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来源:中律网作者: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家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同情和慰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家礼涉嫌故意杀人,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范家礼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理由是:

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范家礼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范家礼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2、被告人范家礼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范家礼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

事实,且被告人范家礼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3根据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再结合 《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陈贵柏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被告人范家礼一家虽曾与被人付再英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解平息。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由此可见,被告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 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人的行为。现论证如下:

1、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明证言只证明了三被人已被子杀害的事实,而没有证明了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的。

2、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和物证检验鉴定书三份证据,只证明了三被害人是由现场提取的板锄、菜刀、钉耙等工具致死的事实,没有证明上述工具是范家礼等三被告人在作案时所持有的凶器 ,更不能证明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等三被害人害的。物证检验鉴定书虽然证明了被子告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血型与迟焕品、迟焕勇的血型及现场提取的析锄的血痕与血型均为A型。但不能由此就当然得出迟焕品、迟焕勇二被害人是被告人范荣昌杀害的这一结论,更不能证明被告范家礼就是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人。因为:血型为A型的人很多,《物证检验鉴定书》没有证明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就是被害人

迟焕品或被害人迟焕勇的血,更没有证明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是被告人范荣昌在作案时染上的。

3、提取笔录只证明了侦察机关提取有关书证、物证的过程,该笔录不能证明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三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是被告人在侦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侦察机关单方面制作的笔录。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最多只能看作是被告人范荣昌的单方面陈述。但因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只有在其它证据以记分证明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4、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的供述有以下特点:一是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供述,其供述不有稳定性:三是有罪供述的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三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的内容相互之间是矛盾的,不能互相印证;四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证明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十点左右)与证人徐云兴、罗仕芝证明的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二点)是相互的;五是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作了无罪供述不有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的证据特征,在没有其它证据以印证的情况下,三被告人所的有罪供述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

5、公诉人探称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证明的部分内容与侦察机关勘验的部分案发现场相稳合,这一指控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一是从三被告人供述的笔录内容及三被告人在今天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来看,不排除侦察机关有向三被告人非法取证的嫌疑;三是案发后三

被告人曾到过案发现场,特别是被告人范家礼曾于案发后即十二月二日到迟学友家(案发现场)帮忙料理过丧事,且三被害人体的原始摆放位置和三被害人的伤情等情况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公安机关在解剖尸体时,有包括付再宽在内的许多在场旁观。付再宽等人早已把这些情况告诉包括被告人范家礼的妻子陈贵柏及徐长才等在内的其它人,有在卷付再宽的证言证实)。三被告人当然可以说出一些案发现场的情况,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三是三被告人有在有罪供述中对案现场和作案过程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且与客观实际不符。否则,既然三被害人是被告人用钉耙、菜刀、板锄等物致死的,且手又如此残忍,为何三被告人的衣物上没有半点死者喷溅的血迹呢?被告人范家礼的右腿和左手关节的骨头是折断过的,至今仍未复位,其又怎么能顺着柱子攀得上三米多高的燕窝楼上去呢?由于在的疑惑点太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举。

6、被告人范家礼所无作案的时间。根据被告人范家礼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八点左右,吃完饭后就上床睡觉,一直就睡到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范家礼陈述的这一事实与范荣所、范荣昌两被告人范所作无罪供述的内容是基本上一致的,且与证人陈贵柏、范荣粉、范荣华、范荣考、邵聪勇、姜志兰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从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这一立法思

想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被告人范家礼无罪的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全议庭以充分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x

 

第二篇:辩护词例文

关于__(姓名)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东民的委托,并指派付辉律师依法出庭为赵东民提供辩护。经过庭前阅卷、回见,仔细研读起诉书,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赵东民在两次群访活动的作用小于张兴财、刘高智等热门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1、从证据资料看,张兴财、刘高智是两次工人集体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的总负责人。(张兴财、刘高智是总负责的证据:20xx年5月25日李三合谈笔录第5页第9行;20xx年6月2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1-3行;20xx年7月10日陕西总工会报案材料第1页第6行和20xx年5月28日进一步情况说明第1页第7页)

2、20xx年6月15日和6月25日两次到陕西省总工会集体上访的总负责人和积极参与者均为多年上访者和各自单位集体上访的组织者。没有赵东民的组织策划,这些上访这仍然会集体上访,赵东民无法控制。(王希义20xx年8月14日笔录称自己上访是20xx年开始的,张兴财20xx年9月4日笔录称自己05年开始上访)

3、赵东民的作用仅限于通过开会宣扬“工人维权找工会”,将上访机关从党政机关引向陕西省总工会。(20xx年5月25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7-9行,20xx年6月1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第1-4行;20xx年5月21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5-6行)

二、赵东民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造成大量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导致省总工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主观上仅具有过失,不具有故意。

两次群访前赵东民组织上访代表开会,宣传“工人维权找工会”的一贯主张,这种主张对维权党政机关正常功过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具有合理性。而且,赵东民在开会的时候要求“不要乱来,要有序上访”(20xx年5月25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4页6-7行,20xx年6月1日李三合谈话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20xx年5月21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2页第6行;20xx年6月2日刘高智谈话笔录第4页3-4行;20xx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2行)在发生了影响省总工会正常办公秩序的事后,其及时出面制止了省工会工作人员与上访人员的争执。并公开讲话要去上访人员回去,选代表反映诉求。(20xx年6月2日张兴财谈话笔录第4页第7行;20xx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2页最后一行,20xx年10月15日,张仲茜谈话笔录第5页倒数第三行)可见其主观上只是为了个人维权,并不想对省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不具有扰乱的故意。

但是,赵东民应当预料到上访者因多年上访积累了不满情绪,会对省工会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影响,而轻信通过安排专人维持秩序能够避免,具有一定的过失。(李三合5月25日笔录第5页第10行;张兴财20xx年6月2日笔录第3页第5行;20xx年6月1日何志杰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9行;王均负责维护秩序。)

三、赵东民采取聚众这种方式,实现“工人维权工会”的主张,对省总工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做法应该否定。但从另一方面讲;两次群访活动,将上访者的诉求集中反映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总工会若能够积极调查上访者的诉求,对无理诉求能够科学合理的解释,劝服上访者罢访,对有理诉求能够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供合法的合理的解决措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反而是陕西省总工会发挥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作用,树立社会威信和党的良好形象的一次契机,有利于陕西省总总工会科学发展。因此,赵东民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向有利的方面转化。

四、在6月25日那次群访中,摄像的杨湘萍是一个很好例证。西飞公司工会在全面了解到杨湘萍事以后,经过积极的调查和协调,西飞公司为杨湘萍重新安排了相当于原职位的工作,补发了工资。西飞公司工会的做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杨湘萍不但彻底罢访,而且对党和工会非常感激,达到了双赢。

综上所述,赵东民虽然参与了在陕西总工会的两次群访,但其作用小于其他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其主观上虽然具有一定的过失,但不具有故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后果可以向有利方面转化。因此,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赵东民公正处理。

此致

辩护人: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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