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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年度)×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辩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月 日 (院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 ×民 终 字 第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告 ) ……( 写 明 姓 名 或 名 称 等 基 本 情 况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告 ) ……( 写 明 姓 名 或 名 称 等 基 本 情 况 ) 。 第 三 人 ……( 写 明 姓 名 或 名 称 等 基 本 情 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双方当事人的称谓 除 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 诉 人 × × × 因 … …( 写 明 案 由 ) 一 案 , 不 服 × × × × 人 民 法 院 × × × × 年 × × 月 × × 日 作 出 的 ( ××××) ×民 初 字 第 ××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公 开 ( 或 不 公 开 )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 写 明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www.62566

341.com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等 )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未 开 庭 的 , 写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 括 写 明 原 审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判 决 结 果 , 简 述 上 诉 人 提 起 上 诉 的 请 求 和 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 审 理 查 明 , ……( 写 明 二 审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 。 本 院 认 为 , ……( 根 据 二 审 查 明 的 事 实 , 针 对 上 诉 请 求 和 理 由 , 就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是 否 正 确 ,上 诉 理 由 能 否 成 立 ,上 诉 请 求 是 否 应 予 支 持 ,以 及 被 上 诉 人 的 答 辩 是 否 有 理 等 ,进 行 有 分 析 的 评 论 ,阐 明 维 持 原 判 或 者 改 判 的 理 由 ) 。 依 照 ……( 写 明 判 决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条 款 项 ) 的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 写 明 判 决 结 果 。 分 四 种 情 况 :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 一 、 撤 销 ××××人 民 法 院 ( ××××) ×民 初 字 第 ××号 民 事 判 决 。 二 、 ……( 写 明 改 判 的 内 容 , 内 容 多 的 可 分 项 书 写 ) 。 ”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 一 、 维 持 ××××人 民 法 院 ( ××××) ×民 初 字 第 ××号 民 事 判 决 的 第 ×项 , 即 ……( 写 明 维 持 的 具 体 内 容 ) ; 二 、撤 销 × × × × 人 民 法 院( × × × × )× 民 初 字 第 × × 号 民 事 判 决 的 第 × 项 ,即 …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 、 ……( 写 明 部 分 改 判 的 内 容 , 内 容 多 的 可 分 项 书 写 ) 。 ”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 一 、 维 持 ××××人 民 法 院 ( ××××) ×民 初 字 第 ××号 民 事 判 决 ; 二 、 ……( 写 明 加 判 的 内 容 ) ……( 写 明 诉 讼 费 用 的 负 担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月 日 (院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155

20771、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诉被告×××… (案由) 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一审)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廛民初字第××号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工会书记,电话:(略)。 原告魏××,男,66 岁,汉族,住偃师市××区××街商业城××楼××号。系被害人魏×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 魏××诉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一案, 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和原告魏××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 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诉称

,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系魏××之子)于 1998 年 8 月 4 日驾车 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经过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暴雨袭击,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改道至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幸遇 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被害人身亡。经调查,该公路防护墙为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所有和养护。墙体坍塌 是因为被告市公路总段日常养护不善所致。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 偿汽车损失 55200 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 152736  40 元。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 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已尽养护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经审理查明,1998 年 8 月 4 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 7 时许,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 魏×驾驶该单位豫 C-17779 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 不能通行, 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 此时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 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 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 104800 元,赔付座险 1 万元。 以上事实,有中财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勘查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人和管理者,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应对其尽谨慎维护义务。市 公路管理总段虽然对公路防护墙进行了管理和养护,但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其关于倒塌为不可抗力 造成及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公路防护墙在雨中倒塌致车毁人亡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 魏×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认为被害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法无据。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6 条、第 119 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偃师市总工会汽车损失 20276 元。 二、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魏××死亡赔偿费 33780  1 元、丧葬费 1000 元、赡养费 13400 元, 合计 48180  1 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 1 万元,再付 38180  1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元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 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龙×× 审判员 龚×× 审判员 李×× 1998 年 11 月 10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民事起诉状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2  5 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 年 11 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 南路 38 号砖混结构三层约 200 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 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 业之用,年租金 7.5 万元,租期自 199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3 年 11 月 19 日;原告必须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 30 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 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 4 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 协议

,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 7.5 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 年 11 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 7.5 万元。 2000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 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 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 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 11 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 违约行为损失租金 7.5 万元,造成营业损失 5 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 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及《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 年 12 月 5 日 附 : 1.本状副本 2 份; 2.书证 3 份。×××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 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 ××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

进行了 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 证据)。被告人×××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 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 额和支付的日期)。 ” 第三,宣告无罪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姓名、赔偿的 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 第四,宣告无罪且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1 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刑事判决书(一审)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1)宜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69 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宜阳县人,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农民, 家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 年 12 月 16 日因涉嫌本案被

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非法行医罪,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 非法行医, 并造成了被害人刘女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辩称,被告人虽没有执业许可证,但给被害人的中草药符合药理,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在于 被害人不遵医嘱。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孙××辩称,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 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1994 年曾在宜阳县中医院学习。2000 年初,被告人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 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诊所。2000 年 11 月 14 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 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 10 克,川芎 10 克,赤芍 10 克,川乌、草乌各 9 克,甘草 10 克,木香 10 克的中药,嘱被害人用半斤白糖和 1 斤白酒兑泡 7 日服用。被害人将中药带回 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发现被害人死于被告人所配制的药酒中毒。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开的处方单,被害人父亲刘××关于被害人就诊后病情的陈述,宜阳县检察院 委托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书予以佐证,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 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

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未遵医嘱服药所致,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责任的辩解意 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为,被告人非法行医,被害人由被告人诊治以及被害人服用被告人所开的药后 死亡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人作为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医生” ,对“川乌”和“草乌”这两种药 含“乌头碱”应当是明知的,但其给被害人开处方时对用药量没有进行适当地把握,而是仅凭经验办事, 忽视了人与人的不同和药与药之间的差异。而且在给被害人所开处方上仅注明“泡 7 日服用” ,再无任何 特别交待。而作为被害人不可能明白该剂药中含有很大的毒性,其提前服用虽有不当,但被告人的疏忽大 意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 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1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审判长 张×× 审判员 杨×× 审判员 李×× 2001 年 1 月 6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袭××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刑事起诉状宜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郭××,男,31 岁,1969 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 年 12 月 16 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 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1994 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

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 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 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 2000 年 11 月 14 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 副含乌梅 12 克,川芎 10 克,赤芍 10 克,川乌、草乌各 9 克,甘草 10 克,木香 10 克的中药,嘱刘女用 半斤白糖和 1 斤白酒兑泡 7 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 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 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 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 含有剧毒物“乌头碱” ,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人 超量使用川乌、 草乌, 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 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 7 天后服用” ,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 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 样一个结论, 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 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 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 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6 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 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2000 年 12 月 22 日 (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 3 份; 2.证据目录 1 份; 3.证人名单 1 份。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电话:62926341、62891691、81660343、189xxxxxxxx、153xxxxxxxx(24h 服务热线) 、81660343(早 9: 00-

晚 20:30) 畅途旅游网: http://www.chujingtong.cong 苏州市 民首选出游助手!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 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 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 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 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 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 10000 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 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 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 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 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 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 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 10000 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 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0 条第 2 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 1 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 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 1 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谭×× 1999 年 7 月 28 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 1 份××××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检刑抗[××××] ××号苏州湖东店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178 号湖东邻里中心 (好利来蛋糕斜对面) 传真: 0512-62891692、 628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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