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范文

一例自卑心理的案例分析

摘要:本案例是一自卑心理的案例。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整理,求助者的自卑心理是因其认知上存在的错误观念“离婚女人形象不好”所至,主要症状表现为:意识清醒,思维正常,有明显的焦虑、紧张情绪,和强烈的自卑感,导致心情压抑、苦闷焦虑;人际关系紧张;睡眠不良。该求助者自知力完整,有急切的求医欲望。根据正常与异常心理活动的三原则,排除了精神病与神经症,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根据其心理问题的特征,采用针对此类问题最有针对性和效果的认知行为疗法。与求助者共同协商制定了咨询目标与咨询方案。咨询过程经过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的确立,心理咨询,结束与巩固三个阶段。整个过程以消除错误的认知模式,建立新的合理的认知模式为核心,结合行为治疗手段,循序渐进地矫正不良行为,建立新的行为模式。经过四次的心理咨询后,根据求助者的自我评估和他人反映,心理测验结果,咨询师的评估:焦虑情绪缓解,自卑心理显著改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本案例成功运用了认知-行为疗法,对改善求助者的自卑心理有显著的效果。

关键词:自卑,一般心理问题,不良认知,认知-行为疗法

一、一般资料

1.人口学资料:刘某,女,36岁,某公司职员,会计,高中文化,离异,汉族,无宗教信仰,目前与父母同住一普通社区。

2.个人成长史:求助者性格文静、内向,但在熟悉的人面前言语较多。在家排名最小,父母均为农民,上有一姐,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但对子女顺其自然管教,气氛宽松,促成求助者任性、固执,脾气急躁,姐姐平时也让其三分。幼时经常能主动与父母交流;曾听母亲说起一女邻居有婚外恋导致离婚,自此对离婚问题怀有负性想法,认为女人离婚不光彩。读初三时有一男同学向其表达爱意,求助者嫌其相貌丑陋而拒绝,并以此作为笑料在父母面前述说,遭到父母的责怪,

认为不应嘲笑别人短处。自此很少主动再与母亲交流,但有些话愿意跟父亲说。觉得父亲虽为农民,但身材高大,脸相俊朗,而且善解人意,不轻易发火,还比较幽默。求助者数次在姐姐跟前表示,将来嫁人就要嫁爸爸那样的男人。为此曾遭到姐姐的讥讽,说求助者有恋父情结。24岁那年,偶遇初中毕业、做司机的小学同学林某。林某生性活泼,爱开玩笑。求助者无意间发现,林某1.8米个头,有几分父亲的“遗传因子”。两人相爱了,半年后结了婚。好景不长,求助者生完孩子不久,就发现丈夫有了外遇。规劝不成,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林某常将其打倒在地。求助者想尽办法挽回,情况仍愈演愈烈,万般无奈之下,在孩子3岁时,两人离了婚。无重大躯体疾病史,无精神病家族史。有一与其有类似离异经历的女友。

3.精神状态:意识清醒,思维正常,情绪焦虑易紧张,有一定自制力但易激动,言行一致,人格较稳定。

4.身体状态:近两个月睡眠较差。

5.社会功能:人际关系紧张,工作容易分心,考勤状况良好。

6.心理测验结果:1)SAS:标准分55;2)SDS:标准分56; 3)SCL-90:总分156,人际关系敏感2.2,抑郁2.4,焦虑2.1。

二、主述和个人陈述

1.主述:离婚后,求助者摆脱了暴力阴影,但认为离婚是可耻的事。其一同样经历的要好女友,也持相同看法。也因此求助者对婚姻毫无信心,从不主动交男朋友。一直对外界刻意隐瞒离异一事。后来,一同事偶然得知她的事情,并告诉了其他同事。求助者知道此事后,心里很不安,开始觉得同事以异样的、甚至鄙视的目光在看自己,而个别同事有意无意问起其家庭的事,更让其感到是故意羞辱自己,觉得更加抬不起头来。在持续的心里压力下,工作开始分心,脾气急躁,单位领导和同事开始对她有了看法。她认为,领导和同事将她工作上的一些差错与她的离异问题作了因果联系,感觉呆不下去了,自感压抑,无法解决,前来咨询。

2.个人陈述:“离婚已有四年了”;“从小就认为离婚对女人来说是可耻的事”;“社会对于离过婚的女人,总是有偏见”;“我现在有点怕上班,怕他们问我离婚的事”;“有时觉得不要离婚好,有

