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范本

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蘌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议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眛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缌应向村治?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搓俗,反对封建?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 喜事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 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杁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兛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偾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白由,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干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失劳动能力无固宊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360斤口粮,400元零花钱,2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情况记录考勤,每参加一次会议者,由组上发给每人一定的误工补贴,有条件的组可以当时支付。凡缺席一次的除不发补贴外,对该户提出批评教育,如三次无故不参加的,村调解委员会按违约调处。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灼,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中等专业学校者,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年财力给予适当奖励;毕业后户口可迁回本村。

六、土地山林

第三+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按作物栽种时问周期,水稻每亩赔偿350元,小麦每亩、包谷、杂豆每亩赔偿350元,蔬菜每亩赔10元。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西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5元至10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一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10元至2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第二篇:1-8《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自治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

(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第(一)、(二)、(六)项之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项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会议、半年一次总结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和职责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以及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一般的村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村务公开可采取建立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由本组村民民主推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l 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管理属于本组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它资产。

(四)接受村委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 村委会与本村各组织的关系

第十七条 村委会受本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并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应当自觉尊重并接受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民小组中的党组织也应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可以授权各村民小组长管理本小组辖区内的土地财产和处理集体事务。其授权委托的内容、事项、范围和要求,应制作授权委托书。

村民小组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顾全大局,认真完成村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应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级群团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多渠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经济组织及其拥有者也应服从村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章 村 民

第二十一条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 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事务的权利。

(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

(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村民会议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有按有关规定请求村、组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给于维护的权利。有依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利。

(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村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不参加违法活动。

(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及经营活动。

(四)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生育。

(五)重视科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六)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七)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八)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自觉服兵役。

(九)爱护公共卫生,搞好家庭卫生。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农业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 O年不变的政策,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全体村民要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村委会应及时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的

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维持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界限不变。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须经村民小组同意,并相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所留机动田(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承包户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否则,集体可以随时收回。

第二节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性生产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无论由谁负责经营,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乱占乱建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村民建房必须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才能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点严禁建房:

(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国家建设规划内的;

(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被列人退耕还林、农田保护、水土保持、函养林、水源林区域内的土地禁止破坏性开发。

第三十三条 村民之间转包责任田地,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村民小组同意。鼓励村民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有山林要严格保护,不得任意砍伐。积极推广液化灶、沼气等。房屋建筑提倡砖混结构。

第三十五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村组每年应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严格木材采伐审批制度,严禁变相砍伐。

第三十六条 村、组要积极组织村民植树造林,完成每年的造林任务。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按章办事。健全账薄,按规定没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算,编制报表,做到账据、帐款、帐目、帐实、帐物五相符。

第三十八条 现金与存款要分帐管理,出纳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任何人不得以村、组集体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第三十九条 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坚持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入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对方签章、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如果不齐全,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村委会每季度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小组按月向村民公布收支帐目。 第四十三条 坚持村农经站统一管理村民小组所有财务资金的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的监督控制。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用活资金,严格村民小组支付资金的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立集体财物登记制度,每年清理公布一次,该报损的及时报损,新增加的要及时登记,借出的要按时收回,做到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十六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恶扬善,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

第四十八条 治保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工作,共青团、民兵、妇联、老年体协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要时可成立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

第七节 公益事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坚持办好学校,努力提高入人口素质;建设公共娱乐休闲设施,丰富和活跃村民文化生活;逐步改善老年入和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村民应积极支持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第五十条 村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公房,分别由村委会和涉及的村民小组负责建设维修,费用合理协商承担。村民都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召集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坚持决策民主和办事公开的原则,要将决策和公开的内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张榜公布,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原决定需要变更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的决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并接受村民的评议。

第五十五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开应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对于村民针对民主管理过程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 村民反映意见和要求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的原则。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提意见的村民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就执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村规民约过程中发生的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的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先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持有异议、以及拒不执行达成的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 斤口粮, 元零花钱, 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情况记录考勤,每参加一次会议者,由组上发给每人一定的误工补贴,有条件的组可以当时支付。凡缺席一次的除不发补贴外,对该户提出批评教育,如三次无故不参加的,村调解委员会按违约调处。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中等专业学校其户口迁出者,村民小组一次性奖励 元,村委会一次性奖励 元;考取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其户口迁出者,村民小组一次性奖励 元,村委会二次性奖励 元;毕业后户口可迂回本村。

六、土地山林

第三十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审批建房地基按每一平方米交费 元,其中交村民小组、村委会各百分之五十。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按作物栽种时间周期,水稻每亩赔偿 元,小麦每亩、包谷、杂豆每亩赔偿 元,蔬菜每亩赔偿 元。

2、桃树、李树、梨树每株赔偿 元。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 元至 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 元至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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