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协议书范本

建筑施工安装协议书

甲方单位: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永兴彩瓦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贡嘎神汤温泉酒店改扩建工程屋面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工期: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15日

2.工程造价:79.00元/m2。

2.1 以上单价为包干价,结算以现场实际施工建筑面积计算。

2.2 工程进度款按建筑面积5300.00m2计算。

2.3 以上单价包含乙方施工时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人工、材料、机械、材料搬运上楼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3.工程结算及进度款支付:乙方材料及人员进驻工地现场之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30%;乙方施工完毕之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50%;工程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毕之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工程总价97%,工程质保金为工程实际总价的3%。

4.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以甲方及质检站验收合格为准。

5.双方义务及权利:施工现场安全及施工过程管理由甲方负责。

6.甲方委派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为驻现场项目经理;

乙方委派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为项目负责人。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单位:永兴彩瓦厂(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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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2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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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 5

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和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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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连续停工超过8小时或造成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

(6)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执行。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对报告事项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 7

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连续停工超过8小时或造成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8

和发包人工程师共同确认,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予确认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共同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9

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4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 10

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 11

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索赔事项不予答复不认可的,按37.1条方式解决。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 13

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四川贡嘎神汤温泉有限公司(公章)承包人: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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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作出的对招标人有利的承诺;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相关施工与验收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7)图纸;

(8)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建委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施工管理通知要求。

2.3适用标准、规范

2.3.1适用标准、规范: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2.3.2规范、标准由承包人自备,当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与规范要不一致时,双方约定选用更为严格要求者为准。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数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6套(含编制竣工资料的图纸,部分专业工程图纸随工程进展逐步提供)。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图转借他人使用。

3.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

4.1.1监理单位名称: 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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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驻地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杨旭光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包括: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成本、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有工程资料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施工各种关系进行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文件,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但只要与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工程款数额、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变更、索赔、建筑使用功能、分包(含指定分包)的范围与内容、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和供应商(含指定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或撤回有关,须经过发包人的审核并批准,并有发包人代表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方可对发包人有约束力。本款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组成文件。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文件。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 张生奇 职务: 现场总工程师

职权:负责现场全面协调管理及技术工作,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合同,增加承包人工程计量或费用。

4.3项目经理

姓名: 何向阳 职务: 项目经理

4.3.1项目经理需持续驻守项目,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中项目经理的义务,并代表签署与工程相关的文件。为消除建设工程中违反分包、转包、挂牌子、戴帽子等不良倾向,该项目将实施项目经理现场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请假报告制度)。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每周不得少于5个半天。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并与经济处罚挂钩。

4.3.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人员),施工员、质检员等应按岗位要求配置土建、安装等合格适岗人员。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不应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合同第23条规定。

5、发包人工作

(1)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水源接口、施工用电及生活用电电源接驳点均由招标人提供,接入费及 16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支付, 所有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施工期间不办理施工用水、用电连接、装表等费用签证。发包人现场直接向承包人移交水电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连接并负责维护。承包人用水用电必须进行申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通电。发包人按月进行计量,并在支付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

(2)发包人约定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有现场进行复核的义务,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负责提供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委托承包人处理相关工作:ⅰ、文物保护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ⅱ、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由承包人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费用按发包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以下通称投标报价包干使用;ⅲ、地下管线、管网探测、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需要移管,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协调处理移管问题,移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或既有管网等资料,承包人应对自身就该勘察报告或管网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负责酒店外立面装饰工程报建工作,负责协调建筑总包方及非承包人工作以外的其它施工方以及当地地方关系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工程造价固定综合单价清单中未包括向总包方缴纳的总包费用)

(5)发包人负责酒店外立面装饰工程金沙板岩材料按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的要求供应材料。

