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

文书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

(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

首部

标题和案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 文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尾 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法院公告的严肃性,利用软件系统提高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并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公布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网络版、中国法院网发布),请各地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________:上诉人_______就( )字第(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_____日_____时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__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日____时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__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__日_____时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________: 本院受理_____诉__________(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_____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______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_(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___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_(案由)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______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_________失踪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_____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______申请_______死亡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_______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① 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诉________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_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诉________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______因_______,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______人________的申请,已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_______破产还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在本院_______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6、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________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

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_______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17、终结________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______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______后,已不足以支付_______,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______。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______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8、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________失踪。

19、申请宣告死亡① 下落不明已满4年

本院受理_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__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0、申请宣告死亡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本院受理_____申请宣告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_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1、申请宣告死亡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院受理_______申请宣告_________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______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2、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______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3、评估报告

_______:本院受理________执行一案,依法委托________对_______进行评估,现已作出________评报字(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_____日内,向______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24、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本院受理_________申请认定_________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法院公告文书制作要求示例

[______省]______法院

______:本院受理______诉________(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______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法官: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手机:13_______________ 邮寄样报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来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范文

* * *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民初字第001号

原告肖亮,男,19xx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鹏,男,19xx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哲,男,****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肖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肖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肖哲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亮诉称,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xx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xx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xx年6月证实肖立于20xx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xx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被告肖鹏辩称,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xx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肖哲辩称,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肖立生于19xx年,早年丧偶,19xx年生长子肖明,肖明于19xx年娶妻李利,19xx年生被告肖鹏;原告肖亮生于19xx年,至今未婚;被告肖哲是肖立二哥的儿子。19xx年被继承人肖立在一次与儿媳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6年时间未与家里联系,原告肖亮和肖明经多方寻找没有肖立的任何音讯,为此原告肖亮和肖明于20xx年向本院申请宣告肖立死亡,本院于同年判决宣告肖立死亡。肖立的遗产有: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方米房屋1套。继承发生后,肖明和被告肖鹏表示愿意接受继承,原告肖亮未作任何表示,但继续与肖明居住于120平方米的套房内,20xx年肖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20xx年6月,原告肖亮得知被继承人肖立于20xx年5月17日病死,生前留有两份遗嘱:20xx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xx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原告肖亮主张要求接遗嘱继承,并和肖鹏共同继承存款23万元;被告肖哲亦主张要求按遗嘱继承,受到被告肖鹏的拒绝,为此引起纠份,诉至本院。

原告肖亮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xx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xx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xx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xx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xx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对双方争议的原告肖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时效问题及被宣告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如何认定继承时间问题、肖哲是否有继承权问题,本院查明:

1、 原告肖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肖鹏辩称,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没有主张继承权,而肖立的遗产已实际由肖明继承,自此原告的权利已受侵犯时,到20xx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

原告认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他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依法律规定应视为接受继承。他仍和肖明、被告肖鹏居住肖立的遗产120平方米房屋里,因此肖立的遗产并非分隔,不存在原告的权利受侵犯的事实,他在20xx年知悉肖立立有遗嘱后,方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并非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肖立被宣告死亡以及肖明死亡后,原告肖亮仍与被告肖鹏共同居住在肖立的遗产120平方米的房屋内,且古画五幅和存款23万元亦共同保管,其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原告肖亮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当原告肖亮知悉肖立实际死亡时间及立有两份遗嘱后,方主张继承的权利,而受到肖鹏拒绝时,其权利始受到侵犯,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对被告肖鹏的主张不予支持。

2、当发生宣告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符时,应如何认定继承时间问题。 原告诉称,宣告肖立死亡时间与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不符,而产生当事人利益冲突时,应以实际死亡时间认定继承时间。

被告辩称,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即为继承时间,不应以肖立实际死亡时间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业已查明,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尚未分割,现已确定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且已查明肖立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从而使被继承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依法应确定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为开始继承的时间。原告肖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3、肖哲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肖哲明知肖立立有自书遗嘱,而在二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继承,丧失了继承权利。

被告肖哲辩称,其获知肖立立有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及存款5万元时是在20xx年6月,知悉后即主张依遗嘱继承的权利,并未超过两个月时间,因此应认定肖立所立的遗嘱有效,应依该遗嘱继承。

本院认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在20xx年6月前被告肖哲知道肖立立有遗嘱的事实,其得知受遗赠时间应认定为20xx年6月,其表示接受继承时并未超过两个月时间,因此应依遗嘱享有继承权。对原告肖亮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肖亮与肖明系被继承人肖立的儿子,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肖明先于肖立死亡,应由被继承人肖立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告肖鹏代位继承。对宣告死亡的判决予以撤销,确认肖立实际死亡时间20xx年5月17日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肖立在生前先后依法律规定立有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但后一份遗嘱内容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未列部分的遗产,应由法宝继承人,即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即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三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古画二幅及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存款18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条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xx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

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200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 年6月25日 (院印)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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