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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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9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山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相识、恋爱,于20xx年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年**月**日出生)。由于我与被告相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对彼此性格不甚了解,婚后,双方发现各自弱点且多次为家庭琐事争吵,争吵后被告动手殴打我甚至拿刀威胁。并且,被告从不关心小孩的生活,对女儿不闻不问,我抚养小孩的六年里,被告在小孩5岁前仅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用给我,之后一直没有管过小孩。我们之间已无夫妻感情,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的户籍证明,证明婚生女##于**年**月**日出生;

3、20xx年12月15日##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小孩应由我抚养,我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同年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年**月**日出生),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无财产处理,均要求##随本人共同生活,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本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但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和家庭的亲情,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因婚生女##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角度,##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年**月**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开户行:农行##市民##路分理处。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第二篇:时××诉时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诉时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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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民一初字第81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时××,男。

被告时一×,女。

原告时××与被告时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生气。结婚四、五个月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断绝联系,双方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时一×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生气、打架。20xx年5月11日,被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上蔡县蔡沟乡后时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时中五证言及本院调查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培养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家庭。但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于20xx年5月份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

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时××与被告时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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