6、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位置搭设施工临时设施,完成施工用电用水接管,申请并投入使用并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且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从施工用电、用水接口到施工现场的电缆、施工现场配电箱、给排水管线以及计量设备由施工承包方自行解决,并为其他分包单位提供水电接口和所需的负荷。所有水电费用由总承包方自理(不包括总承包方为其他分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及为售楼处、样板房和发包方工地办公室的水、电等),投标单位应将此费用包含在投标的综合单价内。水电费用由发包方代缴,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到生活区电缆及相关设备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用电量及电损按实计算,由总包及分包方分别承担各自电费。

(2)承包人应按下表时间提供各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计划、各种材料报审及验收等技术资料。

建筑安装协议书范本

17

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

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

①任何其他承包人;

②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③指定分包人及其工人,指定供应商及其工人。

(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工作人员办公条件。

(4)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

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并立即向发包人、监理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

关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协助发包人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并接受质量

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承包人亦有责任提示发包人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

承包人未办理各种证件、批件而影响工程施工和工期,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6)承包人负责对未竣工验收工程或移交发包人前的建筑产品(含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产品)的成品保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费予以修复。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接受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

的管理,对施工现场各作业层质量、进度、安全、环保、安全进行严格管理,保持工地现场清洁,

各种安全制度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指示警示到位,生产办公及生活设施安排合理,符合施工组织及

双方约定的要求,并与发包人双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详见合同附件五)。

18

建筑安装协议书范本

(8)各分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清理建筑物内外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承包人承担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卫小组,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保证场地清洁,且该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文件报价中。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清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9)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处理并保护好施工现场市政电力、给排水 、道路、动物、地上地下管线、邻近建筑、古树名木及其他公用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办理各类保险,现场按要求提供各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不合格 人员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

(11)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保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以及其他媒体的报道,或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和处罚,由此对本项目和发包人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害。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大小,按照每次2万至5万元的违约金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确定)。

(12)本工程总体施工进度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平衡,以满足发包人和监理对整个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工期的控制要求,对此承包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包人在编制所有工程施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计划,特别对于相关专业、部位和工序的施工顺序应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承包人和各分包单位都能按计划有序地完成各自的工程施工任务。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作相应顺延,但该原因须经发包人、监理确认。

(13)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短时间停水停电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计。如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12小时以内的,承包人承诺不增加工期,不办理补偿费用签证。。如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的,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并向承包人办理补偿费用签证。由于外立面装饰工程工期受气候影响制约非常大,如因气候因素影响累计造成承包人不能施工4小时以内的,承包人承诺不增加工期,不办理补偿费用签证; 如因气候因素影响累计造成承包人不能施工4小时以上的(含4小时),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并向承包人办理补偿费用签证;

(14)总、分包商的权利、义务:承包人是本工程的总包方,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若有分包(分包需发包人同意),不因工程分包而免除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分包人进行全面管理、协调、考核、配合。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的项目(非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承包人必须书面提供分包人的各种资质和资料。承包人需完成分包人进场前的(施工图上所有预留预埋)所有预留预埋工作,凡分包人进场无法施工或需进行返工才能进行施工,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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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管理,满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合理使用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承担自身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15)承包人应保证现场正常施工应急电源的供应。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6)承包人负责配合本工程的档案管理、档案资料、通过竣工资料的检查、验收和交付城建档案馆等工作。

(1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排污费、水资源费、扰民费、民扰费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按有关城市管理、环卫、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完毕,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随工程量增减和工程设计变更而调整。

(18)承包人确认已进行了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能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发包人不对承包人由此获得的资料、信息而做出的理解、判断和结论负任何责任,且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若提出此类要求,发包人将不予考虑。

(19)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鉴于本合同的具体情况,对本工程项目的保险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承包人应根据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对本条款风险的预测和决策能力,全面考虑是否投保或投保险种,但是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必须办理的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相关规定,其确定投保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不论投标单位是否投保,招标单位不再承担本工程投保的义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按合同第6条时间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5个工作日内确认(有必要组织专家会审讨论的方案除外)。

