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xx年4月24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烧成二分厂职工的环保法律意识,我部门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部门全体员工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即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

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 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在领导的带领下,我部门全体员工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我部门全体员工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烧二分厂

20xx年5月6日

 

第二篇:环境法课程学习心得.doc

环境法课程学习心得

环境,依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阿是周围的地方或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利益的含义。环境,即环境资源,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现在和将来可以提高人类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诸如土地、水、气候、动植物、矿产等单个环境要素以及由它们组合形成的环境状态; 二是指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也称为“环境自净能力”。而利益,通俗地说,“就是好处,或者说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可见,利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有存在利益的主体,才有利益可言。在人类文明中,环境利益是人类需要与环境资源交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环境利益是环境资源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有学者认为环境是“环绕任何事物的物体或区域”“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我国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可见我国法律将环境定义为以人类为中心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我们要获得对环境法规范的理性认识,必须首先深入认识环境法规范形式背后的利益性质和形式,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从这个方面展开,通过对环境利益的独立及其特征的论述阐明环境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环境法存在的充足理由。并且从环境法法益主体和环境法法益内容的角度对环境法性质进行再思考——环境法是环境资源经营利用法

环境法制定的目的而言,主要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区别。一元论是指环境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元论主张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实践看,二者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一元论仅强调保护环境,与当今时代的发展主题不符且与世界公认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也不符。而二元论有部分学者认为强调经济与环境并重,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应为个体利益的驱使而重经济荒废了环境保护。鉴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有必要寻找一个折中点,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确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以排除目前不确定的状态,当然不是一切都折中。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环境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环境社会关系是指换金管理部

门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其主要行政管理监督处罚等形式出现。人与自然关系在人的基础上更多地从自然的角度考虑能够在立法上更多考虑到环境的保护。

环境利益的特点。

1.环境利益的独立性。最初,基于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认识,人们认为环境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一致的,土地、矿产、动物、植物等环境要素就是物质财富。作为社会的人,人类相互之间争夺获得自然资源的途径,每个社会都有特定的规则决定某种资源什么人有权利用及如何利用,即通过财产权制度在不同社会主体间分配自然资源物质财富。但19世纪末以来人类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式利用带来了严重问题,尤其是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以财产利益为核心的财产权制度无力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是无主的、私有的、共有的环境资源财产权制度都难以保护环境。环境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总和,对任何人都是一种利益,同时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作为人类财富的来源,在品种上和数量上都是有限的,每一种资源只能作为单一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能同时作为其他生产过程的投入,人们相互之间争夺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经济价值。环境利益和财产利益统一于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之中,但人类个体对财产利益的争夺会导致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损害。以此认识为基础,在处理财产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时,就必须从环境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环境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环境法就是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保护环境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环境利益法律化的必然选择。

2.环境利益具有整体性。由于环境资源是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环境要素或环境整体质量的侵害,不仅损害生活于环 113境之中的个人利益,也损害人类作为一个群体的利益, 包括人类社会所有的阶层或阶级,也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从利益主体的角度看,环境利益是典型的社会利益,环境资源构成的生态系统把地球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也把地球上所有人类及其生产、生活活动联系成一个休戚相关、共存共荣的整体。因此,我们必须从全球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考量和认识环境利益,而不是从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出发研究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3.环境利益是环境资源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融合。首先,环境资源的工具价值是一种关系概念,环境利益是环境资源给人类带来的好处,人类是利益的主体。并且人类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维护生物物种的完整性、多样性和丰富性,修复甚至提高自然界自我净化与恢复能力,以自己的方式积极回馈或回报自然,使环境资源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工具价值得到提升。其次,环境资源的内在价值是表示一种主体性的概念。 “在这里,生命和自然界自主存在,表示它是生存主体, 是有价值的。这是生命和自然界以自身生存的目的为尺度,具有以自身为主体的价值。这是生命和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环境资源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融合, 一方面是指环境资源内在价值是工具价值的源泉,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人类不能随心所欲获取环境资源的工具价值,必须受到环境资源的内在价值的限制。而环境利益直接体现了环境资源的工具价值,但必须受其内在价值的制约。 4.环境利益具有可转换性。

