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范本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2013〕00号

本院20##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1998年-20##年再沿湖路小学;20##年-20##年再南粤市第六中学;20##年至今在家没固定工作,有时帮人打工。

前科: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犯罪嫌疑人李刚,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4岁,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粤市监管医院。

家庭情况不详;

1995年-20##年沿湖路小学;20##年-20##年南粤市第六中学;20##年至20##年外出打工;20##年至今开士多店。

严重疾病:20##年1月23日晚脾破裂,南粤市监管医院证明其不适合羁押

(三)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曾用名:无,绰号:无,男, 1997年1月15日出生(未成年),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刘建平,南粤市外机械修造厂工人;母亲,李菊,在家务农;大哥刘忠严,外出打工。

20##年-20##年在十四路小学;20##年-20##年在南粤市第十一中学;20##年9月至今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

20##年5月被学校处分留校察看一年。

(四)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5岁,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妻子李菊,43岁,在家;大儿子刘忠严,19岁,外出打工;小儿子刘小严,16岁,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

1975年至1982年读书,1985年至今在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当工人。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P73-74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P6-8、案件来源P12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P9-11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P13-14

20##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              

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将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2月11日在市中心医院将犯罪嫌疑人李刚抓获。

分析:张小明被盘查时,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其符合所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认定张小明不构成自首。

李刚、刘小严、刘建平无自首情节。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P15-29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年2月21日届满,本案受案日期为2月23日,该案提请批准逮捕超过刑事拘留期限,存在超期羁押现象。

刘建平不存在法定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情况,其刑事拘留期间最长应为七日,该案对其刑事拘留30日的延长拘留期限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况:看守所未在拘留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所时间,仅注明了日期。

(5)欠条P39

写有“本人王大宝欠李刚人民币五万元整”

证明王大宝写欠条的事实。

(6)情况说明P59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警大队出具:20##年1月23日8时40分许,我所侦查员李聪、马小东到位于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的刘建平家搜捕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向刘建平询问案发时刘小严在何处时,其说刘小严一整天均在家中看电视,并没有外出;在询问其刘小严后来去哪时,刘建平说可能去同学家了,并向我们提供了刘小严可能找的几个同学的姓名,后经我们核实,刘小严并未前往这些地点。

分析:仅有刑警大队印章,应由侦查员李聪、马小东签名,或对两名侦查员作询问笔录,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7)刑事判决书P75

证明张小明前科情况,2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8)常住人口登记表P77-80

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相同,其中刘小严出生日期为1997年1月15日。

(9)李刚不适宜羁押证明P81

(10)南粤市职业学校证明P81

学校决定开出刘小严学籍。

3、证人证言

(1)张晓丽(女,20岁,犯罪嫌疑人李刚的配偶)P36-37

20##年1月22日下午大约5点多,我给王大宝发了条微信,说自己比较无聊什么的,王大宝就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也正好没什么事干,于是我们就约定6点左右在恒丰宾馆见面。我告诉他在405,他就上来了,在屋里我们随便聊了一会,就有人敲门。王大宝去开的门,我老公李刚和两个男的就冲进来了,有一个叫张小明,另一个人我不认识。张小明穿了一件淡黄色“T”恤衫,前胸口有红色的“adidas”标志,另一个人年龄较小,看上去很年轻。他们进来后,李刚就把王大宝推倒在床上。我问李刚来干什么,李刚说他们是专门来“捉奸”的,并大骂我不要脸,出来偷野男人。之后李刚还打了我一巴掌,并把我推出门外,让我滚回家。我在外面敲门,他们不开门,过了一会,我就自己回家了。李刚在家经常打我,我怕他当时又再打我。我当时也没想到会出什么事,顶多打一顿王大宝就完事的。