7.2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发包人工程进度总控计划,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直至满足发包人总控进度计划的要求。否则,属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7.3不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何时要求,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说明,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为此作出的方案等不应有任何更改。

8、工期

8.1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以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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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工期延误的处理

8.2.1 允许延误的情况

除发生不可抗力,发包人允许工期的延长(但不支付任何费用)外,只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和设计原因(承包人完成的设计任务除外)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允许工期的延长。否则,承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工期。所有工期的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不可抗力包括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6级以上地震(以当地地震局颁布信息为准)、连续24小时降雨且雨量超过80mm(以当地气象局认定为准)、8 级以上大风(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38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5天的高温天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承包人不能因工期延长的申请未得到批准而暂停、拖延、放缓或停止施工。双方同意,工期延长最终能否得到确认仅与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延期竣工或延期竣工的程度有关,承包人不能仅依据工期延长而向发包人主张任何索赔。如承包人认为工程进行中发生了任何可能的索赔事项,则应当根据本合同[关于索赔的规定]处理。

8.3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每拖延总工期1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有时间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通过日期为准。

8.4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逾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合同因此而解除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工程所影响的整个项目总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弥补因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而产生的时间成本、资产闲置损失和有关费用,违约金不足弥补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8.5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10,00元/天的费用。

8.6 承包人知道,工期对发包人至关重要,如工程未按时完工,发包人因工程建设投入的全部款项将无法按时收回,并且还将导致发包人向因本工程与发包人达成了相关协议的第三人如房屋买受人、承租人或发包人股权受让人等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a.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发包人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蒙受的损失;b.发包人因出售、出租房屋可以预期的收益,该收益按照市场合理的价格确定)高于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8.7承包人因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逾期损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8.8无论任何原因,在工程暂停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1

该等合理措施包括,在工程暂停期间,合理安排驻守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机械。一旦双方对于窝工损失发生争议,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所有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当提供书面的记录或文件予以佐证。

(四) 质量与验收

9、质量要求

本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履约保证金全额进行赔偿,延误总工期按8.3执行,承包人应无偿进行整改直到通过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适用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任何为满足法律规定,及为满足竣工及备案要求而需要的质量检查、检验、检测的费用或配合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质量检查、检验、检测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0、工程验收

10.1隐蔽工程验收

10.1.1所有隐蔽及试验试压项目必须通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联合验收。

10.1.2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须提供相应的各种技术资料)并为验收提供相应的条件(如必要的安全防护、安全通道等),否则发包人可拒绝参加。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必要时,承包人须按规定邀请设计、质监等单位参加。因为承包人未邀请或未提示发包人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而造成验收无效,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2工程设备调试

10.2.1设备单独调试

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10.2.2设备联合调试

工程设备的联合调试工作由发包人组织进行,承包人、分包人、设备供应商和监理工程师参与,设备运转测试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0.3检查和返工

10.3.1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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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发包人的检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10.3.2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规范、野蛮施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停工或返工。经整改并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方可复工或进行下步施工。返工和停工期间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4施工样板

为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涉及外观效果的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均须

作施工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变更引起的返工损失亦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的任何检查均不减少承包人的责任,不得以已经过发包人检查为借口而不遵守相关的规范标准,且不免除承包人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10.5其他管理要求。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合同价款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的收方量结算且总价最高不超过陆佰万元(¥600万元)的计价方式。固定综合结算单价以甲方确认的20xx年4月 13 日承包人提交的总价为55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为准。

固定综合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措施、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保管、管理、保险、税费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将来存在变动的风险及保修期间的所有费用)和每月72小时内因停水、停电、待料引起停工的所有费用。

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涨跌、政策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等任何因素都不调整综合单价,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较施工图纸有误或漏项均视为承包人已将其充分考虑并填报入综合单价内中,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和审计确定

11.4合同价款的调整

只要实际完成工作范围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由于后期实际需要施工图纸同招标用设计图纸有所调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发包人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两种类型。

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以及发包人根据需求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2.范围变更:发包人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 23

