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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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
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自查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
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A 市 B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XX,女,汉族,38岁,A市运输公司工作,住A市XX路52号。 被告:刘XX,男,汉族,42岁,A市XX经贸公司工人,住A市XX胡同43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5月经原告李XX的同事郑XX介绍相识,于19xx年6月17日,李XX和刘XX登记结婚,刚结婚后,家庭生活平静,夫妻感情尚可。19xx年,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刘X,现年9岁。夫妻现有共同财产为:A市XX胡同43号房屋一套。近年来,由于男方不做家务,女方又迷恋打牌,小孩的学习与生活没有得到妥善照顾。二人为此开始相互争吵。随着孩子的长大,二人争吵不断升级,互不信任,不能正确对待夫妻间产生的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恶化进而破裂。20xx年4月13日,在又一次激烈争吵之后,李XX起诉到A市B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儿子刘X归男方抚养,自己无法承担其生活费;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公有财产平均分配;各自的债务自理。 本院于20xx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xx年生一子刘X。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XX、被告刘XX均同意离婚;
二、儿子刘X归被告刘XX抚养,原告李XX无法承担其生活费;
三、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共有财产A市XX胡同43号房屋一套平均分配;
五、各自的债务自理;
六、其他无纠葛;
七、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X
审判员:魏XX
陈XX
20xx年6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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