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国强诉李清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毛国强诉李清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荥广民初字第108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毛国强,男。

被告李清栓,男。

本院于20xx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国强诉被告李清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延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清栓欠原告毛国强款2000元,原告毛国强同意被告李清栓当庭支付1000元,余额1000元于20xx年9月30日前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国强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侯延晖

二O?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永杰

 

第二篇:邓某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邓某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桂民二初字第9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邓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xx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被告于20xx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现金46742元用于投资电站,约定利率为0.00936元?元/月,借期为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20xx年12月25日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还款1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992.06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按原借条约定的利率计息,支付两个月的逾期利息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欠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1992.06元,及逾期利息786元,共计人民币42778.06元,此款由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在桂东县××电站的股金人民币40000元作为还款过户给原告邓某某(在20xx年3月15日以前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好相关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剩余的2778.06元由被告张某在20xx年3月7日前交本院转原告;

二、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为42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0元,共计865.5元,被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虹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文 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