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

本合同施工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价结算外,其他施工措施费施工期间不作调整。即投标报价的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系包干性质费用,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11.5新增项目(变更项目)计价结算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按20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调整文件组成综合单价。组成综合单价时,合同中有相同材料单价的,按投标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材料价格的,按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施工前提出,发包人确认价格。按以上原则组成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11.6材料价格风险

本项目无可调价材料,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不作任何调整。

11.6.3本工程涉及的除上述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外的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其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同时还包括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承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

12、工程量确认

12.1工程量计算

(1)按GB50500-2008清单规范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屋面瓦按实铺计量,交接处不重复计量。

(2)签证的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和GB50500-2008清单规范确定的计算规则计量。签证工程量由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现场、监理联合签认,并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如发包人成本部人员在审核签证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恶意通过签证增加项目成本的,发包人有足够理由可拒绝支付该签证费用,并处以罚款。

12.2 拆除、隐蔽、合同清单外签证工程量确认的时间和要求

拆除工程在拆除之前,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需提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现场共同对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合同清单外签证工程量在签证内容完成以后七天内上报,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属拆除工程、隐蔽工程的,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对相关工程量进行确认,由此发生的工程量计量争议,发包人将按有利于发包人的情况进行结算。

12.3 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分部工程完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的要求格式上报分部工程的详细工程量。承包人未按时间要求和文件格式上报工程量,即采用发包人的计算量为最终的结算值。

12.4审核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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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报告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值有和承包人报告值不同时,按审核值进行结算。

13、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4.1本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节点支付:

(1)、工程开工后按月进度双方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当月总价的50%。

(2)、剩余的50%款项,于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45%;最后的5%为质保金,如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余款,发包人按当地商业银行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息,支付承包人工程余款利息。

(3)、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于整体工程竣工结算安全使用满一年后30天内付40%、安全使用满二年后30天内支付完毕;

14.2合同外增加项目(如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与索赔、材料价格调整等)必须完成所有申报、审核、确认手续后,在结算后最后一次付款一并支付。

14.3工程款支付程序

承包人上报进度款申报表,经监理人确认符合要求及进度完成情况后交发包方,发包人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复核、计量和计价审核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进度款,提交付款申请书和相应金额的正式#5@p及上一月已发放现场人工工资的工资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收款方、出具#5@p方、合同承包人均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及时支付现场工人工资,若承包人不提供工资表或拖欠现场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相应款额。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4.4工程款支付申报要求:

14.4.1申报进度款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1)经监理及发包人项目部审核的《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附照片)

(2)经发包人工程部审核的《工程费用支付申报表》

(3)《工程造价计算书》

(4)本次进度期间发生的影响造价的签证、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等,经监理、项目部、成本管理部签字的三份签字单汇总表

(5)《工程造价计算书》光盘

14.4.2关于工程进度申报资料的说明

(1)若承包人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描述不清,未能说明该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的具体建筑、安装部位,而监理人或发包人工程部在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确认中亦未说明该分部 25

分项工程发生的具体部位,发包人成本管理部将暂不计算该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待承包人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部位做书面补充描述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工程部书面确认后在下期进度结算中调整。

(2)发包人成本管理部如果在进度款审核过程中才收到和本期工程进度有关的部分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和技术联系单的将暂不对这些迟到的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和技术联系单进行工程造价审核,这些迟到的图纸、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联系单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在下期进度中由承包人重新上报,并按流程逐层审核。

14.5发包人在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须提供建安税#5@p,工程款甲方以100%转帐支付给乙方。甲方付至乙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乙方需保证该工程款专款专用。如发现乙方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付应付进度款的30%,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六) 材料设备供应

15 材料设备供应:

在此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注明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质特征等内容,经发包人确认后双方签字封存样品。对书面说明规格、品质等特征的按书面说明,无书面说明的按封样所反映的品质特征检验,封样品质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经发包人认质或认价的材料(设备),若承包人购进冒牌(贴牌)的假冒产品的,承包人应按所涉该类材料(设备)价款总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无条件返工更换,影响工期的,按逾期完工处理。

