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答 辩 人(原审原告):张霖,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朱宏北路长安大学渭水校区15号楼207室

委托代理人:李能龙,勇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陕西盼盼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18号豪盛时代花园15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贺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文杰,西安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丹增罗布,西安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上诉;2.变更原审法院一审关于利息计算的判决,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质保金利息

3.案件受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陕西盼盼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因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张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盼盼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张霖特提出答辩答辩人如下: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真实意思表达基础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原审原告张霖与盼盼公司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答辩人张霖要求被答辩人盼盼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法

有效。

(1)原审原告张霖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盼盼公司确认,且该工程已竣工实际使用。20xx年12月5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的最终结算单确定张霖实际完成工程总价款为4185081.75元,该结算也为被答辩人认可。但盼盼至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答辩人主张盼盼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2)盼盼公司已确认了拖欠原审原告张霖212935.62元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第4条第(3)款约定:“在乙方完成施工条件后,该分项工程进入下道工序施工7日内,甲方扣除5%质保金外,其余款项全部支付乙方,逾期按日1‰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盼盼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并及时返还质保金,因此我方请求支付该款项及逾期违约金的主张是合法的。

3.被答辩人主张质保金最终转换为其收取的管理费不能成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质保金转为管理费的约定。从工程竣工至今,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过,上诉人盼盼公司有返还保质金的义务。

(2)被上诉人张霖只是为该工程的承包施工方,并没有为其负责的防护工程支付管理费的义务,上诉人要求将质保金转换为管理费的要求没有事实上的依据。

(3)上诉人要求将质保金转化为管理费的依据是20xx年盼盼公司与案外人王平川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有张霖的签字。但在该协议中,

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为盼盼公司和王平川,张霖仅作为该协议的见证人签字,不是该协议的乙方,所以上诉人主张支付管理费的要求不能成立。

终上所述,所以,被答辩人要求质保金转化为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4.被答辩人要求扣除15万元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盼盼公司辩称张霖承诺从本人决算中扣除王平川(K83段)透支的15万元,但我方仅施工K84+000—K84+620段,并未就K83段与盼盼公司进行结算,而盼盼公司在一审中未向法庭提供其与王平川的结算证据,20xx年12月5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盼盼公司确认结算单中也未记载该款项,因此盼盼公司辩称扣除15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使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理的上诉请求,维持雁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霖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13、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原审 )

答辩人与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答辩人认为, ,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综上所述,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 份;

(2)证据清单 份。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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