口,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三、户籍管理 1.凡属公务员、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属本村村民的,需入户我村的只能作为挂靠户处理,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2.外地人购房、地入户只作本村挂靠户计算,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3、如遇其它无具体说明的情况,一律按照XX村户籍管理制度执行。

四、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五、消防安全

1、严禁野外用火,严防火灾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每户村民要定期检查户内电线,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5、教育少年儿童不得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六、城乡环境治理

积极开展文明新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随地吐痰;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等应定点堆放;

保持村容整洁和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

七、土地管理

1、建房应服从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禁止在小区过道搭建屋棚。

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八、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九、公益事业 1、 村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 经“一事一议”决定兴办的公共(公益)事业建设及相关筹资筹劳事宜,必须人人参加,户户参与,不参与投工者,按当地工价折资兑现。

十、违约处理

1、违反本村民规约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

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写出悔过书,用本村广播或LED进行通报。

2、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3、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

十一、非XX村户籍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二、附则

1、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2、本村规民约经 年 月 日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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