15.1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

15.1.1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二。

15.1.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后三月内完成认质认价工作,确定品质、供货商、材料出厂价和材料结算价,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品和出厂价与供货商签定供货合同。承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1、3发包人完成认质认价并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超过14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1.4认质认价后的材料(设备)结算单价,承包人按此价格进入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异议。

15.1.5认质材料(设备)或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进货时按样品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由承包人按材料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5.1.6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7天内编制属于认质认价和只认质的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不及时上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5.1.7经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承包人提出代 26

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15.2认质的材料(设备):

15.2.1认质的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一

15.2.2凡需认质的材料(设备)均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和发包人管理流程操作,违反此项规定引起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责任确定

16.1承包人对自己采购的材料与设备负全责;

1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及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按照相关建设规程验收合格后使用。

16.3如果发包人对货物的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在货物到场后的一周内,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与供货人代表的共同监督下,对没有破坏货物原厂包装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封样后送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由发包人负责支付检验费。

检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支付一切费用。对已经施工的同批次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换货,并负责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

对于已经施工完毕的该批次货物,责任全部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无偿返工。

16.4对于发包人要求的符合建设规程验收要求的检验与实验,需要送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的,由承包人支付检验费。

16.5若发生合同清单外新增材料、设备,发包人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和其他要求采购新增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拒绝。

16.6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锁定品牌、厂家、样品、价格、承包人采购;认质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锁定品牌范围、样品,承包人按投标要求的品牌市场价格执行采购。发包人认质和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发包人保留改变供应方式及根据项目特征更换品牌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

(七) 工程变更

17、发包人变更

17.1 发包人变更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发包人决定变更引起的签证按照本合同第11、12条规定计价方式与签证办理程序进行。

17.2 设计变更

由于设计原因采取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第11、12条约定的确定费用和支付方式。发包人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18、承包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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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即使发包人同意,也不改变合同第11、12条约定的费用确定和支付方式。发包人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18.2对施工图图纸的质量问题,如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和水电施工图的之间有矛盾,是成熟的承包人应该预防与在施工前应该发现并提出设计修改的,如果承包人没有及时向发包人或设计人提出修改,责任在承包人。由此带来的变更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19、设计优化

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优化,须经设计院、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按设计优化后方案施工。

(八) 竣工验收及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 竣工资料

(1)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前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套(住宅类工程竣工图中应含每户水电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所有资料须达到发包人要求为止。

(2)竣工验收资料必须通过发包人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最终才能办理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取得工程档案移交有关证明文件,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竣工验收

验收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的各项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3日内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的初验。

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承包人于5日内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20.3 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整改合格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工程移交,并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工程移交完成。承包人必须全部撤场,否则,视为承包人竣工日期延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水电费),由承包人负担。

21、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要求

(1)承包人在竣工完成竣工验收且竣工资料验收合格与移交发包人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2)竣工结算最终以建设单位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结论为准。

(九) 保 修

22、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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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履行保修义务,每次维修的质量由发包人签字认可为准。

22.2保修期内,相同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达到发包人、业主要求或通知后3日内仍不进行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同时承包人必须另支付当次维修费用30%的管理费给发包人。相关费用发包人可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通知承包人即可。费用超出质保金额的,发包人将保留向承包人追索不足金额的追诉权利。

22.3其它未尽处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合同附件。

(十)工程现场管理

23、工程现场管理

23.1 总体要求:

(1)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制度。

(2)除按本合同执行质量管理要求外,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项目部管理制度;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各分包商的管理,充分调动分包商的积极性,并为分包商提供必须的便利。

23.2 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要求:

