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代理词范本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x x市方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贾x 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贾x x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参加了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在,我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词,供合议庭参考。

经过法庭对本案的审理和调查,在座的人们看到或听到了这样一个血淋琳的事实:19xx年3月8日餐桌上一声巨响,使一个花季少女美好而平静的生活被粉碎了,使一个普通和睦家庭的安定生活被粉碎了。在卡式炉爆炸中,年仅17岁的原告贾国字面部和双手严重烧伤,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深二度至三度的严重烧伤使其面部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永久残疾。对于这一残酷的事实,原被告各方均予确认,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是造成原告的伤害者应如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物质损失的确定。

通过质证,原告已经受到的肉体伤害和物质损失,历历在目,不容否认,加害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本庭各方代理人都在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所代理方的利益,以减少或免除可能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精神和人们的善良愿望,这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受害人的损失远远不仅局限在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上,在今后的日子里,还将为弥合难以治愈的创伤付出更多的物质代价,这些开支远非是一个普通百姓家庭能够承受的,因此,凡因治疗由于被告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付出的各项物质开支均应由被告负担。因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医疗费既包括前期治疗的费用,也包括现期正在治疗的费用,还包括远期治疗的费用。尽管未来开支纳数额带有不确定性,但受伤惨重的原告,今后需要治疗、必应治疗、必须支付大量的开支则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法庭在栽量今后治疗等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原告所受伤害的严重性,手术治疗的复杂险和费用支出的必然性等诸因素。

第二,关于本案的精神赔偿问题。

爆炸事件发生距今已经两年了,两年的治疗,原告的伤口虽然愈合,但创伤留下的疤痕永远刻在她那娇嫩、白哲的脸庞上;弯曲的手指活动不便,时时作痛。更使原告痛苦的是,两年前的3月12日,也就是受伤后的第4天,原本已

取得初赛第2名的她将要参加中澳国际英语竞赛,她失去了这一竞争的机会,失去了显示她外语实力的机会;同年7月躺在病床上的原告眼挣挣地看着高个毕业班的同学们考上了大学,这位保送上重点中学的优秀学生又痛失了一次升学的机会。这些美好的理想、美好的生活就毁于这套有质量问题的卡式炉具和燃气罐上。燃烧在原告身上的火被扑灭了;留着血水、绽开皮肉的伤口已经愈合了,但面对升学、面对就业、面对未来家庭生活的原告,心灵上的痛苦和创伤能够即时愈合吗?各位被告仅仅希望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上,否认精神损失的存在,进而免除承担精神赔偿的责任,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与善良的人们所推崇的人道主义大相径庭。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给予保护的内容,这里的人身权与物质性的财产权是相对应的,是一种非财产型的权利,人身权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人的身体健康权,而身体健康不仅指人有一个强壮的体魄,还包括有焕发向上的精神和幸福的情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本身就带有精神赔偿的性质。3月8日的爆炸声中,原告难道仅仅是肌肤在流血吗,她的心不是一直在流血吗?这难道不应获得赔偿吗?花季的少女、娇好的颜容,在短短的几分钟里被毁于一旦,难道她不应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吗?原告的父亲说过,他并不想要被告们的一分钱,他只要自己的女儿。请问各位被告,如果受害的是你们的

女儿、你们的姐妹,你们愿意用金钱去换回这血的代价吗?精神赔偿,索之何过,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第三,关于赔偿额确定的标准问题。

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请法庭在审理本案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1.受害人受到的补偿应使其基本生活维持在事发前正常的水平。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其他基本法律对公民正常的生活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原告一家无意去破坏他人的家庭生活,但也不愿自己平静的生活被他人打扰。如果受害人一家无端遭受这飞来横锅,而得到的补偿却不能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恢复,这无疑是使法律所保护的原告人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破坏,进而违背了立法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2.赔偿应当参考加害人因事故产品获利的情况。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精神是非常明确的,即生产伪劣低质产品的厂家不能因此而获得利益。如果厂家在丰厚的利润中拿出一小部分来补偿消费者永远无法挽回和弥补的损失,仍会使生产者有利可图,便会使一些非法经营者铤而走险继续生产不合格的危害民众的产品。因此法律必然要使制造、销售或使用伪劣产品者所得的利润和利益全部丧失,这才会有力制止其不负责任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赔偿应体现法律在市场经济建设个作为市场行为规范的尊严和威慑力,体现法律在市场经营今的引导作用。本案致人伤害的卡式炉和气罐无疑就是一颗炸弹,而社会上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也是一颗颗定时炸弹吗?今天的这声巨响在17岁少女的头上,也许明天就会有另一颗炸弹在我们自己头上、在我们的亲人头上、在在座的各位听众头上、在本庭的法官、本庭被告方的各位当事人和代理人头上爆炸。生产者、制造者可以辩解肇事产品只是合格产品个的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但它给一个消费者带来的危险和损失却是百分之百的。如果法律在制裁这些违法行为上表现得软弱无力,就无法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对于那些不顾人民生分和财产安全,大发不义之财的人,就要罚他个倾家荡产。谁毁坏我们老百姓美好幸福的生活,我们就要砸掉他手个的饭碗。

最后我代表原告一家对辛勤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对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勇敢呐喊的新闻界的朋友们,对热情关怀和无私帮助受害人一家的广大群众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代理人: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第二篇: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第一、离婚后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既符合事实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证,于20xx年8月8日生一女,孩子自从出生以后,一直随着上诉人生活。截止到上诉人到法院起诉,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解释中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作为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去抚养自己的孩子,并且自己真心想抚养孩子,并且目前孩子还比较小,过早的离开母爱的怀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孩子(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出生后,一直有上诉人抚养,但是被上诉人却趁上诉人外出干活期间将孩子抢走.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中为由,作出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第二、离婚时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结婚到生子,再到诉讼之时,已经将近三年,在离婚时需要真正考虑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一审法院故意将法律生搬硬套,将《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搬出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审法院错误引用本条解释的第(三)项,并且仅仅依靠古月镇民政所的证据、柏岭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就认为因为上诉人索要彩礼而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其实古月镇有被上诉人亲舅舅、柏岭村委会有被上诉人哥哥、出具证言的都是被上诉人的亲戚。事实真相是,被上诉人在下柳矿山打工,每月大约工资是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上诉人(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工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父亲以前搞装修后开矿山,年收入在20000元。按照他们收入来

源,根本不属于生活困难。即使是生活困难,也和被上诉人几年给付的彩礼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说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应该是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目前上诉人居无定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已经将近三年,并且已经生子,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让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第三、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以后,购置了大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并且应该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而不能只是判决上诉人将自己的嫁妆带走,其余的全部归男方所有,这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的代理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谢谢!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清20xx年8月16日  您可以访问亿库网()查看更多与本文《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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