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骨干医师是指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注册执业医师。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少量护理、医技人员。

第四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任务是:对县级医院骨干医师进行培训,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当地患者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队伍。

第五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要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东西部医院省际对口支援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并下达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或协调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的三级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选派骨干医师的县级医院(以下简称选派医院);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对参加培训的骨干医师(以下简称参训医师)培训结束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可以和行业协(学)会合作,落实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选派医院确定培训方向,落实参训人员。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实施前,将本年度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报送卫

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通过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报送执行情况总结,包括实施情况、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培训医院提供的考核意见,为参训医师出具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职责

第十条 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确定负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选派医院应当建立骨干医师选派制度。根据当地的疾病谱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院专科建设计划,按照分配的名额与条件,在与培训医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送骨干医师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选派医院应当确保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选派医院应当把骨干医师培训考核意见和结业证书纳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培训医院应当制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对参训医师开展岗前教育,介绍医院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计划等,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人文医学培训,负责参训医师的日常管理,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医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方案,包括带教师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目标等。培训期间每周至少安排6学时的理论授课时间,同时安排好临床培训,保证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培训医院要针对性地制订各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对参训医师进行考勤、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医院要为参训医师指定带教导师,原则上要求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为参训医师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 参训医师和带教导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 参训医师应当按照所在医院的派遣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管理,选派医院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参训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培训医院和选派医院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参训医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培训医院的安排下努力学习,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带教导师应当采取“一对一”的临床培训方式,结合参训医师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

第二十三条 带教导师要重点培养参训医师临床思维、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和医患沟通技能,帮助参训医师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适宜诊疗技术,熟悉部分疑难重症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 参训医师应当与选派医院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培训期满后,参训医师返回选派医院工作的最低年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开展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进行补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落实培训所需补助经费,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实施单位,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医院的培训工作支出,以及改善参训医师培训期间的生活、住宿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各地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年度培训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中央财政在分配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相应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培训医院规章制度的参训医师,由培训医院向选派医院提出处理意见,选派医院应当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开。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做好20xx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级医院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和原省卫生厅《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今年我市将继续在全市组织实施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人员以县(市、区)级医院(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注册执业医师为主,专业以内镜诊疗(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普外科、泌尿外科、妇科)、重症医学科、肿瘤科、精神科、病理科等科室为主。

二、培训人数

今年,全市培训骨干医师33名,具体名单见附件1。 — 1 —

三、培训安排

培训医院以县级医院的对口支援医院为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前往其他三级医院培训。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由培训医院确定对应的二级专科并指定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承担 临床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时间:2014.03.24-2015.03.23(1年)。

四、培训内容

重点培训骨干医师基础知识与临床相结合的应用能力,以临床常见病、多发病、适宜技术、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了解现代医学知识、相关临床专科知识的新进展为辅助内容,着力提升骨干医师的综合知识和临床技术水平。同时,适当学习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和管理基本知识,确保培训学员学成归来后能有效提高所在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派出医院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 2 —

关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与培训医院协商,共同制定医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培训医院要发挥好龙头带头作用,积极参与骨干医师培训工作,帮助基层医疗机构推广适宜技术、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各派出医院和培训医院要按要求及时录入“卫生部县级医院骨干医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cn/weishengzhinong/index.html(用户名和密码不变,请勿修改密码)。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开展情况、网报情况等进行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各县级医疗机构对20xx年度、20xx年度参训医师进行考评,包括培训情况、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情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等,并填报《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评表》(附件2),于20xx年3月30日前将电 — 3 —

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陈梅 联系电话:8436356

电子邮箱:lcyizhengke@126.com

附件:1.聊城市20xx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人员信息表

2.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评表

聊城市卫生局

20xx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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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评表

关于做好20xx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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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评表

关于做好20xx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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