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xxx,男,xx年生,汉族, xx省xx市人,农民,住xx省xx市xx乡xx村,系被害人之父。电话号码:
上诉人为不服于20xx年12月27日收到的、xx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0)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xx犯故意伤害罪,判 处无期徒刑”的定罪及量刑,改判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 改判一审判决第二条,xx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 及各项经济损失744945元。
事实及理由:
一、 依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xxx的人身危险性,应判处xxx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适当、量刑畸轻。
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
1. 被告人事前携带管制刀具到娱乐场所,已表明被告人xxx事前即存在有:如发生纠纷即任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报复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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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共同乘坐电梯时,被告人即明知被害人是处于醉酒状态,被害人在醉酒情况下,用手实施的行为,实际上对被告人不可能造成实质性伤害。客观存在被告人无须动刀的事实;
3.受害人xxx被被告人持刀刺中10余刀,且被刺部位均为人体要害的胸部,且均为用力刺杀(尸检笔录:锐器创口深达胸腔,伤及心房;背部锐器创口深达脊柱);
4.证人(保安、迎宾)还证实:在被害人转身跑开时刺了被害人一刀;被告人伤人后拦出租车离去。
以上事实明确:被告人对其行为处于完全放任状态,其主观为间接故意罪过;由于其刀刀致人于死命的刺杀行为,已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依刑法相关规定,依犯罪结果,应确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故一审仅注重双方事前无仇恨,实施行为有因;而忽视被告人事前携带管制刀具,刺杀时,刀刀用力,刀刀刺向人体要害、欲致人死命的行为;且在受害人跑开时,还再刺一刀,用刀刺杀被害人后,又打车离去,完全无视被害人生命的典型间接故意杀人事实。由此造成定罪及量刑不当。
二、 一审仅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既存在适用法 律错误,又不符合客观事实。
首先,依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在造成死亡的赔偿案件,依法存在死亡赔偿金及其它各项经济损失的不同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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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已依法分列了死亡赔偿金及其它各项经济损失。而一审判决显然无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定赔偿项目(请上级法院明查,死亡赔偿金是独立性质的赔偿项目,而不是经济损失),而仅判决经济损失,显然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应依法纠正。
其次,一审以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为由判决3万元,显然是一种主观判断。
一审,无视了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因此次失子之痛而支出的各项开支损失;
一审,也无视了被告人未对其无力赔偿或仅能有限赔偿进行举证的事实。
三、 一审对被告人实施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也 属量刑畸轻。
一审法庭对;
1. 被告人对五名越南妇女实施拐卖,造成国家影响,未充分 注意;
2. 对被拐卖的五名越南妇女中,就有2名(农氏享、范氏享) 出生于19xx年,被拐卖时仅为16岁,尚为未成年人,应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事实,未依法处罚。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告人系有前科累犯,出狱后,即又实施拐卖妇女、杀人等系列犯罪,表明被告人并未接受劳动改造,其具有重大人身危险及反社会性,法庭对这类人犯应 3
从重处罚,以维护安定社会,防止犯罪的再发生,从而达到刑罚的功能目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4 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某某,男,汉族,61岁,住某某村,电话: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李某,男,汉族,32岁,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2)范刑初字第12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2012)范刑初字第128 号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依法从重判决;
2、依法改判(2012)范刑初字第128 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84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量刑过轻,依法应予从重判处; 20xx年7月22日晚20时许, 被上诉人 李某某、 李某(在逃)二人,手持凶器强闯民宅,无故闯进上诉人家中闹事,对上诉人拳打脚踢,致上诉人门牙被打脱,手臂上挨了一刀,血流如注。而二人看上诉人无法动弹,居然扬长而去。在当地派出所民警还没有赶到时,被上诉人又二次返回,又将老人二次毒打。民警赶到后,马上派人把上诉人送到范县中医院治疗,仅手臂伤口就缝合了近20针,20xx年
7月25日范县公安局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且在致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也没有向老人道歉的意思表示,实在令人愤慨。被上诉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没有进行任何精神上的抚慰。老人受伤后,其家属未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给上诉人带来人身安全上的潜在威胁,而被上诉人本人态度更是一直很强硬,在法庭上仍然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诉人感到恐惧,旁听者愤慨。
被上诉人的残暴行为使上诉人身心备受摧残,至今仍然感到头晕目眩。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被上诉人不但强闯民宅,还把上诉人砍伤,已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共同犯罪,手段凶狠,社会影响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虽然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量刑,但被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上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难道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当晚就遭受轻伤仅仅是巧合或者自伤自残?如果不能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就不能平息民愤,就不能完全保护守法人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臵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其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在向人的尊严和法律挑衅,不从严惩处就不
能捍卫他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对犯罪恶行的容忍就会有更多的犯罪恶行以效法。
故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加重处罚,以体现罪刑相应的刑法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强闯民宅,持刀伤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以抚慰受害者,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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