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预核范本)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预核范本)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第二篇:上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流程

上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流程

    一、审批事项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3、工商分局受理的,市局在1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内资企业本项目不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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