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范文

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xx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

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第二篇:原告李文志诉被告周彩琴离婚纠纷

原告李文志诉被告周彩琴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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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安民初字第24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文志

被告周彩琴

原告李文志诉被告周彩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彩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志诉称,原告李文志与被告周彩琴于20xx年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子谦。于20xx年x月x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并于20xx年x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子谦随原告李文志生活。

原告李文志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李文志与被告周彩琴的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李文志与被告周彩琴为适格诉讼主体。

2、结婚证,拟证明20xx年x月x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3、安仁县清溪镇清溪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子谦(现随原告李文志生活)。

4、安仁县清溪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拟证明李文志与周彩琴是夫妻,于20xx年x月被告周彩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周彩琴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李文志提供的1、2、3、4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李文志与被告周彩琴20xx年相识恋爱,于20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子谦(现随原告李文志生活)。于20xx年x月x日在安仁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周彩琴于20xx年x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K屏眩接捎诔て诜志由睿贾路蚱薷星槠欣诨樯『⒊胬钗闹舅咔肜牖楸驹河τ枳夹恚恍『⒁恢彼嬖胬钗闹旧睿沙ぃ樯泻⒗钭忧λ嬖胬钗闹旧钗耍桓嬷懿是儆χЦ断嘤Φ母а眩痪荽耍醯谌畹冢ㄋ模┫睢⒌谌踔娑酢⒌谌咛酰荨吨谢嗣窆埠凸橐龇ā返谌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谝话偃被告周彩琴离婚; 芯鋈缦拢?一、准许原告李文志与

二、婚生小孩李子谦随原告李文志生活,被告周彩琴从20xx年x月起每月x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文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 卫 文

审 判 员 陈 亚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智

二O20xx年x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凡 玉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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