一个表面完整的家庭,人家也不会说三道四了;但是想想那种难受的滋味,还是离了好”;“不想再结婚,形象太受影响了”。

三、观察和他人反映

1.母亲诉述:有1个多月了,我女儿感到累,认为在现在的单位上班没劲,想换单位。问她为什么,她也不愿说。我也在想这情况是不是跟她离婚有关。离婚后,孩子、房子都给了男方,她跟我们住在一起,在家总是唉声叹气的,说是命不好遭离婚。以前她下班后喜欢到朋友那里去,但现在一下班,就把自己关在房里,总是看书听音乐,她那些朋友也都不来了。人家给她介绍男朋友,她也不感兴趣。

2.咨询师了解及观察到的情况:求助者在婚姻上对自己要求很高,自小认为女人离异不光彩,是丢人的事情。坦言只要没有暴力,即使没有感情,也愿意维持婚姻。谈及前夫时,情绪激动,泣不成声。领导和同事过去对自己很友善,工作上有点小差错也不计较;自从他们知道自己离婚后,他们总是不给自己好眼色看,自己觉得在单位里成了“坏人”。要好女友的同样经历和观点,加强了其对离异问题的负性评价。只想离开目前的单位,对人的敏感也仅限于目前单位的同事,无泛化。求助者意识清楚,自知力完整,应答切题,情绪略焦虑,面色忧郁。

四、评估与诊断

1.评估: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收集,该求助者智力水平正常;个性偏内向、孤僻、较难适应外部环境;胆小、固执,任性,依赖性强,敏感,易受暗示,情绪不稳定。整体心理健康状态较差。问题主要表现为认知上存在错误的观念;心情压抑;人际关系紧张;心理问题引发的躯体症状表现为睡眠不良。病程不到两个月。

2.诊断:对该求助者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

诊断依据:

1)根据病与非病的三原则,该求助者知情意协调一致,个性稳定,主客观世界统一,自知力完整,主动就医,并且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2)该求助者病程的症状表现(如焦虑,睡眠障碍等)不足三个月,精神痛苦程度不甚强烈,没有影响逻辑思维,对社会功能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内容尚未泛化。该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并不严重,时间也较短,可以排除神经症和严重心理问题。

3)该求助者的心理问题是在近期(被同事知道离婚以后)发生的,内容只局限在公司,尚未泛化,反应强度不太强烈,能找到相应的原因,思维合乎逻辑,人格无明显异常。可以对该求助者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

鉴别诊断:

1)与精神病相鉴别:根据病与非病的三原则,精神病的特点是知情意不统一,没有自知力,不主动就医,伴有幻觉、妄想、行为异常等。该求助者知情意协调、一致,有自知力,主动求医,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2)与神经症相鉴别:神经症的特点是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的影响,问题出现泛化和回避,反应也与初始事件本身不相关,持续时间大于三个月或半年。该求助者的精神痛苦程度和社会功能受损程度并不严重,病程不足3个月,评分不足6分,问题也没有泛化。因此可以排除神经症。

3)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严重心理问题的反应强度强烈,已泛化,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病程大于两个月。该求助者的心理问题没有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泛化,持续时间不足两个月,因此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3.病因分析

1)生物学因素:该求助者的问题中没有明显的生物学因素。

2)社会性因素:存在负性生活事件(离婚)

3)心理因素:存在不良认知(女人离婚不光彩);个性特征偏内向、孤僻、较难适应外部环境,缺少人际沟通。

五、咨询目标的制定

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1.具体目标:改变该求助者认为“女人离婚不光彩”的看法;改善该求助者焦虑情绪和人际交往状况,使其心理测验结果恢复正常水平;改变该求助者的睡眠状况;平衡与他人比较而产生的自卑心理,纠正其负性情绪和错误认知。

2.近期目标:坦然面对外界议论,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3.长期目标:完善求助者的认知,增强其社交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树立自信心。

4.最终目标:促进求助者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充分实现人的潜能,达到人格完善。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主要咨询方法与适用原理:认知-行为疗法。

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离婚后自我形象的不认可。其原因是在其成长经历和个性特点的基础上,在“离婚形象不好”的错误认知模式主导下,不能有效地应对离异、外界议论等应激性社会事件.而具有同样经历的女友的感受,使其错误认知和不良行为不断重复和强化,反过来又加剧了认知和个性的偏离。不过,求助者目前的心理和行为异常还没有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还只是一般的心理问题。认知-行为疗法对此类问题是最有针对性和有效的。为此整个过程应以消除错误的认知模式,建立新的、合理的认知模式为核心,结合行为治疗手段,循序渐进式地矫正不良行为,建立起新的行为模式,并在新的认知模式的指导下,逐步内化成为求助者的自然行为。

2.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求助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责任

1)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2)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3)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1)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2)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3)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4)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5)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1)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

2)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3)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1)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3)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1)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2)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3)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1)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2)遵守咨询机构有关规定;

3)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4)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3.咨询时间与收费

咨询时间:每周1次,每次1小时左右

咨询收费:每次50元

心理测验收费:SAS,SDS 20元/次; SCL-90 60元/次

七、咨询过程

咨询阶段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任务

1)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2)了解基本情况,收集一般临床资料;

3)紧张、焦虑与人际敏感行为的临床评估,有关心理测量;

4)确定主要问题,探寻改变意愿;

5)进行咨询分析.

