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条范本

借 条

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元

整,即¥ 元。 (借款人)用于 (用途)。所有现金现已收到。借款期限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

本息于201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逾期部

分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还清全部债务为止,担保范围

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

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名 手印)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

电话:

担保人:(签名 手印)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

电话: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谢恒律师说明:1、为了保障

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范本二: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范本三:

借 条

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20xx年12月31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10%【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

此据。

李四【注7】

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注释:

【注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实践中常见到对方名字都弄不清楚就敢

借钱的人,打官司时令律师哭笑不得。

【注2】金额当然要写清楚,同时写大小写金额的切记核对数字。

【注3】务必写明用什么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使用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写明

汇出行、户名、账号及汇入行、户名、账号。

【注4】可以不写归还日期。事实上,不写反而对债权人更有利。

【注5】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当然,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金部分仍然

应当保护。

【注6】写清楚偿还方式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大,但实践中可以减少纠纷。

【注7】签名容易抵赖,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

【注8】有了地址和电话讨债就容易多了,万一将来诉讼也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借条

兹因 近来手头不便,而向 商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 元整。

预计在XX年XX月XX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XXX 身分证字号 连系地址电话

立据借款人XXX 身分证字号 连系地址电话

见证人XXX 身分证字号 连系地址电话

保证人XXX 身分证字号 连系地址电

 

第二篇:震惊!8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何解?

好问律师 APP震惊!8 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何解?震惊!8 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 律保护,何解?来源:法务之家 我们先阅读一个法院判例: 任某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时,任某将自己的打 算向战友贾某和盘托出。贾某看在战友的情面上借出了 8 万元。结果,任某在推 销香烟时被查获。贾某得知后,持借条把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 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 8 万元。 这是任某给贾某打的借条内容,可以说堪称完美无瑕: 为了做生意,现收到贾某(身份证号:234567…0898)以现金出借的 ¥80000.00 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 6‰(仟分之柒), 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 10‰ (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任某 (身份证号:765432…1817) 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呢?8 万用人民币就 这么没了吗?贾某很不服气,接下来小编就给您讲讲,请朋友们认真阅读,千万 不要大意! 7 个方面关键要素决定了借贷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 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 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 究刑事责任。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好问律师 APP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 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 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 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 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 第 247 号令第 18 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 行承担。 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 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 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 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好问律师 APP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 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 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 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 的罚款。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 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 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给付利息。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 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结合本文开头的案例做一分析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 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 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贾某的出借行为显然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同样,我们再看 2 个法院判例,便于朋友们理解: 案例:乘人之危。 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此万某急匆匆向邻居滕某借款 1 万元。 滕某提出要按月息 5%给付利息, 迫于情势, 万某违心写下了一张半年后归还 1.3 万元的借据。还款期到,频遭催债的万某实难以高息还款,诉至法庭。法院审理 认为: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万某偿还滕某 本金 1 万元及利息 541.6 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点评: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 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高息借款并非万某的真

震惊8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何解

好问律师APP 实意思表示;滕某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案例:手段非法。

李某和张某原是生意伙伴,后因关系恶化绝交,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今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欠款。

点评: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