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

报案人:段旭,男,19xx年9月2日出生,汉族,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393号蓝翔大厦2号楼1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3xxxxxxxx

犯罪嫌疑人:黄海燕,女,19xx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七区21栋4室。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依法立案追究黄海燕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事实

20xx年月日黄海燕与段旭签署了一份《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由黄海燕居间,将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至段旭名下。黄海燕完成了此项居间义务,也拿到了相应的居间佣金。但20xx年9月1日,黄海燕继续利用自己之前对此公司的熟悉度,通过伪造《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中段旭的签字,并在此基础上私自伪造了一份《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黄海燕便手持这三份材料前去塔城地区额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事宜的变更,致使现在该公

司15%的股权在黄海燕名下。

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xx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

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诈骗罪报案材料

报  案  材  料    

##市##局:

我叫##,##省##市人;我妻子##,##省##市人。我们夫妻在##时就与##经常有业务往来。经考察后我们认为在##投资实业会有更大发展,亦可为##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哪知到了##后被##诈骗团伙一步步设下陷阱,导致债台高筑,濒临破产:

陷阱一:诱我合伙

   20##年3月初,通过我妹妹的同事##介绍,我认识了##妻子的妹夫##,经过几次接触,##看出了我开办公司心切,于是抛下“十天就可以投资办厂”的诱饵并许诺与我合伙办厂,20##年3月10日##称自己没钱租厂房,以租赁##市经济开发区飞达公司厂房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3月17日又以提车为由向我借款2.5万元。直到4月18日飞达公司催我缴纳厂房租金时,我才知道##并未将借款用于交纳房租,另借的2.5万元除他自己在欠条上注明开支了5200元以外,余款也不知所踪。而此时我添置设备、购置财产已投资近60万元。当我催促##应投入合伙资金时,律师##就适时出现了,在孙的见证下,##拍胸保证说20万元就在他的银行卡里,随时可以兑现,我相信了##的保证,于20##年3月18日由##起草并见证,我与##签订了《合伙协议》。自《协议》签订至今,##应投资的20万元始终未见,该款一直由我垫付,作为公司债务列支。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合作伊始##与##团伙就不准备投资,而是以合伙为借口,行诈骗之实。

陷阱二:骗我成立公司

   《合伙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半点义务,更无法解决挂靠问题,而我此时110万资金已全部投入,骑虎难下;##和##密谋后,向我提议自己注册公司,而##又称无注册资金,他们认为理所当然应由我承担,由我于20##年3月24日转帐25万元到其帐户以便验资。验资完毕后,##将该款转到我公司帐户上,于20##年3月26日成立##祥友工贸有限公司,自公司申请注册至公司成立,##未投分文,他们正一步步地在实施其诈骗阴谋。

陷阱三:侵占公司

   公司成立后,我想尽快投入生产,继续举债投入资金购置设备、添置财产。当公司初具规模能投产之际,我发现##已将公司各重要部门派人占据,公司从购进原料、进行生产、业务往来、财务进出都将我排斥在外,经我多方查问才知道两点:一是公司投产不到半个月就亏损20余万元,已无法正常运转,职工工资无钱发放,而##趁机将公司5台成品车以种种理由从仓库提走,其中一台由其亲自签字放行,却一分货款都未收回;我询问客户才得知,##自作主张,与客签订了20万的铺底保证金合同,使公司资金无法及时收回,导致公司已濒临破产;二是##系刑释人员,两个随从(##、##)亦为刑释人员,系黑恶势力份子,##随从之一##声称:他们和##在本公司拥有股份;##的妻子吴严芝说;“陈建的上线(黑恶势力头目)还拥有本公司股份!而我作为公司的全部投资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财产被##及其团伙成员等侵占、瓜分都一无所知,很显然##、##团伙正是设下圈套紧锣密鼓地侵吞公司财产。

陷阱四:逼我无偿让出公司

   20##年4月20日,##随从之一##在公司闹事,宣称他交了十万元厂房租金入股,他有权处理公司事务,还动手打公司会计刘元秀,气焰十分嚣张,闹得公司鸡犬不宁。公司报警后白浪派出所民警将##的随从二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并处理;##、##、##等人扬言事情未了,不会善罢甘休,使我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事已至此我才醒悟过来,决定不再投入资金,实际我已负债累累,无钱可投。见我不再投资,##就露出了真面目,4月21日跟我说:“我给你20万元,你把公司转让给我,你不答应我就玩死你!”我被激怒了,对##说:“我给你20万,你滚!”结果不欢而散。我在##人生地不熟,现在公司被##一伙把持,我走投无路,##还多方给我施加压力,想诈骗更多资金:1.让职工找我要工资;让飞达公司找我催缴房租;2.让材料商、设备商(均由##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赊购,余款未付清)找我催款;3.在公司用原材料制造大量废品,使我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其目的只有一个:置我于死地,逼我无偿将公司转让给他,以达到他们合伙诈骗我的最终目标。

                 我经过仔细考虑后,于4月23日找##商量说:“我投资了130万元,你先付我80万元,余款分期付清,公司全部过户给你!”##满口答应。过了五天,4月28日##跟我说80万搞不到,只能给我60万元,余款仍分期给付,我只想尽快收回资金,跳出他们设下的陷阱,于是又同意了。结果4月29日##说只能付50万元,到5月4日说只搞到30万元,让我先拉走部分原材料,之后就杳无音讯,至今我分文未见。

                 20##年5月16日,公司进行职工工资结算,因公司财务专章一直由##妻子吴严芝掌控,公司财务人员与##夫妻联系,两人均不接电话,根本不管公司死活,而没有公司财务专章我也无法从银行取款发放工资,职工工资如不能按时到位,工人闹事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造成非常大的隐患。

                 20##年5月27日,我迫于无奈,与##签订《服份转让协议》,以80万元将我投资的130万元成立的公司转让给##,##才让我取走我公司帐上的15万元 ,按协议##应在六月一日付清余款,等到6月1日##却又说没筹到钱,只能先付15万元,并且要先进公司开工,我无可奈何,只能同意,##一进公司就将所有生产好的成品产立即拉走,且没有任何手续,然后就关了手机,销声匿迹了。

综合以上事实分析,##、##团伙用违法改装车辆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虚假事实,不进行半分投资,先是拉我合伙,后又采用成立公司等种种手段,骗我投入大量资金;公司成立后,##又采用成品出库不上帐、截留公司资金、把持公司流动资金等方法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并且在我投入130万元资金后,妄图以30万元让我出让我的全部投资,其目的是想将我这个外地投资者赶走,以达到##团伙完全霸占我公司财产的目的。##团伙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已完全实施,诚盼##机关将该团伙绳之以法,挽回我的经济损失,以免更多投资者重蹈覆辙!

                                 报案人:##

                                 20##年5月17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