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

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

编码)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甘肃**,大专文化程度,在杭州****有限公司担任**职位,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商务楼*楼***。常住户口地址:甘肃省***县***乡**村**社**号,邮编******,现居住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

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

编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籍贯山西太古,毕业于*******学院,工作单位: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路***号*单元***室。常住户口地址:山西省太谷县****街***道**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用):535.9

元;详见门诊收费票据。

2. 监护费:拆石膏之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监护,42天*100元/天

=4200元。(7月6日—8月17日共42天,详见病历。)

3. 误工费:(二个月+20天)2.67月*3450元/月=9211.5元

4. 交通费:去****医院来回打的费每次30元,三次共90元;去****

打的来回60元,家人过来照料来回车票2*192=384元,合计534元。

5. 营养费:500元。

6. 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8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

22981.4元。

7.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健康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上午8:45左右,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学院路与华星路交叉口,被告驾驶电动车(杭******)为确保安全超车时与被告自行车相擦,由于被告骑的电瓶车速度太快,导致原告重摔在地,腿脚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事发后,被告陪同前往浙江省立***医院,经诊断造成原告左脚

第五趾骨骨折,双脚多出肿痛,以至于打上石膏,医嘱需卧床休养一个月(见证据2),被告已支付事发当天的全部医疗费用。事发当天又从医院回到交警大队,本想通过当事人交警的调解使双方能够协调此事,原、被告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无奈只好先回家休养。事发后两天,原告曾几次打电话给被告,希望就此调解,但被告始终不肯出面,后来干脆把原告号码也给拉黑了,换号码打去一听是原告就直接挂断了,7月12号复查的时候也曾试图叫被告过来陪同检查,希望能够和解,但他却干脆一天到晚关机了,最后打电话请求交警帮忙传唤,但还是无果,交警告诉原告说电话是打通了,但是被告不出面协调,他们也不能强制,只能等伤好了去法院起诉。就这样,后来的两个月多月时间里,原告再也没想试图联系过被告。作为一个受害者,被告纯粹的逃避责任,不闻不问不说,联系他就把原告号码直接拉黑的行为实属让人心寒。

原告的骨折久久不能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痪在床,不仅给原告自身带来很大痛处,更给家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家人是隔三差五的请假照顾,最后实在不是办法,只能让放暑假的弟弟从学校赶来照顾原告(见证据3)。石膏打了已经一个月了,但是骨折的地方还很是胀痛,8月6号去复查,医生建议继续休养一月(见证据4)。直到8月17号石膏拆除,可惜却又成了废用性肌肉萎缩,左脚干脆使不上劲了,当时整个人又陷入崩溃状态。

然而在这之前原告却意外怀孕,由于原告不知当时已怀孕,事故当天拍X光,服用消炎活血化瘀类的药物直至发现怀孕时(20xx年7

月22日)已长达半月多(见证据5),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医院生殖遗传科名医检查诊断,对胎儿造成一定的风险(详见病例),并且对原告及原告家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9月11号去医院复查,医生建议,继续休养半月(见证据6),实属煎熬,一直以来累苦了自己,更是连累了家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签名或盖章)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件

(3)证书 件 年 月 日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第二篇:(可参考证据)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

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 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 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x

二OOx年十二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

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7、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事故诉讼审判程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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