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告知书

武汉市水务集团洪山营业所:

我公司为了管理的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了调动,将原负责水费管理的人员吴福梅调走,改由林莉(电话134xxxxxxxx)负责。特请将每月的水费通知单及水费#5@p交给新的负责人林莉。望予以配合,谢谢。

特此告知。

武汉中建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违法违章告知书

违法违章告知书

在装潢、装修过程中有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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