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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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单位:平罗县城关七小

建档时间: 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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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奖惩,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先进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 - 1 -

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分为控制指标和控制目标两大类。

控制指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控制目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控制指标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管。

(二)全省各类事故死亡总数;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七项控制指标由省安监局负责监管。

(三)建筑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建设厅负责监管。

(四)特种设备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质监局负责监管。

(五)道路交通(含上道路农机)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火灾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公安厅负责监管。

(六)水上交通属长江及海上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江苏海事局负责监管;属内河、内湖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交通厅负责监管。

(七)铁路运输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别由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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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业机械(不含上道路农机)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农机局负责监管。

(九)渔业船舶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管。

(十) 民航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八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控制指标和控制目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与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施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保障和措施: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二)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实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重要履职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干部考核及政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分级监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指标和控制目标) - 3 -

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包括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煤碳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条款进展情况每半年书面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

各市及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定期督查,各责任书签定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责任书各项条款落实情况。

第三章 年度考核与责任制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

(一)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上报与处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八)其他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

省安全生产委员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下达年度考核通知;

各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 4 -

书面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年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情况以及申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各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应地组织考核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情况以及申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类: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责任制;

(三)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措施落实: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情况。

(二)推进法制安全进程,强化法制安全的意识。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情况。

(四)健全各级安监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权责明确,高效运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的情况。

(五)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 - 5 -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情况。

(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宣传落实《安全生产法》,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工作;以及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责任制考核情况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内容。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认真落实。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对获得优秀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由省安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省安委会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各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个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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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取消参加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级表彰奖励的方案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省、市、县(市、区)级表彰奖励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接受同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所辖地区和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相应责任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部门予以取消,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单位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责任追究。

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单位或部门,由 - 7 -

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年度考核评比连续三年排列后二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省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奖惩《办法》与《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有不符合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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