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报告

增值税#5@p遗失证明

***有限公司:

于20xx年6月24日***有限公司给我公司(###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3),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5@p,#5@p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3)

#5@p代码:12345678

#5@p张数: 两张

#5@p号为:123456, #5@p总额:**元。

#5@p号为:123456, #5@p总额:**元。

因我公司保管不善,将#5@p遗失,增值税#5@p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1 日

航天公司说,全额抵税的是两个部分:ic卡 金税卡 读卡器的1416元,以及开票系统维护费。你的是1416及370这两张全额抵,其他是专票就认证,不是专票都不能抵。有疑问可咨询4008877660

追问

高手 能教下我会计分录吗?

1416是进固定资产 还是进管理费用? 具体的分录怎么做,可以教我下吗? 回答

买金税卡1416这张专票是不要认证的(因为全额抵),其他是专票就认证,不是专票不能认证。

没必要进固定资产,简单点做:

买金税卡等付款时 借:管理费用 1416+370

贷:现金/银行存款 1416+370

全额抵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额 1416+370

贷:营业外收入 1416+370

其他的都可以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注:你有销项税的时候再把全额抵税的入账,抵税的金额填入增值税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第二篇:快递遗失增值税发票应予以赔偿

快件丢失增值税#5@p应赔全额税款

——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代理江苏宏鑫锻造集团有限公司诉宜兴

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快件丢失增值税#5@p

而获税款损失赔偿案件

【案情简要】

20xx年8月7日江苏宏鑫锻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鑫公司)在宜兴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天公司)投递了一封快件,快件内容为宏鑫公司开具给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下称研究院)的3张增值税专用#5@p。天天公司在投递过程中遗失了该快件,致使研究院没有收到#5@p。研究院因此一直不肯与宏鑫公司结算货款。经过与天天公司的多次交涉,其于20xx年11月15日出具了一份承认遗失快件的书面证明,但此时已经错过了向税务部门办理报失手续的时间。之后宏鑫公司为了与研究院结算货款,不得不于20xx年12月26日重新开具3张增值税专用#5@p,重新缴纳税金38860.24元。后宏鑫公司与天天公司多次交涉赔偿问题,均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天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重新纳税而造成的税金损失38860.24元。

一审判决: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鑫公司在天天公司投递快件,由天天公司负责邮寄,双方形成了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遗失宏鑫公司的#5@p,构成违约,造成宏鑫公司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宏鑫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天天快递支付宏鑫公司38860.24元。

二审判决:天天快递不服,于20xx年2月11日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l、#5@p遗失后,宏鑫公司只需在开票后9 0日内办理税务报失手续,即仍可由收票方进行税款抵扣,而不会产生税收损失。但宏鑫公司错过了上述9 0日期限,导致扩大损失,该损失不应由天天快递公司承担。2、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而非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论是现行《邮政法》,还是旧《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对非保价邮件,都规定了邮资1.5倍到3倍不等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赔偿全部实际损失,甚至已超过了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宏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宏鑫公司答辩认为:1、天天快递在#5@p遗失后未及时告知宏鑫公司,才导致宏鑫公司未能在开票后9 0日内办理税务报失手续。2、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和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天天快递不是邮政企业,为宏鑫公司寄递快件不是邮政普遍服务,故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双方对赔偿比例或赔偿限额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全部实际损失赔偿。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增值税#5@p遗失后能否办理税务报失以完成税款抵扣问题,向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进行了调查,该分局出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说明增值税#5@p遗 2

失是可以办理税务报失的。同时出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说明增值税#5@p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故自2 0 1 0年起1月1日起上述9 0日认证期限调整至1 8 0日。本案所涉增值税#5@p因在2 0 0 9年开具,故仍适用9 0日认证期限,即遗失后必须在开票后9 0日内完成税务报失及认证才能进行税款抵扣。

二审法院认为:天天快递与宏鑫公司于2 0 0 9年8月7日达成的邮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天快递在寄递过程中遗失了#5@p,应向宏鑫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宏鑫公司重复开票造成的税收损失,是天天快递在遗失#5@p后未及时通知宏鑫公司所致,还是宏鑫公司怠于办理税务报失手续所致?二、天天快递遗失#5@p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其中,在第二个争议点里面包含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新《邮政法》的适用问题。

【分析】

3

一、宏鑫公司的损失不属于扩大的损失,因此不需要承担《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所谓邮寄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邮寄企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邮寄服务,另一方接受邮寄服务并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天天公司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宏鑫公司是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的一方,显然宏鑫公司在天天公司投递3张#5@p的行为构成了一个邮寄服务合同。天天公司将宏鑫公司交付快递的#5@p遗失,违反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又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如出现无法投递的又联系不到收件人的,快递服务企业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应当通知寄件人。由此可见,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天天公司负有通知的义务,天天公司应主动及时地告知宏鑫公司,以便宏鑫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天天公司怠于履行其通知义务,直到宏鑫公司向其询问,其才于20xx年11月15日出具正式遗失证明,这时离开出#5@p已经超过了90日,正是这样才导致宏鑫公司错过税务报失及认证的期限,最终不得不重新开票纳税,因此本案中的损失并不是因为宏鑫公司知道#5@p丢失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产生的,所以也不存在扩大的损失这一说法。故此宏鑫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相应的不需要承担《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二、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邮政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

4

(一)虽然根据新的《邮政法》的第45条第2款、第59条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13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此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未依据此条做出判决,其中就涉及到新《邮政法》的适用问题。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必然的。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如果用新法去约束人们在此之前的行为,是不公平的,因为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法律的制定和发展。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我国民法也采取该原则。本案中宏鑫公司与天天快递于20xx年8月7日发生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而新的《邮政法》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此本案不适用新的《邮政法》。

(二)对天天公司遗失#5@p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根据该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

根据《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 5

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包括快递企业在内的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所作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和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寄服务。

天天公司是非邮政快递企业,其寄递的快件不能归属于邮件的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故其遗失#5@p的赔偿不能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关于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和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

一审、二审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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