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xx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xx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xx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xx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将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王××、李××、蒋××、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海的陈述;××省法医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仍然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重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

 

第二篇:刑事起诉书1

刑 事 起 诉 书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沈检诉起字[2013]第28号

被告人:毛XX,男,30岁。19xx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21xxxxxxxxxxxx。因故意杀人一案,20x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省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1月9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2月19号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毛XX在XX镇XX村通往XX村的村路上,与同村村民康某某驾驶的辽AYXX 校车相遇,毛XX因琐事与被害人康XX发生口角,后康XX让其妻子被害人许X持刀(刀未从刀鞘拔出)下车,许X下车后用刀拍打毛XX,康XX也下车殴打毛XX,毛用砖头击打许X后,将刀从许处抢来,将刀从刀鞘中拔出,将许X和康XX二人砍死。经法医鉴定,许X因颈部创口造成右侧颈内静脉和颈总动脉离断致大失血死亡;康XX因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大量锐器砍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大量失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物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毛XX也做了陈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对于被害人许X、康XX的暴力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从重判处。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1、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证据目录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被害人尸检报告;

6、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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