(1)承包人承诺完成本工程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均属本公司全职在岗人员,没有挂靠问题存在。承包人派往本公司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均须在职在岗,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均须具备上岗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须具备上岗证的操作工人也必须具备上岗证。承包人所有现场人员均须挂牌上岗,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并不得在其他项目部或部门兼职;项目经理部人员以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若需调整,须报发包人批准。否则,若发现承包人人员岗位不齐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人员和不符投标文件及发包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按履约保证金的10%扣收承包人违约金;累计三次发现不符的或发现乙方施工组织(人员)与承包方系挂靠关系的,发包人按全额履约保证金扣收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后的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10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按日以差额的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工程所影响的项目总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弥补因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而产生的时间成本、资产闲置损失和有关费用,违约金不足弥补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承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3)承包人必须设立专职资料员,与发包人资料员对接,进行资料管理、整理工作,承包人资料员无权拒绝接受任何来自发包人的文件、变更、资料等书面文件,但可以通过书面提出异议。

(4)承包人工作人员如因管理水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被发包人要求调换或调岗调职者:项目正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被要求调离一次承包人按履约保证金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被要求调离一次承包人按履约保证金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9

履约保证金扣减违约金后不足部分的弥补按本合同其他已有约定执行

(5)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周例会制度,以及巡检制度,相关责任人必须出席;并在总进度计划要求下,每月报送进度计划,每周报送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安排,并在周例会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每周报送的周报括本周完成情况,下周计划,并提供真实的现场劳动力、机械投入计划,以及真实投入情况,对工程进展能有准确的把握,以便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否则,承包人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6)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施工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验,以获得建筑材料使用许可证。

(7)承包人在文件管理中必须建立文件往来台帐,可以查明时间、主旨、接收人、发放人、文件去想,施工资料也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

(8)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可行的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文件编号制度,以便于资料管理的严密性和追溯性的实现。

(9)每周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进行巡检,相关人员必须出席,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处理,否则每延长一天将承担500元-100000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情况确定,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10)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专项临时用电方案操作。承包人有义务提前提出大型机械进场的用电需求,以便发包人提供满足现场需求的电源负荷,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1)承包人必须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岗位制度,并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岗位职责,对承包人进行考核,考察承包人是否适合在后续工程中继续与我方合作;

(12)甲方要求承包人将违反以下条款的施工人员调离本工地,承包人必须执行。

需持证上岗的岗位,无证上岗者;

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者;

现场实际人员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不符者;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及分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工作者;

高空抛弃建筑垃圾者;

随地大小便者;

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主要责任者(施工员、班组长、质检员、工长); 发包人认为其他应予调离的情形。

以上处罚及罚款(违约金)经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不需要承包人确认,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23.3文件制度

(1)除非紧急情况发生,一般情况下业务活动应采取书面形式,相互联系应以书面为主并以书 30

面为准。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或其他合适单位的指令也应在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认可。双方务必注意文件收发签字。

(2)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所有文件应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本项目部印章,承包人发出的所有文件应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本项目部印章,否均视为无效。

(3)应时刻注意有关资料的制作、运行及保管工作。

(4)为方便文件收发,承包人必须指定文件收发人。除非承包人特别声明,承包人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均可代表承包人签收文件,只要其签字收文,则文件视为即刻已送达,不允许出现不接收文件的情况,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上报文件份数规定:各种技术、经济文件上报必须为原件。技术文件上报份数为4份;工程量变更签证上报份数为四份,审核后,发包人承包人各留两份。必须注意,此份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任何复印件均不能作为结算等的有效依据,其后果概由丢失单位负责。

23.4 本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1)有关进度、质量、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承包人必须谨慎遵守。如果发生不能满足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情况,经监理或发包人指出后2天内仍未采取措施解决,发包人有权指令其他任何单位代为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本工程必须建成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所有临时设施、用电等必须规范整齐。大型设备必须提前申报并经发包人确认批准。承包人须研究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措施,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严格执行材料报审制度,材料、设备进场前填写《材料报审表》、《成品、半成品报审表》报发包人,经审批后方能进场,未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准运进场内,其中水电管、线材须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对于未报审就使用的材料、设备,一律按照不合格处理,已经施工的,必须无条件返工,同时承包人应按该部分合格材料价格的10-20%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4)本工程中对于成品破坏实行严厉的惩罚制度,发生人为破坏,负责保护单位除承担全部经济、工期等责任外,每次按500~5,000元支付违约金(罚款),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5)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协调领导,承包人必须要求所有进入现场人员谨慎遵守安全文明守则,否则应承担不同额度的罚款(违约金),例如:

