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反 诉 状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亚强,男,32岁,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广阳区X和平路7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锦州市东宁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锦州市广阳区新华镇宜兴庄华创公司12号;

负责人:高小军,分公司经理。

电话:25496939

因东宁石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反诉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 诉 请 求:

1.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印度红花光板(小板)145.086平方米。

2.判令被反诉人给付违约金28194.5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一、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

1.被反诉人供货存在瑕疵,供货量严重不足。20xx年1月13日双方签订印度红花光板购销合同。反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向被反诉人预付全部货款额的10%。被反诉人于20xx年4月24日供货小板375.224平方米,其中除186件计166.656平方米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已于20xx年4月28日退货外,反诉人处尚有162件计145.086平方米瑕疵供货,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被反诉人符合合同约定的实际供货(小板)仅为63.482平方米,与合同约定小板供货量1 000平方米相差甚远。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供货未果。被反诉人于

20xx年4月24日、27日两次向反诉人供货大板274.3784平方米。大、小板供货量合计,被反诉人供货符合合同约定的仅为337.8604平方米,与总供货量1120平方米相差约780平方米。

2.被反诉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20xx年3月I日前将货全部供齐,而被反诉人于20xx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至今尚未全部供齐。

3.由于被反诉人过错,形成上述1,2两件事实,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应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而且,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利益。

此 致

锦州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亚强

20xx年6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一份。

模板二: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广西xxx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xxx号楼、xx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电话:0771-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族,广西xx人,个体户,系xxx经营部业主,住广西百色市xxx号,身份证号:xxx,手机:xxx ,电话:xxx。

反诉人就(2010)武民二字第xxx号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不来拿货给反诉人造成的聚乙烯(PE)给水管材料损失20万元人民币;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20xx年3月28日,反诉人广西xxx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了被反诉人交付预付款后,反诉人按照被反诉人xx的要求订做聚乙烯(PE)给水管一批,数量、单价、以及管材型号尺寸双方均盖章确认。

二、合同签订后,xxx公司马上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生产,并与20xx年4月份按照合同约定订做管材的要求生产完合同约定的全部管材。生产完约定的管材后,xxx公司马上催促xxx来拿货,xxx说马上就过来拿,但是就是不见xxx实际来取货,一直拖了一年多。因为这批货物占地较大,xxx公司的仓库根本容纳不下这批货物,这批货物一直堆放在xxx大门口,由于xxx一直不来取货,这批货物又是为xxx订做的管材(管材尺寸特殊、承受压力特殊),这批货物也不可能卖出去,加上这批货物堆放的场地是占用其他公司的场地,其他公司一再催促要求xxx将货物搬走,xxx再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将这批货物当做废料处理,处理这批货物所花的费用就有十多万元,而这批货物的价值也有60多万元(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材料清单、单价可以确认),xxx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近80万元,对于苏宁公司的巨大损失应由xxx承担。

综上所述,由于xxx的恶意行为,给xxx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大大干扰了xxx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xxx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xxx人民法院

反诉人:广西xxx公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1份,本反诉状副本1份

模板三: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反诉人

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

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xx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xx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xx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第二篇:民 事 反 诉 状.邵二村doc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某,男,19xx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周营镇邵二村,身份证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薛城区周营镇邵二村,身份证号:37************************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5月8日生,汉族,住薛城区周营镇邵二村,身份证号:37************************ 因李某某诉反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 诉 请 求

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医疗费 元、伤残补助 金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营养费用 元、鉴定费 元、交通费 元、复印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后续费用 元、修门、车费用 元,各项共计 元。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素无仇怨。20xx年4月29日凌晨四点左右,反诉人张某某发现在河边浇地的水泵丢失。由于通过村里广播等途径寻找无果,20115月20日上午,反诉人在村中吆喝谁拿水泵了,原告不准张某某吆喝,反诉人不服与之争辩,因而发生语言冲突,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被反诉人从家中拿出一把刀出来指着张某某说:“你再吭声我砍死你。”“我师兄弟徒子徒孙一百多口子,一人一刀也把你削死了。”这时,被反诉人的三哥李某从家中出来,和被反诉人李某某一块打反诉人张某某。

张某某敌二人不过,于是往家跑,但被反诉人二兄弟不依不饶,

追至家门口,又是砸门又是破口大骂,污言秽语不堪入耳。被告忍无可忍出来和被反诉人兄弟俩讲理,但很快又冲突起来。邵振海被打倒在地,李某用板砖将其门牙砸掉一个,反诉人第八第九根肋骨也被打骨折。

后来反诉人张某(反诉人张某某的三弟)赶会回来,未等下车,

被反诉人兄弟俩上去就用板砖等杂张某和他的车,张某慌忙躲避,身上手上多处被砸伤,车被砸毁。张某某见状急忙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同志赶到后才将事态控制住。

2.关于被反诉人李某某受伤一事。系李某某在砸反诉人张某的

车时,因受到张某某的阻止,李某某从反诉人车上摸出斧头砍张某某,(斧头是张某、张某某兄弟二人做买树生意用来伐树的工具,平时就放在车上)在二人争夺斧头的过程中,因李某某用力过猛,不小心将斧头的锤面甩到了自己的鼻梁上所致。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应支持

其全部诉讼请求;而且,被反诉人将反诉人打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 *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反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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