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屋申请书

拍卖房屋申请书

拍卖房屋申请书一:关于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x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1)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

20xx年11月12日

附:1、(2011)闵执字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

2、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

>拍卖房屋申请书二:拍卖、变卖房屋申请书>>(1281字)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长葛

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

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1日

>拍卖房屋申请书三:拍卖申请书>>(615字)

申请人:谭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

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

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 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

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波

 

第二篇:开证申请书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

TO:INDUSTRIAL BANK CO.,LTD.   WEIFANG BRANCH  


开证申请人申明

兴业银行  潍坊      (分/支行):

我公司已办妥一切进口手续,现请贵行按我公司申请书内容(见正面英文)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我公司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贵行依照国际商会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或《UCP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及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公司保证在贵行规定的时间内向贵行支付该证项下的应付货款、手续费(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我公司未按时偿还贵行垫款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押扣及变卖、拍卖单据项下货物,我公司绝无异议,并全力予以配合。

三、我公司同意贵行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原则及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进行审单,做出付款/承兑/拒付的决定。我公司保证:当贵行认为单据无不符点时,我公司当在贵行付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赎单手续,否则贵行有权主动从我公司帐户中扣款;当贵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时,我公司当在贵行不符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点作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由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拒付。如我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贵行,贵行有权在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拒付。

四、我公司同意贵行享有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即:单据有效性的免责、讯息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及被指示银行行为的免责。

五、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向贵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贵行认可后办理修改。我公司确认所有修改当由信用证受益人接受后才能生效。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公司)签章

                             开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该申请书签章说明:

申请书填写完整后,请在第一页的右下角加盖公章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在第二页加盖

公章与单位法人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