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勤职责

内勤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访和当事人的来访工作,负责全所律师值班安排,做好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的接待工作;

二、负责全所收案、收费登记、案卷归档登记、案件审批登记、案件质量评查记录登记,健全各类基础台帐。办理律师承办案件所需的各种手续;

三、对当事人要求所内指派律师承办的案件,做好协调分配工作;

四、遵守作息时间,负责全所的考勤、考核工作,做好律师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的记录工作;

五、负责全所归档案卷、登记管理所内文件、书籍、资料和其他物品,及所内个人的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登记工作和办理来往电话的接发及告知工作;

六、负责应由所内负责的文件打印上报工作;

七、负责办公室的卫生打扫及后期保障服务工作;

八、协助合伙人保管所内公共财务,负责电脑、打印机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所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秘书职责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1.本所所有印章由出纳保管,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颁发机构、收到日期、印章名称、收到枚数、经领人姓名、启用时间,并在登记本加盖印鉴。 2.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应该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3.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4.使用印章必须经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批准,批准人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

5.印章保管人对所盖印章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并详细登记,登记项目如下:时间,编号,用印单位,内容,用印数,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盖印人姓名。

6.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7.凡不符第4条、第5条规定者,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印。

8.本所印章需经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签字,登记后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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