分析:证明了李刚、张小明还有一名年较小的男子进来打了王大宝。

(2)李菊(女,42岁,刘建平的妻子、刘小严的母亲)P38-39

刘小严是农历1997年元月15日出生的,他出生那天正好是正月十五元宵节。公历是1997年2月21日。农村都讲农历。

这个月23日警察搜查你家里时,在你家里一个房间的床下发现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一个盒子和一些导火索,盒子里面有几十枚雷管等爆炸物。我不知道家里放了这些东西,也不知道是雷管、导火索爆炸物品。可能是我大儿子刘忠严带回来的,他去年跟一个搞采矿的老板到东源县开采钨矿,前一段时间回家了,我们当时没有注意到他房间里床下放了那些东西。

(3)刘建兰(电话查询)P85

当时我帮刘小严上的户口,他出生那天是正月十五,按农历1997年1月15日报的,公历日期应该在2月中旬左右。

分析:(2)号(3)号证人证言证明刘小严1997年1月15日生日为农历日期。

4、被害人陈述

(1)王大宝(男,24岁,个体户)P30-32

20##年1月22日大约5点左右,我给张晓丽发了个微信,约定6点钟在恒丰宾馆见面。她告诉我在405房,我到房间后就张晓丽自己在那。我和张晓丽坐在床上闲聊了一会儿,这时就有人敲门。我去开的门,进来三个男的。他们进来后就把我推倒在床上。她丈夫说,我们来“捉奸”!说着就打了张晓丽一个嘴巴,并让张晓丽先滚回家等着,以后再收拾她,之后就把张晓丽推出房门外了。后来这三个男的就打我,说我与张晓丽通奸。对我拳打脚踢,把我鼻子都打出血了,眼睛也打肿了。他们三个都打了,围着我拳打脚踢。有两个人拿着小刀,但没有使用。 后来我看这样被打不行,要吃眼前亏,就提出给张晓丽的丈夫五万元了结此事,但他说至少要十万元。后来我们谈妥给八万元,因一时筹不到那么多现金,先给三万元现金,另外五万元过两天再给。他们当时要钱,我身边没钱,我说要出去找人借钱才行,但他们不让我出去,让我打电话找人借。我当时假装打电话找人借钱借不到或找不到人,一直拖着,他们仍然不让我出去。到晚上8点多钟,我看拖延不下去了,就给我朋友胡广明打电话,向他借三万元钱。我说现在要急用三万元钱,让他一定要想办法筹到,并让他9点左右送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有人会过去取。到9点左右,胡广明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污水处理厂门口,我就说我让两个人去找他取钱。之后,他们留下一个年龄较小的拿着刀在宾馆看着我,另两个人出去了。到9点多时,那个看我的人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匆匆走了,我也就走了。后来我给胡广明打电话,他说来取钱的人有一个受伤了,另一个人跑了,到底是怎么回事,他现在文明派出所,我就赶过来派出所了。

分析:证明在房间内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暴力、胁迫的情况及找胡广明借钱的事实。

(2)胡广明(男,24岁,个体户)P33-34

20##年1月22日晚上8点多钟,王大宝给我打电话,说他要急用三万元钱现金,让我筹齐并送到市污水处理厂门口。我就回家拿了三万元的现金送过去了。我到污水处理厂门口一个高个、一个矮个。那个高个问我是不是给王大宝送钱来了,我说是。他们说是王大宝让他们来取钱的,我就把三万钱给了这两个人。这两人刚走,我就觉得不太对,就掉转车头回来,追那两个人。我追过去时,这两个人正好走到污水处理厂东侧拐角处。我喊了一声“你们等一等”。这两个人回头看我一眼,那矮个说了句什么,就奔我过来,一把把我从摩托车上拽了下来。我说你们干什么,之后就互相拽着,互相撕扯。这时那个高个也过来,他拿着小刀朝我扎过来,我顺势拽着那矮个子往前一挡,那刀就扎在那个矮个子的腹部,那矮个子就松开手,倒地上了。我也就松开了手。那个高个子看到扎伤了人,就跑了。

分析:证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的事实及李刚受伤的经过。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张小明P42-47