这种可转换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环境利益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可转换性。“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为它们的转化奠定了基础。第二,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利益可以转换为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一方面,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是人类物质财富的来源;另一方面,和谐自然的环境本身就具有对人类身心疾病的医治和疗愈的作用,良好的环境利益能增进人身利益,而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害的诸多公害事件则从负面说明了环境利益损失可转换为人身利益损失。

随着实践的推进和科技的发展,人类从被动适应于环境逐步走向改造环境,甚至是征服环境。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的发展对于自然的索取与破坏已经远远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也由此而引发了环境问题。现代社会几乎在人类脚步留下的地方都存在着环境问题,像沙漠化、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等等已经逐步威胁到人们日常的生活。环境问题的成因,既有经济发展的影响、体制冲突,也有科技发展限制的因素。

环境法的本位应该考虑到环境法的特殊性与其调整对象与立法目的相一致更多顾及环境保护。所以社会本位应当是环境法所采用的。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与经济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都难以保证环境的和谐极易导致环境的进一步破坏是环境法失去作用。采用社会本位在发展与环境。

国际环境法

基本原则的内容体系把握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首先应了解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特征。应当说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在价值上比一般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一般原则调整范围更广、更具宏观性。一般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中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其中包括国际环境法, 在法体系中处于最高位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只适用于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环境法领域,是次一级的、派生的, 处于较低位置。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宏观性, 可统领国际环境法的具体原则,并可填补法律空白,直接成为适用法的依据。基于上述认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突出的特征应是各国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根植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宣言和国际司法判例。国际环境基本原则又是适用于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为各国规定的行为准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体现着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指出,明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明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规范结构的一般性、抽象性、不明确性,才可广泛地解释该原则,可促进国家间的交涉和合意,即使对环境问题状况的变化和科学知识变化,也可迅速灵活对应。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是指调整国际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的各类原则所组成的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19xx年《人类环境宣言》将该原则的作为国际环境法中一项

重要基本原则确立起来。预防原则包括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 19xx年的《里约宣言》正式提出预防原则,被视为重要创新之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最早出现在19xx年《斯德哥尔摩宣言》,宣言提出用可持续发展观念来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营造与当前环境相同的生活空间。19xx年布伦特兰委员会发表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原则被国际社会逐渐认可,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 19xx年签订的《里约宣言》规范了27条国际环境法原则, 可分为六项: 可持续发展原则被该宣言重点规定。《里约宣言》继承和发展了《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并进行了具体规范。如有些原则体现了世代都有权利运用和发展环境,并作为后来产生的“代际公平”理论的基础。可以说,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际环境法日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指明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方向,是一条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也体现于《里约宣言》之中,内涵为各国有权利使用和发展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环境,但应该保护国内环境不被破坏,并不能以发展本国环境和经济为借口破坏他国或不在本国管辖内的自然环境。该原则常常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并起到指导作用。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体现在《里约宣言》中,其外延表现为“谁污染谁负担”,目的在于对环境的破坏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同时,应考虑环境损害程度和事后补救情况来判断赔偿数额,做到公平合理。合作原则基于环境恶化而产生。许多环境问题具普遍性,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根本无济于事,必须依靠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在规定中最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加强相互了解,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体现于宣言中,指出维护和改善环境是全世界人类的责任,保护环境应该作为人类共同的奋斗目标,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应考虑其国情,采取符合其国情的适当行动。预防原则,该原则是有效防止和减少跨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污染前预防和污染后预防,规定国家应在重大环境污染发生以前,采取适当的国家行政手段防止污染发生。污染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其他国家采取适当手段防止环境危机扩大。以上证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单项原则组成的体系,各个原则之间又默契配合,相互作用,通过互动发挥着整体作用。在各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认定和识别上,应当对应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特征来界定。在实践中应当坚持两点:一是是否有具体制度支撑;二是是否能适用所有领域、能派生其他一般原则。

环境工程 08032222 董佳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