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XX XX 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详见索赔清单)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xx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索 赔 清 单
1、医疗费:90846.90元;
2、续医费:20000.00元;
3、交通费:2000.00元;
4、误工费:71元/天×687天=48777.00元(按20xx年度贵州建筑业标准26039.00元/年,即71元/天计算,从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
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xx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4350.00元;
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
8、司法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
9、伤残赔偿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xx年度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 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
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
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
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
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201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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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xx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
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
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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