第一次讯问笔录:20##年1月22日下午5点多,我正和刘小严在“传奇网吧”上网,李刚给我打电话,说有急事,要我带几个朋友到恒丰宾馆。我看恒丰宾馆也不远就叫上刘小严一起去了恒丰宾馆。到了之后,我看到李刚正在宾馆门口,我就过去,并介绍李刚和刘小严认识。我问李刚什么事,李刚说他老婆可能和别人在这个宾馆开房鬼混,要我们一起上去打他们一顿,并敲诈那个男的一笔钱我说没问题,我和刘小严都带着小刀呢!李刚说用刀吓唬吓唬他就行,别用刀伤人。但他想让这小子“出点血”,给哥们几个喝酒钱! “出点血”就是向和李刚的老婆开房的那个人要些钱的意思。刘小严在旁边听着。我们说话他都能听到,但他没吱声。刘小严的意思就是默认了,之后他也确实与我们一起去了。我们就一起进到恒丰宾馆,直接到四楼的一个房间。李刚让刘小严去敲门,说是服务员。刘小严就去敲门了。一个男的开了门。我们三个一拥而上进屋了。那个男的被李刚推倒在床上。当时张晓丽正在床上坐着,看到我们进来就站起来,问李刚来干什么。李刚说我怎么不能来,并打了张晓丽一个嘴巴子,把张晓丽打倒在床上。后来李刚又把张晓丽拽起来,向门口一推,让张晓丽滚回家去等着。张晓丽不走,李刚就让我和刘小严把她推出去,并锁上门。张晓丽在外面敲了一会儿门,也不知什么时候走了。我们三个人就对这个男的拳打脚踢,打了十几分钟。这个时候我和刘小严的小刀都没有拿出来,只是用拳脚打的。后来那个男的主动提出给李刚五万元钱了结此事。那时我们就不打了,我和刘小严在边上玩小刀,让这个男的知道我们有小刀,让他别反抗,李刚就和这个男的谈补偿的事情李刚说五万元不够,让王大宝拿十万。王大宝说没有那么多钱,他俩继续谈,后来定的是给八万元,先给三万元现金,过几天再给另外五万元,先写五万元的欠条。这样王大宝就写了一张五万元钱的欠条,并给他的朋友打电话,让他的朋友送钱来,可打了好长时间也没联系好。到晚上8点左右,才联系好一个朋友,王大宝让他这个朋友九点钟送三万元到污水处理厂门前。是李刚定的时间、地点,让王大宝这样说的。快九点时,王大宝的朋友给王大宝打电话,说到了。王大宝说自己有急事,马上让两个朋友过去取钱。这是李刚让王大宝这样说的,之前都定好了。我和李刚过去取钱,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之后,就让刘小严看着王大宝,我和李刚就去污水处理厂门口,那里有一人站在一台摩托车边。李刚过去问他是不是给王大宝送钱的,那人说是,李刚说王大宝让我们来取钱。那人就把一个塑料袋给李刚,之后我们就走了,那个人也骑摩托车走了。我们刚走到污水处理厂的墙角处,那人就追上来,并喊我们站住。李刚说被发现了,转身过去就把那个从车上拽下来,与这个人撕打起来。我一看这情形,就想帮李刚,我掏出身边小刀上去就想扎这个人,结果因为那个人把李刚往前一拽一挡,我扎的那一刀扎在李刚的左腹部了。我一看扎到了李刚并出血了,我很害怕,就马上跑开了,打车走了。我没有扎过人,当时我看扎出血了,而且出了很多血,我就害怕了,当时我只想赶紧离开,所以我就打车走了。我打车到沦河桥时,遇到设卡的警察,就把我拦下了,当时警察问我干什么去,我就说我把一个朋友给扎伤了,并交出了那把小刀。之后我就被带到巡警队,把事情的经过都说了。李刚当时就倒地上了,我看出了好多血,所以我就跑了。我还给刘小严打电话了,我告诉他说出事了,让他赶紧走,别管那个人了。我比李刚个子高。

第二次讯问:我想要我家里人帮我请个律师。(讯问人员说:我们会尽快将拘留通知书送给你家人,请不请律师是他们的事。说句实话,现在请律师也没有多少作用,你就不要破费你家里的钱了!你必须老实交代罪行才能争取从宽处理。)

