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自 年 月入住我居住区至今,地址为 ,以上为其现在居住地址

特此证明

盖章处

(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办)

年 月 日

 

第二篇:《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附1:《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附2:《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相关就业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就业信息进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聘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

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三、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

五、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对本人就业、社会保险状态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构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请复核。

六、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27日

上海市居住证咨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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