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范本(简易版)

除尘系统设计合同

委托方: (简称甲方)

设计方: (简称乙方)

一、 工程概况:

1.设计工程名称:

2.设计工程地点:

3.设计工程风量:

4.设计工程范围:

二、 设计程序: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费按套计取,设计费总计 元人民币.

2.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甲方付与乙方定金为总设计费的50%,即 元。

3、施工图完成后,甲方确定无误,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三、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甲方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变更,引起设计修改,须另付修改费。

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 事先经甲乙双方已确认的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的,乙方可酌情收取工作量相应的设计费。

4. 对未经甲方确认的,或未付清设计费的图纸均不能外带。

5. 施工中,甲方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的即表明甲方放弃对乙方所拥有的相应权利。乙方也

不再对甲方的设计负责。

乙方责任:

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施工图。

2. 乙方对施工图中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

3. 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设计订金。

4. 乙方负责向甲方施工时解释图纸。

四、 其它:

1. 在实施前甲方或施工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要求为准,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或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均应与设计师进行图纸交底,凡未会审交底而进行施工的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2. 对甲方提出的有违反设计规范的建意及要求,乙方有权不予采纳,如甲方要求乙方强制采纳设计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名称(签字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公路工程设计合同范本(20xx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2.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认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注。

3.2.3  勘察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持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6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7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 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定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 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 履约担保

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想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3  延误

6.3.1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 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①本款仅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的项目。如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II评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将本款重新约定为“无论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是否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一致,发包人均应按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及合同约定的调整金额(如有)向设计人进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天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定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按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其他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歀

 说 明: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①《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仅为示例,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                   公路工程。   

1.2  发包人: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4 后续服务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名,其中至少有   专业    名,  专业    名……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3.5 履约担保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3.9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本款约定为:

(1)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通过初测、初堪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堪报告送审稿    份。

(2)初测、初堪外业验收后        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份;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份;

(4)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   份;

(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包括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份;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各             份;

(7)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   份)。

(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天内完成;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年;缺陷责任   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5.违约与赔偿

 5.2 设计人的违约

(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

 7.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2  项约定为: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 

 7.2 支付时间

(①本款适用于固定总价模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3)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4)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业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90%;

(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7)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的违约金。(①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

 7.2支付时间

(②本款适用于固定单价模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报价清单中所列工作量是预估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报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3)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       %;

(4)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       %;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90%;

(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7)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的违约金。(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

 7.5 暂列金额

本款约定为: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       %。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本款约定为:           

 7.7质量保证金

本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①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5%。发包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设计人,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

 8.其它

 8.4争议的解决

8.4.1  项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    仲裁委员会。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      法院。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 ”)与              (以下简称“乙方”)于                  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项目名称 )        标段勘察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          工程概况: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二、乙方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包括: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的前者为准。

四、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      元人民币)

五、项目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       

六、勘察设计周期:            。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九、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廉政合同格

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设计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 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甲 方 监督单位: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乙 方 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设计人全称)(下称“设计人”)将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堆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注: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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