分析:证明作案动机、过程及行为,证明其与刘小严、李刚殴打了王大宝,并在李刚谈“赔偿”时,以“玩小刀”的形式胁迫被害人王大宝。证明了李刚受伤的经过。

(2)刘小严(未成年人)P48-51

第一次讯问:我的出生时间为1997年1月15日。20##年1月22日下午5点多,我和朋友张小明在“传奇网吧”上网打游戏。张小明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让我跟着他去恒丰宾馆办点事,我就跟着张小明到了恒丰宾馆。在恒丰宾馆门口,张小明与一个男的见了面,我在边上站着。后来张小明给我和这个男的作了互相介绍,让我叫这个人李哥。这个男的说他老婆和别人在这个宾馆开房鬼混,让我和张小明帮忙教训这个男的一顿,然后再向他要索赔。之后我们就到了宾馆的一个房间。李哥让我假装服务员骗开了门,我们三个人就冲进屋了。屋里有一男一女,女的好像是李哥的老婆,李哥打了那女人一个嘴巴,然后让她滚回家,并把她推到门外。之后我们三个就打了这个叫王大宝的男人,是用拳脚打的。主要是李哥和张小明打的,我只踢了他一脚。后来王大宝提出赔偿给李哥,我们就不打了。王大宝和李哥谈的,我和张小明在旁边一边玩小刀,就是让王大宝看了害怕,吓唬吓唬他。后来王大宝就开始打电话借钱,到8、9点钟时才借到钱。后来李哥和张小明去取钱,让我在房间里看着王大宝。我是拿着小刀看着他的,他很老实,不敢动。过了一段时间,张小明打电话给我,说出事了,别管那个王大宝了,让我快走。我就自己跑回家了。

我到家后,我爸刘建平见我脸色慌张,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我爸。他叫我不要跟任何人说这件事情,然后他给了我1000元钱,让我去我姑姑家先躲一躲。我就拿着钱走了,但是我没有去我姑家,我跑到东山区津桥路的“逍遥网吧”上网去了,不敢外出,在那里连续上了几天网玩游戏。后来我就在那里上网时被抓了。

第二次讯问:我知道我错了,我只是想帮一下朋友的忙,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我愿意改过自新!我不想让学校知道,否则肯定会开除我,因为我已经被学校处分过了。现在是寒假期间,我想尽快处理完,还可以回学校上课。让我爸爸来看我就行,是他让我逃走的。

