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             ,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证明资料附后,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复印。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城区管理部河西网点办理须带公积金龙卡或建行存折)。下列证明材料除指明外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的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40㎡)

说明:

  1、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2、专管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专管员证

 3、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4、如有临时变动请关注网上通知  网址: www.csgjj.com.cn

咨询电话:84886888  

  5、  芙蓉区管理部:万家丽路中段184号交通银行人民东路支行营业大厅,咨询电话:84886860
  天心区管理部:湘府中路166号交通银行,咨询电话:84886870
  开福区管理部: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咨询电话:84886888
  岳麓区管理部:金星大道一段19号岳麓区地税局(办公室)、市政府二办二楼(业务办理),咨询电话:88665021
  雨花区管理部:韶山南路498号交通银行2楼,咨询电话:84886850

  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鑫阁银都三栋二楼,咨询电话:84021856

  望城县管理部:望城县高塘岭镇望城大道98号,咨询电话:88084858

  浏阳市管理部:浏阳市圭斋东路14号,咨询电话:83664766

  宁乡县管理部:宁乡县玉潭镇八一路92号,咨询电话:87828137

 

第二篇: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管理部进行办理,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到其所在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材料。

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全款#5@p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首付款#5@p的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5@p;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来

自:)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但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以#5@p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

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十一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款本息额度。

第十二条 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可以同时提取同户成员的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四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第四章 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缴存人的账户余额的,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代领人身份证、合法代领身份证明、代领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代领声明书》。

(五)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需要提供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账号、户名。

2.已全额付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契税#5@p;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5@p

3.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完税#5@p。

4.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交易收据。

(八)新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否则需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银行信贷主管部门盖章的贷款合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协议、户口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由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十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由民政局签发的低保证。

(十四)患有第四条第(九)项所列重病、大病的,需提供经三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医保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关系的证明。缴存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十五)缴存人提取其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户口或者结婚证、提取人同户成员公积金申请表。 (十六)缴存人个人办理提取时,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及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二)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所辖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去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后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表》(单位留存联)及其他应由单位留存的票据返还本单位记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特别复杂的,可以延期至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套取的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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