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罗先兆,男,19xx年4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阳街道商院巷7号2栋2单元402室。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孙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案由符合事实和法律

本案事实上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开初虽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但随后因其多次的承诺而发生了债务转移,上诉人由连带责任担保人变为了债务人,故答辩人以上诉人作为独立债务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

上诉人认为,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债务转移必须要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情形不符合该规定。同时,认为上诉人书面承诺负责还款的行为,是基于原担保责任所作出的表示,其真实意思并非自愿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无上诉人所言规定,其次,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看,事实上已成立债务转移之合同。首先是根据上诉人的多次承诺,可以推断出答辩人向原债务人和上诉人发出了明确的要约,即要求由上诉人本人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上诉人便自愿明确承诺由其偿还,债务转移合同至此成立。该合同充分表明:

(1)、上诉人明确表示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2)、答辩人表示同意〈不然,答辩人一至于再三要求上诉人承诺〉:(3)、

这里只欠缺原债务的人的书面表示,但是,根据原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注:原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可以推断其绝不能拒绝(或不同意)上诉人未其偿还债务,至于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答辩人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其“我承诺由我负责偿还给罗先兆,本人愿承诺在20xx年底前没有追清刘就详欠款时负责偿还242000元,承诺春节前最少还清8000元整,本人保证尽快偿还”等等。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自愿同意替愿债务人偿还债务,无法作出其它的不理解。

据此,答辩人认为,原判认定债务转移成立,并判上诉人偿还债务,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三、其它

1、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未对其中申请追加被告作出书面裁定为由,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虽然未已裁定,但在判决书中予处理,纵有不足, 也不会影响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实体判决。

2、上诉人认为其“证让责任已依法免除”,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混淆了法律关系。本案要解决的不是保证责任问题,而是基于转移上诉人应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与保证责任无关。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全案所涉债的转移依法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20xx年4月9日

 

第二篇:民 事 答 辩 状 第4组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蔡依林 女 19xx年9月15日 汉族 身份证号:53xxxxxxxxxxxx46 住址:日本琦玉县芷苑4A520 电话151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离婚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财产,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1)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是不承认原告的诉讼理由。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所提的分居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答辩人认为过错方在对方,出国到日本是被答辩人自己做出的决定,这也是引起分居的原因,正如被答辩人在陈述事实理由中所说的一样:“05年原告到日本发展,但由于两人分开生活开始,不断争吵。夫妻之间产生距离”。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整段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对我方当事人的暴力行为,是导致在日本定居后又再次分居的主要原因,正如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写的:“原告(周杰棍)甚至对被告(蔡依林)实施了家庭暴力,完全不顾昔日感情”,由此也可以看出过错方在男方。因此,答辩人认为无需在继续这段婚姻,同意离婚。

(2)对于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所提的由被告来承担诉讼费用,答辩人认为严重缺乏合理性,引起离婚的所有过错方在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也是被答辩人,故所有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3)由于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但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判处被答辩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并对答辩人给予3万元人民币赔偿。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附: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蔡依林 20xx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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