我院讯问:听我爸妈说是农历1997年1月15日出生。P82-84

分析:证明作案动机、过程及行为,证明其与张小明、“李哥”殴打了王大宝,并在李刚谈“赔偿”时,以“玩小刀”的形式胁迫被害人王大宝。

(3)李刚(男,24岁)P55-59

20##年1月22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跟着张晓丽看到她在恒丰宾馆总台开了一间房就上楼去了,总台告诉我是405房。之后我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让他帮我找几个人到恒丰宾馆来,我有急事。我想让张小明找人帮我一起打与我老婆开房的人。过一会,张小明就领了个小子来了,张小明问我什么事,我说有人引诱我老婆开房,你们帮我上去“捉奸”。张小明说没问题,一起上去揍他一顿,并说他和那个叫刘小严的都带着小刀。我说不用刀,不要伤人,但我们不能便宜了那小子,得向那个小子要点赔偿费。这样我就和张小明还有刘小严到了405房间的门外,我让刘小严假装服务员敲门,是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开的门。我们三个人一起冲进屋,把这个人推进屋里。到屋里我看到我老婆张晓丽在床上坐着呢。张晓丽看到我们进来,问我怎么来了,我说就是来抓你们这对狗男女的,并打了张晓丽一个嘴巴。之后我就把张晓丽推出门外,让她滚回家,并把门锁上。她在外面敲了一会儿门才走的。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开始打那个男的就是拳打脚踢,没有动刀。打了几下后,王大宝说他和张晓丽是网友,网上认识的,他根本不知道张晓丽已经结婚了,他想给我拿点钱作为赔偿了事。这样我们就不再打他了,就和他谈赔偿的事。他说拿五万元给我,我提出要十万元。后来我们商定赔偿八万元,先付三万元现金,另五万元先打个欠条。他给我写了一张欠五万元的欠条,后来他就开始给自己的朋友打电话借钱。张小明还有刘小严在一边的床上玩小刀,可能是帮我吓唬王大宝吧。王大宝在八点多钟联系了一个朋友,向这个朋友借三万元钱。王大宝告诉他这个朋友把钱送到污水处理厂门前。是我定的时间、地点,我让王大宝这样说的。到九点左右,王大宝那个朋友打来电话,说已经到了。王大宝说马上让两个朋友去取钱。原来我们就定好,由刘小严负责看着王大宝我和张小明去取钱。王大宝接完电话后,我和张小明就去了污水处理厂的门口,门口站着一个,我和张小明过去问这个人,是不是给王大宝送钱的,他说是,我说是王大宝让我们来取钱的。那个人就把三万元钱给我了。我和张小明就沿着污水处理厂的围墙走着时,那个送钱的人又追上来,喊我们俩站住。我一看是被发现了,就想把这人打倒后再跑,我就对张小明说打他。我先跑上去把那个人从摩托车上拽下来厮打,这时张小明也过来了,我被那个人拽了一下,不知道怎么回事,张小明一刀扎到我的左腹部,我就倒地上了。他应该不是扎我,是扎那个人,正好那个人拽我挡在他前面,就扎在我身上了

分析:证明作案动机、过程及行为,证明其与刘小严、张小明殴打了王大宝,并在与王大宝谈“赔偿”时,张小明、刘小严以“玩小刀”的形式胁迫被害人王大宝。证明了李刚受伤的经过。

(4)刘建平(刘小严的父亲)P52-54

第一次讯问:20##年1月22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小儿子刘小严从外面跑回来,上气不接下气的,我看他很慌张,就问他怎么了。他告诉我说,他帮一个朋友打了和他朋友的妻子开房的一个男的,并向这个人要钱,在取钱时出事了,他就跑回家来了。我听了之后也很着急,不知怎么办,我就告诉他这件事谁也不能告诉我到里屋抽屉里拿了1000元钱还有几件换洗的衣服给他,让他去他姑家先躲躲。然后刘小严拿着钱和衣服就走了。第二天上午,有两个民警来我家找我。我想我儿子刘小严的事情警察可能知道了,警察进屋后问我1月22号那天刘小严在哪,我为了保护我儿子,就骗了警察,说我儿子一整天都在家里看电视,哪也没去。警察又问我刘小严现在在哪,我就说刘小严现在在哪我也不知道,可能是去找同学家玩了吧。然后我告诉警察他可能找的几个同学的名字。那两个警察好像不相信我所说的,要求我带他们到我家的几个房间搜查一下。我就带他们到每个房间察看,结果他们在我大儿子房间的床下发现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一个盒子和一些导火索,盒子里有几十个雷管那两个警察当时就把那些东西扣押了。我真的不知道家里放的这些东西是雷管、导火索。可能是我大儿子带回来的,因为他去年跟一个搞采矿的老板到东源县开采钨矿。前一段时间他回家时带回一些物品,我们当时没有注意到那包东西。一个星期前他又跟别人到云南搞煤矿去了,具体地址还不太清楚。他没有跟我们联系过。

第二次讯问:我记得刘小严是农历1997年1月15日出生的,出生那天正好是正月十五元宵节。他的实际出生日期比这个小,应该是公历1997年2月中旬出生,好像是2月21日,具体时间问他妈妈比较清楚。农村都讲农历,很少讲公历的。

分析:证明其知道刘小严打了人并向人索要钱财,即涉嫌抢劫犯罪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且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实。

证明刘小严1997年1月15日生日系农历。

6、鉴定意见

(1)王大宝伤情为轻微伤。P65-66

(2)李刚伤情为重伤P67-68

(3)刘小严骨龄鉴定为16周岁±6个月,未满18周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犯罪现场图及照片P72

