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案 材 料

报 案 材 料

XXX公安局:

XXXX年底,我公司对财务进行正常核算时,发现存在短款问题,随后公司即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发现短款XXX元,银行帐少XXX元。这些问题均出现在XXXX年期间,且为出纳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事发时我公司出纳为XXX。

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XXXX年底被公司聘为财务人员,岗位为出纳。事发后公司要求其退赔,但其离开公司后不知去向。我公司认为,XXX域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为维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我公司特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此致!

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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