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议书

交通事故协议书

协议当事人(甲方) ,男性,------年--月---日出生

住: 省 市 身份证号:--------------

协议当事人(乙方) ,男性,------年---月---日出生

住: 省 市 身份证号:------------

协议事项

------年---月----日-----时,甲乙双方位于-------公路,------路段发生意外事故,甲方 驾驶 车与 乙方发生 事故,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双方都在---------,及----由x方负责。甲方就乙方--------等事项赔偿一次性给付。现甲乙双方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条款。

1.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等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2. 方自愿一次性赔偿 方---------费:包括---------已付的人民币 元 ,总共合计人民币 元。

(人民币大写: )

3.x方一次性现金付给上述费用,由 方自行-------, 方不再承担余后责任。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签字后,甲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绝不后悔。

5. 方一次性给付 方上述款项, 方签字收款后,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终结。

6.本协议壹式叁份,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呈报本案经办交警部门存档壹份。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X华与曹X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永民初字第121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靳X华,男。

委托代理人吴信珍,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爱,男。

委托代理人崔永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 孙X杰 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华因与被告曹X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xx年x月x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X华诉称,20xx年x月x日16时30分,被告曹X爱雇佣的司机高XX驾驶豫NC7**货车在XX市东城区地税局家属院内倒车时,将原告靳X华撞倒致伤,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高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靳X华无责任。原告靳X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曹X爱支付,原告靳X华之伤情经鉴定为

八级伤残。另外,该事故车辆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3662元、护理费2715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10元,合计60837元。

被告曹X爱辩称,原告靳X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0309.88元已由被告曹X爱全部支付,但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3122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豫NC7**货车已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原告合理合法的费用应由被告XX保险公司负担。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同意依法承担原告的相关损失,但对诉讼费及鉴定费用不予赔偿。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靳X华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2、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072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曹X爱雇佣的司机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XX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20xx]临鉴字第043号伤残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之损伤为八级伤残;4、XX集团总医院住院病历一份;5、鉴定费票据三张(金额650元);6、XX集团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XX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7、护理人员常XX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护理人员为非农业户口;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被告曹X爱所有的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间在交强险合同期限内。据此,原告方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曹X爱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1、XX集团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份(金额10309.88元);2、XX集团总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一份;3、原告的住院病历一份。证据1-3证明被告曹X爱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0309.88元,原告住院期间治疗与事故无关的

药物3122元应由原告自行负担。4、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072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据4、5证明该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应由XX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据此,被告曹X爱认为其辩称理由成立。

被告XX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份。据此,被告XX保险公司认为其辩称理由成立。

庭审中,被告曹X爱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6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所花费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3122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XX保险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医疗费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对被告曹X爱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证据1、2、3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XX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原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方及被告曹X爱对被告XX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中XX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日期为20xx年x月x日)与本案无关联外,原、被告方所提供的其它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xx年x月x日16时30分,被告曹X爱聘用的司机高XX驾驶豫NC7**货车在XX市东城区地税局家属院内倒车时,将原告靳X华撞倒致伤,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高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靳X华无责任。原告靳X华伤后即在XX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7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曹X爱支付。原告靳X华之身体损伤经XX普济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花鉴定费650元。另查明,20xx年x月x日,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xx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xx年x月x日止。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31元。因二被告未全部履行赔偿责任,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X爱雇佣司机高XX驾车将原告靳X华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曹X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X爱对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靳X华合理费用为护理费2715元(13231元/年÷365天/年×75=2718.70元,原告主张按2715元计算)、营养费750元(10元/天×75天=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30元/天×75=2250元)、残疾赔偿金43662元【13231元/年×(xx年-9年)×30%=43662.30元,原告主张按43662元计算】、鉴定费650元,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赔偿原告靳X华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护理费2715元、残疾赔偿金4366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 59377 元;

二、被告曹X爱赔偿原告靳X华鉴定费650元。

三、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曹X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戚寒箫

审判长 程X光 审判员 任 X 二0XX年X月X日书记员 梁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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