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都有可能采取救助措施也都有可能不采取救助措施。大部分情况下,对伤害的后果是行为人所希望,行为人不会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不能因此就认定为故意杀人。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实施救助并阻止了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只能认定故意杀人中止,不能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将实施救助作为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意见,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就本案而言,一是上诉人挣脱被害人束缚后并没有继续进行捅刺,没有积极追求更严重的伤害后果。二是上诉人捅刺后,被害人没有涌出大量鲜血让上诉人看到,被害人没有倒地甚至走路都正常。上诉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强调两次,就是为引起法庭重视,上诉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被害人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三是上诉人在捅刺后,也并没有急于离开现场,而是等被害人自己打开车门自己上车后才离开的。上诉人不知道被害人伤害的后果,怎么会出现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呢。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杀人动机和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害人并无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口角发生些冲突。上诉人是基于这个偶发因素而一时激愤。根据常理判断,行为人不会因为争吵两句或被夹着脖子就会对对方产生杀机,何况是两人刚一起吃饭喝酒。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上诉人都坚称只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束缚才做出这样的行为。虽然这个动机和目的,是很难用证据

来证明。但是根据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当时的环境均是很难证明上诉人存在杀人的故意。在主观意图很难证明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惯用就是用客观推主观。根据上诉状的第一点,显然原审法院在客观推主观的过程中,依据不足,逻辑牵强。

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违背疑罪从轻的刑罚原则。

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成立故意杀人罪,应该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即使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推翻故意杀人罪,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部分第1条第3款规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故意伤害罪。”

四、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与大量司法判例相矛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丰某使用饭店剔骨刀捅刺被害人背部造成其左肺及肺门处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十四年。XX市中级人员法院[2009X]X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敦某持刀刺被害人左胸部一刀,致被

害人“因胸部刺创造成左心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八年。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韦某持刀朝被害人的身上乱捅,其中一刀刺中其右心室,导致脏破裂死亡,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定性不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十二年。XX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魏某持刀连捅被害人胸、腹部四刀,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未遂)不当,量刑为六年。(上述案例详细内容附在本上诉状后) 上述判例与本案的共同之处在于,使用致命工具、攻击要害部位、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些判例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但是不能无视其重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案如果不改判,恳求贵院进行详细的说理阐明本案与上诉判例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上诉人恳求贵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纠正原审法院错误,让法律彰显人性光辉,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篇:故意伤害起诉书范本

故意伤害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汉族,19xx年10月9日出生

住址:北京某某小区某某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田某,男,19xx年10月4日出生

住址:北京某某小区某某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消除不利影响。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2日晚上19时50分许。被告因与原告争夺上网机位而发生口角,被告突然用一根一米左右的钢管殴打原告致原告左臂受伤,后送至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左肱骨下段、外侧髁骨骨折。后于20xx年4月29日在该院做了“左肱骨下段骨折经尺骨鹰嘴截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该伤情已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被告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现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原告在人民医院住院21天,造成医药费损失17986.90元。

20xx年9月1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在伤后

一段时间内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护理,而且后期住院拆除内固定期间也需要他人护理,建议原告的护理时间为2个月;原告的左肘部骨折愈合后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后续医疗费为7000 元;原告骨折及损失恢复需要一定的营养支持,建议伤后的营养期限为2个月,营养费用为1600元。

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共蒙受各类损失费用合计46073.9 元(具体见赔偿清单)。被告父亲在支付了4500元后,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进一步赔偿,实际应再支付赔偿的金额为41573.9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及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父亲协商解决未果。

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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