完成情况

1)填写咨询登记表,介绍咨询中的有关事项与规则;

2)倾听求助者的诉说,鼓励其宣泄不良情绪,调整心态,获取了求助者的信任和理解;

3)收集求助者临床资料,了解其成长过程,尤其是重大事件。探寻求助者的心理矛盾及改变意愿;

4)求助者独立完成焦虑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 、90项症状清单的自测;

5)将测验结果反馈给求助者,并作出初步问题分析,让其理解为什么会这样;

6)咨询师告知其为一般心理问题,进一步说明其心理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以躯体症状表现出来,目前其睡眠障碍就是躯体化表现之一,需定期进行心理治疗;

7)布置咨询作业:认真思考咨询师的谈话并提出问。

2.心理咨询阶段

任务

1)加深咨询关系;

2)识别负性自动想法;

3)学会合理评价,提高自控力;

4)认知行为干预。

完成情况

1)反馈咨询作业:认为咨询师说的有道理,从理性上能接受“女人离婚并不丢人”,但不知为什么就会这么想问题;

2)说明认知行为治疗原理;

3)认知分析;

4)结合认知行为治疗原理,咨询师与求助者就上述认知分析环节进一步商讨:早年女邻居因婚外恋导致离异而形成的错误认知模式,因此解决其心理问题的根本在于改变这一认知模式;

5)与求助者进行角色扮演(咨询师扮演同事、求助者扮演自己),观察其情绪反应,让其描述具体想法;

6)咨询师与求助者探讨婚外恋问题。让其意识到婚外恋并不都是不合理的,引导其重新审视当年女邻居的婚外情形象;

7)布置咨询作业。

3.结束与巩固阶段。

任务

1)学会合理评价,对紧张/焦虑的自我管理;

2) 继续识别负性自动想法;

3)加强与同事各方面交流。完成情况

1)反馈咨询作业:让求助者详细描述心烦意乱的情境,以及与同事接触的感受并解释自己何以有这种感受;

2)与求助者进行角色扮演,这次由求助者扮演同事、咨询师扮演求助者。让其观察“求助者”在何时产生情绪反应并进行分析;

3)进一步分析负性自动想法,明确行为与认知的关系,引入“合理观念“,重新看待自我形象(离异女人);

4)布置咨询作业。

八、咨询效果评估

1.求助者自我评估:“不再像以前那样紧敏感了;觉得离异不是像自己以前认为那样不好的事情,不再像以前那样自卑,开始重新和朋友交往,在面对别人评论的时候也没觉得什么不舒服。”

2. 他人反馈:同事认为刘某变得开朗了; 刘某的母亲也说刘某下班后不再把自己关在房里,也不提换工作的事情了。

3.心理咨询师评估:求助者已基本纠正了不良认知;自卑心理得到了克服;情绪症状(自卑、紧张、焦虑、人际关系敏感)得到了改善;躯体症状(睡眠不良)已消除;能够较坦然地面对外界议论,轻松的和同事相处。

4.心理测验结果:1)SAS:标准分48,2)SDS标准分51,3)SCL-90:总分146,人际关系敏感1.9,抑郁2.0,焦虑1.8。

总结:本案例中的求助者的自卑心理是因其认知上存在的错误观念“离婚女人形象不好”所至,因焦虑、紧张情绪,和强烈的自卑感,导致心情压抑、人际关系紧张;睡眠不良。根据病与非病三原则和症状标准,排除了精神病与神经症,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与求助者共同协商制定了可行的咨询目标与咨询方案。采用认知-行为疗法,咨询过程经过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的确立,心理咨询,结束与巩固三个阶段。整个过程以消除错误的认知模式,建立新的合理的认知模式为核心,结合行为治疗手段,循序渐进地矫正不良行为,建立新的行为模式。经过四次的心理咨询后,根据所定的咨询目标进行评估可知:本案例成功运用了认知-行为疗法,求助者的焦虑情绪得以缓解,自卑心理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社交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人格进一步完善。

 

第二篇: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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