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志管理办法

工作日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及培养员工自我总结与自我规划的良好习惯,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做到及时掌握主要工作目标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使各项工作年有目标、月有计划、周有进度、天有日志,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二、日志内容

1、撰写工作日志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工作日志本,每月一本,每月初到总经办领取。

2、工作日志一日一记,记录当天的工作计划、主要工作事项、工作开展情况。如果当天请假或

调休,直接注明“请假(调休)”,并注明工作交接情况。要求工作日志记录不能出现断档。

3、每周周五下午,对本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列出未完成原因、存在问题及改进措

施;同时列出下周重点工作事项及工作目标,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

4、每月底,工作日志中对当月的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列出未完成原

因、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列出下月重点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并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常

务副总)审阅。

三、填写要求

1、工作日志应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所写所记是其所为。
  2、日志填写语言应言简意赅,字迹清楚、页面整洁、重点突出,避免重复琐碎。
  3、日志在叙述方式上建议采用夹叙夹议的形式,写明工作处理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结果等。

4、针对对方存在的问题,本人与对方具体负责人员磋商情况(包括向对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及

对方的答复等)。

四、日志管理

1、所有员工采取月报方式,每月1号16:00前由部门负责人收集后将日志提报至总经办留存,

总经理(常务副总)、董事长对员工日志采取随机抽查。

3、对于不定期抽查中,员工未按要求记录、记录不全、出现断档较多、填写虚假内容的,给予

每人每次20元现金处罚。

4、出差期间或遇到紧急外出事务者,可延至出差回来后第二天上午12:00点之前补交。

5、《工作日志本》将作为绩效考核及员工离职交接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起草及解释;

2、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填写示范

     

工程部:

财务部:

物业公司:

销售部:

以上示范为举例,具体工作情况和书写板式,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按“要求”书写。

 

第二篇:公司工作日志管理规定

                      公司工作日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目标管理,方便上下级快速了解下属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及时掌握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填写要求

(一)工作日志需按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日志和规定格式来填写。

(二)工作日志原则上采用每日8小时工作制记录,应当连续记录,写清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应保持记录全面完整、及时真实、字迹清楚、表述准确。

(三)工作日志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工作计划、每时段工作内容,完成情况,重大事件的记录,问题的处理,工作总结及心得体会等,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办了什么事,进度怎样,结果怎样,未完成什么原因等。

 第三条、操作细则

(一)工作日志实现逐级检查制度,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技术员执行天工作检查,批阅:总经理对经理级人员执行月(每月10号前月例会前对上月)检查、批阅。对于检查工作日志发现问题的,及时交流沟通,辅导下属。

(二)对于未完成的工作要对当前的工作进行描述并继续列入次日工作计划中,以便保证工作的连贯性。

(三)将工作日志表随身携带,以便随时提醒自己工作项目及重点。

(四)工作日志将作为月考核,年度考核依据。

第四条印制、领取、提交、保管

(一)工作日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印制。

(二)工作日志由所在部门经理每月统一向人力资源部领取一次。

(三)经理级工作日志每月6日前提交总经办,由总经办统一交总经理审阅,11日返回本人。

(四)工作日志属工作记录,不准随便放置,缺页少页均属扣分依据,每页50元。(缺4页扣一分)不按时上交者罚款200元(罚两次扣一分)。

(五)项目部技术员工作日志由项目部自行保管,年底统一上交总经办存档保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总经办,项目部依据制度对各部门员工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则

    第六条、总经办依据本制度对各部门,根据违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向总经理提出违纪的人员开除处罚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总经办附则制订、修改和解释,适合凯隆公司项目部全体员工,经总经理批示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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