工人不佩戴安全帽一次罚款50元;

随地小便一次罚款100元,随地大便一次罚款500元;

管理人员则加倍处罚;

指出安全隐患后拒绝整改的将处以30,000元罚款。

31

(6)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严格执行,并纳入发包人对承包人考核的范围。

(7)承包人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本工程必须取得成都市标准化工地称号,否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8)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并且每月提交安全性分析及处理方案;承包人须每周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周报,每延迟一天将承担200元的违约金。

23.5 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安全文明生产规范,遵守成都市的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的管理规定,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2)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须带安全帽及胸卡、标志牌,承包人须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及偷窃行为,如发生恶性事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对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污水排放、环境卫生、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被政府部门处罚,所有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承包人须加强内部管理,注重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承包人必须协调好与政府、周边群众的关系,如因承包人与政府、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情节恶劣或可能影响发包人形象,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和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5)不管任何理由,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到发包人现场办公室、发包人售楼部、公司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消除影响。如有物品损坏承包人需加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6)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停工、返工、材料和质量问题的损失,同时承包人需无条件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7)若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5000元承担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只需书面通知承包人。

(十一) 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即为违约。

24.2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2.1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8.3、8.4、8.5承担违约责任;

24.2.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连续时间超过1天的或虽因特殊原因离开现 32

场连续时间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次;

24.2.3除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限期内整改。

24.2.4 因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限期内整改。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限期内整改。

24.2.5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承包人违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经发包人签字即可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只需书面通知承包人

24.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警告通知.

(1)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14天,承包人仍未采取整改措施;

(2)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发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

(3)实际工程进度滞后。

警告通知发出后7天,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时,或承包人虽经整改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和工期要求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解除已实施部分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相应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解除的,承包人应按全部工程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弥补因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而产生的时间成本、资产闲置损失和有关费用,违约金不足弥补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5、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25.1本合同订立、履行、解释及纠纷之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5.2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或纠纷事项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6.2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7、合同补充条款

27.1承包范围及材料设备供应:

27.1.1承包范围内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供应见本合同附件一、二内容。施工工作内容详见设计 33

图纸及本合同约定,设计图纸的要求与本合同规定矛盾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7.1.2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分包、转包给第三方。在工程进行当中,发包人如果发现工程实际实施单位法人或自然人并非合同承包人(包括非法转包),即发现“挂靠”或“戴帽”等类似问题,发包人有权对已完工程量不予确认及结算,并保留对合同承包人与实际实施单位或自然人追究造成发包人相关实际损失的权利。此外,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终止合同,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保留对其余分包工程进行专项招标分包或指定分包的权力。

27.1.3如遇总承包与指定分包范围界定不清时,由发包人发文确定,总包及分包不得有任何异议。

27.2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应缴纳伍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过承包人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逾期交纳的,应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选择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或宣布解除合同。

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7.2.5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基本履约保证金(无息)

27.2.6投标人承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保证担保所需的相关费用。

27.3承包人违约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罚款或承担违约金,当期处违约金(罚金)由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至发包人财务部或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7.4承包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发出终止通知后,承包人应迅速:

(1)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工程;

(4)撤离现场所有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并将承包人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款规定移交和撤离的,应承担和逾期竣工一样的违约责任。如果在竣工验收和备案时,需要承包人的配合,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以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27.5发包人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人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生效。

发包人发出终止通知后,承包人应迅速:

(1)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3)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工程;