案发地点位于恒丰宾馆。

(2)搜查笔录P73

20##年1月23日搜查刘建平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5组房屋时,发现雷管49枚、导火索几十米。

(3)王大宝辨认出20##年1月22日再东湖区恒丰宾馆内对其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P60-62

(4)胡广明辨认出20##年1月22日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李刚、张小明。P63-64

侦查活动监督:胡广明辨认对象仅为9张混杂照片,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两份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制作。

全案证据综合分析:

1、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共同犯罪行为:

主观上: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事前经过共谋具备对被害人王大宝实施暴力、索要钱财的共同故意;

客观上:三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被害人王大宝的陈述对案发经过,三名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表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三名犯罪嫌疑人殴打了被害人,并采用“玩小刀”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向其朋友胡广明借钱的事实,该事实有证人张晓丽的证言、被害人王大宝伤情鉴定等证据佐证;

犯罪形态上:张小明、李刚的供述和被害人胡广明的陈述证明,被害人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了李刚,另有扣押清单佐证,证明犯罪既遂

改变定性: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王大宝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索要财物,虽财物的取得地点并非暴力、胁迫的实施地,但仍然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2、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刘建平知道刘小严打了人并向人索要钱财,即涉嫌抢劫犯罪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且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实,已经涉嫌窝藏、包庇罪。

3、关于犯罪嫌疑人刘小严的年龄: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证人李菊、刘建兰的证言及电话询问记录、犯罪嫌疑人刘小严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出生于1997年1月15日,但该生日为农历生日。骨龄鉴定其为16周岁±6个月,未满18周岁,与上述情况相符。现有证据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刘小严犯罪时15周岁。

4、刘忠严可能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证人李菊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在刘建平家中搜查出爆炸物,刘建平、李菊表示不知该爆炸物来历,猜测为刘忠严的。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指示意见:

无。

(二)需要进行立案监督或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

1、立案监督:对刘忠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理由。

2、侦查活动监督:

(1)刘建平不符合延长拘留至三十日的情况;

(2)张小明拘留期限在呈捕前届满,属超期羁押;

上述(1)-(2)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看守所未在拘留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所时间;

(4)王大宝、胡广明的询问笔录时间冲突;

(5)张小明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与张晓丽的询问笔录时间冲突;

(6)胡广明辨认笔录中混杂的照片数量不足;

(7)扣押刘建平物品无见证人签名;

(8)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调取证据通知书且无物品持有人、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9)讯问刘小严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10)犯罪嫌疑人张小明要求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应当转达其要求而未转达;

(11)没有为刘小严申请法律援助;

(12)全案询问被害人、证人未告知其权利;

(13)全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及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上述(3)-(13)应当口头纠正办案机关,并对书证瑕疵依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需要补充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李刚被张小明捅伤行为的评价:李刚、张小明取钱行为为抢劫行为的延续,李刚正在实施抢劫行为其人身权利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张小明以故意伤害的故意刺向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因被害人并未受伤,无法认定其涉嫌犯罪,故不应认定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

五、处理意见

承办人意见: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以抢劫的共同故意,采用暴力殴打王大宝、 “玩小刀”胁迫作为手段,强迫被害人王大宝向其朋友胡广明借款三万元现金,并以非法拘禁王大宝为方法,获得了三万元现金,其三人的行为已符合抢劫罪之犯罪构成,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张小明随身持有刀具,其行为特征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嫌疑人李刚未羁押,张小明可能串供、逃跑,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李刚符合逮捕条件,但其不适宜羁押,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虽然涉嫌抢劫罪,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且为在校生,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其未满十六周岁,可以不批准逮捕。

鉴于以上,对于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应认为有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李刚、刘小严应认为无逮捕必要。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明知刘小严打了人并向人索要钱财,即涉嫌抢劫犯罪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且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实,已经涉嫌窝藏、包庇罪,其与张小明、李刚、刘小严等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可能存在串供、毁灭证据可能,有逮捕必要。

故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涉嫌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刘小严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

当否?请领导审批。    

承办人签字: 张小玲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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