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仲裁代理词

xxx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济南甸柳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劳动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在针对本案的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仲裁庭参考。

一、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1)本案申请人xxx于20xx年6月5日在被申请人山东xxxxx有限公司参加工作,任保安一职,自20xx年6月5日至20xx年11月份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故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被申请人20xx年6月份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申请人要求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申请人平均月工资2250.83元,五年共计11254.15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仲裁庭采纳代理意见,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甸柳法律服务所

代理人:xx

20xx年1月11日

 

第二篇:仲裁代理词

仲 裁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官港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宋小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劳动仲裁。现依照法律规定,结合相关事实依据,对本案的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申诉人于20xx年2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工作,自20xx年至20xx年底,双方每二年续签一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在被诉处的基本工资为1150元/月。劳动时间为实行每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自20xx年1月至今,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入职被诉人处一直恪守职责,认真工作,以单位为家,吃苦耐劳长达近十个春秋。终于积劳成疾,于20xx年12月8日经确诊罹患冠心病,遂病休治疗至今尚未痊愈。然被诉人漠视员工的疾苦,非但不探视关怀申诉人的病情,还减少申诉人应该依法享受的患病职工待遇。更令申诉人痛心疾首的是,被诉人竟于20xx年5月31日单方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这对正处于治疗期间的申诉人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雪上加霜,因为这将必然导致申诉人失去医疗保障,同时面临失业危机。实在令申诉人身心俱损,欲哭无泪。申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多次与被诉人交涉无果。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②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③

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综上所述,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违法收取申诉人的押金、减少申诉人应该依法享受的患病职工待遇、违法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代理人:徐胜明

二OO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