34

(4)撤离现场所有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并将承包人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款规定移交和撤离的,应承担和逾期竣工一样的违约责任。如果在竣工验收和备案时,需要承包人的配合,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以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如果发包人终止合同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及时:

(1)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成的任何工作应付款额;

(3)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4)付给承包人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27.6 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没有查清下列事实前,发包人没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

(1)为完成工程而必须进行或按照合同发包人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

(2)因为工程逾期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标准计算,自本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计算至工程实际完成之日,但因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的,承包人不承担此部分逾期的责任);

(3)由发包人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处收回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果有的话),这种超支费用的计算应按以下(a)超出(b)的差值部分确定:

按本款上述(1)(2)(3)约定所确定的款额;

如果承包人能够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合格完成工程时发包人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如果没有出现超支,则发包人应在扣除相应的保留金后向承包人支付余款。保留金的支付按照保留金支付的规定支付。

27.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发包人:四川贡嘎神汤温泉有限公司 承包人: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35

发包人(全称):_四川贡嘎神汤温泉有限公司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贡嘎神汤温泉酒店改扩建工程外立面装饰(屋面瓦、灰泥饰面、金沙板岩粘贴、檐口线条等外立面装饰项目)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贡嘎神汤温泉酒店改扩建工程外立面装饰(屋面瓦、灰泥饰面、金沙板岩粘贴、檐口线条等外立面装饰项目)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协议书所列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5______年; ⒊本装修工程为___2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缺陷责任期。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__24__个月;

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

四、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6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____5%______,并同意选择第____2____种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____/____;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____5%____。

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四川贡嘎神汤温泉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住 所:成都市金河路15号322房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886164689 电 话:

传 真:02886164689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610015 邮政编码: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37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四川贡嘎神汤温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该工程项目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治保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工程项目开工前与乙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并在整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本协议和《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工程部《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安全进行监督。

2、甲方对施工用电、用水,有权对用电用水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包括用电用水的日常检查、审核批准、计量和结算。

3、指导和督促方建立和健全施工安保机构和制度,落实安保措施,进行责任分工。甲方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听取乙方的安全工作汇报,对施工中存在的隐患和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甲方要求乙方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组织与协调有关部门召开现场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组织施工,自愿接受甲方的各种安全质量检查。

2、乙方应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保措施和安全事故急救预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常设安全员。

3、乙方应落实各种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经审核的安全技术方案,对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施工机械和劳保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各种安全技术方案应及时报甲方、监理审批和备案。

4、乙方用电用水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须进行申请接入,乙方应在用电线路和用水线路经甲方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乙方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用电用水,不得任意拉线接电接水。具体按甲方《施工用电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

5、乙方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及施工机械要安放整齐,有明确的指示和警示标志,并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道路畅通。

6、乙方应对施工场所内市政公共设施进行严格的保护,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如出现安全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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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施工条例和防火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人应巡查、检查、抽查相结合,每月写出安全报告。施工现场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使用明火时应取得动火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乙方对分包施工单位实行总包防火责任制和签订分级安全施工协议。

8、乙方应落实员工安全生产上岗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加强夜间和节假日的值班制度,并向甲方呈报值班名单。

9、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工程材料、设备、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对于施工现场设立的临街围护、遮挡护拦、脚手架等,现场安保人员要加强检查巡视。

10、乙方在施工现场应独立设置员工生活设施,不得与工程项目的办公区混合,并符合卫生、通风、用火安全。乙方应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员工膳食、饮水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各种危险事故发生,否则产生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对员工进行治安管理教育,认真执行成都有关公安治安管理规定,严禁出现打架、赌博、酗酒滋事等违反治安条例的现象。

三、补充条款:

本协议书与双方施工、安装合同时效相同,签订合同同时应签订本协议,合同到期时本协议同时终止。

本协议一式捌份,建设、施工单位各持肆份。

建设单位:四川贡嘎神汤温泉有限公司(章) 施工单位: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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