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议书

交通事故协议书(正面)

备注:1、轻微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引》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头、左传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时,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五)当事人不履行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法定义务而报警的,交通警察到场后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轻微交通事故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六)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立即共同前往现场附近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索赔。

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的地址和服务电话如下:

 

第二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X华与曹X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永民初字第121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靳X华,男。

委托代理人吴信珍,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爱,男。

委托代理人崔永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 孙X杰 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华因与被告曹X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xx年x月x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X华诉称,20xx年x月x日16时30分,被告曹X爱雇佣的司机高XX驾驶豫NC7**货车在XX市东城区地税局家属院内倒车时,将原告靳X华撞倒致伤,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高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靳X华无责任。原告靳X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曹X爱支付,原告靳X华之伤情经鉴定为

八级伤残。另外,该事故车辆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3662元、护理费2715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10元,合计60837元。

被告曹X爱辩称,原告靳X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0309.88元已由被告曹X爱全部支付,但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3122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豫NC7**货车已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原告合理合法的费用应由被告XX保险公司负担。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同意依法承担原告的相关损失,但对诉讼费及鉴定费用不予赔偿。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靳X华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2、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072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曹X爱雇佣的司机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XX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20xx]临鉴字第043号伤残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之损伤为八级伤残;4、XX集团总医院住院病历一份;5、鉴定费票据三张(金额650元);6、XX集团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XX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7、护理人员常XX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护理人员为非农业户口;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被告曹X爱所有的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间在交强险合同期限内。据此,原告方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曹X爱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1、XX集团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份(金额10309.88元);2、XX集团总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一份;3、原告的住院病历一份。证据1-3证明被告曹X爱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0309.88元,原告住院期间治疗与事故无关的

药物3122元应由原告自行负担。4、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072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据4、5证明该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应由XX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据此,被告曹X爱认为其辩称理由成立。

被告XX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份。据此,被告XX保险公司认为其辩称理由成立。

庭审中,被告曹X爱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6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所花费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3122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XX保险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医疗费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对被告曹X爱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证据1、2、3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XX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原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方及被告曹X爱对被告XX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中XX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日期为20xx年x月x日)与本案无关联外,原、被告方所提供的其它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xx年x月x日16时30分,被告曹X爱聘用的司机高XX驾驶豫NC7**货车在XX市东城区地税局家属院内倒车时,将原告靳X华撞倒致伤,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高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靳X华无责任。原告靳X华伤后即在XX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7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曹X爱支付。原告靳X华之身体损伤经XX普济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花鉴定费650元。另查明,20xx年x月x日,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xx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xx年x月x日止。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31元。因二被告未全部履行赔偿责任,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X爱雇佣司机高XX驾车将原告靳X华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曹X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X爱对豫NC7**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靳X华合理费用为护理费2715元(13231元/年÷365天/年×75=2718.70元,原告主张按2715元计算)、营养费750元(10元/天×75天=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30元/天×75=2250元)、残疾赔偿金43662元【13231元/年×(xx年-9年)×30%=43662.30元,原告主张按43662元计算】、鉴定费650元,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赔偿原告靳X华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护理费2715元、残疾赔偿金4366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 59377 元;

二、被告曹X爱赔偿原告靳X华鉴定费650元。

三、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曹X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戚寒箫

审判长 程X光 审判员 任 X 二0XX年X月X日书记员 梁 X

相关推荐